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年8月2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3〕45号印发《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明确物业管理职责,完善物业管理体制;落实物业管理制度,夯实物业管理基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业主自治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执法到位;开展基础设施维修,加强安置房、老旧小区管理;开展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宣传;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制度9部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政〔201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物业管理关系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城市建设发展、文明创建和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工作,为有效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物业管理职责,完善物业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住建委牵头主抓、区政府(管委)负责的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引导业主自治,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化。

(二)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综合协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工作统一安排、加强监督考核。领导组负责制定各成员单位在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任务分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承办领导组日常事务。

(三)市住建委作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及工作思路,制定城区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市房产局负责具体承办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四)区政府(管委)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街、社区联动的物业管理体制,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并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评、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建设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指导辖区内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物业管理制度,夯实物业管理基础

(一)确保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到位。规划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审查把关,确保住宅小区具备基本的物业配套设施,包括:小区道路照明、楼道照明等公共照明,小区值班室,安防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等用房,车库、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住宅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气、排水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二)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三)落实物业公示和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新建物业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规定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内容,在规划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的公示材料。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等。

(四)严格履行建筑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对保修期满的房屋,属业主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负责维修,属公共设施设备或区域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未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转让时应由购房者按规定足额补交;已交存的,其结余部分应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在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应将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车库、车位、会所等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销售时予以明示。建设单位不得为了有利于物业销售而向物业买受人做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承诺。建设单位按规定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参与业主大会筹备,并提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监督;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加强巡查。对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责任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物业服务企业遵规履约情况,并公布考核结果。坚持物业管理投诉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原则,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群众的投诉,其投诉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坚持优质优先,高标准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收费备案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发放工作;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及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对全年住宅物业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业主满意、监督部门考核优异的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做优做强,新获得国家级优秀物业服务项目(企业)称号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省级优秀物业服务项目(企业)称号的,由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加强业主自治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协调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对符合成立或换届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组织实施;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情况,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住宅小区管理模式。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引导广大业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对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缴。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尚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执法到位

住宅小区执法以区为主,辖区住建、城管、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工商等部门依法加大对小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小区内乱搭乱建、毁绿种菜、散养畜禽、盗窃财物、违规排污、违规装修、夜间燃放烟花爆竹、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行为。各执法单位要及时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予以查处,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

对区级无执法权限的,市级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委托执法、协助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支持区级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六、开展基础设施维修,加强安置房、老旧小区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对尚未移交的安置小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听取社区、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意见,找出小区建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基础设施维修方案,由市重点局牵头组织实施。已建成并维修后和新建安置小区建成移交,由市重点局牵头办理移交手续,实行属地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安置小区管理方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市政府逐步对城区老旧小区实施改造,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小区适量自筹与政府重点补助相结合的维修资金筹集机制。2013年安排3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及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七、开展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工作

针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安置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结合当前“五城同创”,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管委)牵头组织,辖区城管、公安、街道、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市城管、公安、工商、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积极协助。重点整治小区环境卫生、乱搭乱停乱画、毁绿种菜、散养禽畜、盗窃财物、安全隐患等小区问题。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和政府监管的有效运行机制。

八、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宣传

物业管理宣传是提升广大市民物业管理理念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强宣传意识,积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方式,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剖析真实案例、解答政策咨询、宣传物管知识等,争取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提升,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制度

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监督考评。

各级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督查制度。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各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定期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效能督查机构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评。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依约监督,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督查考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有关机构参与,考评通过走访业主、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督促整改,并将督查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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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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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生态强省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绿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84号)、《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六安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幸福六安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统筹推进”的原则,结合省域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美好乡村建设、旅游业态拓展、城市绿地系统,采取集约建设方式,打造绿色开敞空间,推动区域生态保护、生活休闲一体化,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二、主要目标

按照“区域留绿道、城郊串绿道、老城连绿道、新区建绿道”的思路,到2016年,城市建成区建成绿道150公里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增长3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增长1.5平方米。按照建成国内一流的区域景观绿道为目标,基本建成 “六安—金寨—霍山—舒城”的红色、绿色旅游特色绿廊。

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城市绿道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建成市域绿道(包括江淮分水岭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三个级别的绿道网络。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三、工作内容

(一)抓紧编制绿道规划。

市城管局要按照皖政办秘〔2012〕184号的要求,在《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指导下,于2013年5月30日前编制完成《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绿道规划应为详细规划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市域的绿道规划为纲领性总体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区要在《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在2013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各自行政区划范围的绿道规划和城市绿道详细规划设计,报市城管局组织评审后,由各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实施。

(二)尽快完成2013年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市重点局要充分利用我市中心城区现有的园林绿地系统和城市道路系统,在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30公里左右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寿县、霍邱、金寨、霍山、舒城要按照要求,在2013年12月底前,分别规划建设不少于5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叶集试验区要规划建设不少于2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

(三)积极推进绿道网络建设。

1.城市绿道。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公园道路系统、滨水绿地,将城市公园、公共交通枢纽、居住区、商业区等,通过绿廊串接起来,拓展道路两侧的绿廊宽度,大量栽植乔木形成绿廊,形成方便市民单车骑行、步行等非机动交通的绿色慢行通道,逐步形成绿道网络。城市绿道宽度不小于7.5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5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小于5米,绿廊以乔木为主,形成大绿量、多层次的景观。积极拓展各类城市绿道的连接线,新城区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米,老城区不小于1.5米,慢行道宽度不少于1.2米。

2.城郊生态防护绿道。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郊野公园、风景区、风景林地、农业生态绿地、特色休闲旅游绿地、防护绿地,结合绿色长廊工程等,将城郊各类绿地进行串接,形成环状的绿色廊道,绿道宽度不小于50米。

3.市域绿道。按照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结合市域道路系统、红色旅游、“美好乡村”建设,将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生态旅游区等串连起来,重点建设沿江淮分水岭的区域绿道,彰显六安的“青山秀水、将军摇篮”的自然人文景观,形成皖西靓丽特色的市域绿道系统。省域绿道宽度不少于18米,市域绿道宽度原则上不少于13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不少于3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少于10米。

4.绿道网络中,配置适当的服务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设施和醒目的标志。

(四)切实加强绿道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绿道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心城区的绿道管理养护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要制定城市绿道使用指南、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道使用注意事项,指导群众安全、文明使用城市绿道。市域绿道管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各县区要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绿道建设、经营管理市场化。要加强绿道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和维护制度,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效推进我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绿道建设工作。

协调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皖西日报社、金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名单附后)。以上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联络工作。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县区绿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促属地各有关单位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设立绿道建设、管养专项资金。对于中心城区的绿道网建设,由市财政局安排绿道建设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绿道规划编制、示范段建设、绿道网建设、管养与对县区的奖励等。鼓励社会各界采取认建、认养、冠名、投资开发等形式积极参与绿道建设工作。

(三)优化审批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负责属地绿道建设的审批手续,要有绿道建设相关程序,提高建设效率。合理安排服务站点用地,绿道建设尽量不新增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绿道系统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绿道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市绿道建设协调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区绿道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监察局要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各县区、有关部门绿道规划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实行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绿道建设的意义,宣传健康生活和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广大市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五、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绿道的详细规划设计。负责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标准与绿道管理办法,定期对各区县绿道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建设进度,并做好迎接上级监督检查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的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区域绿道和城市绿道的建设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绿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市住建委: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指导市域的绿道服务站点和服务设施建设。

市规划局:协调、指导全市绿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绿道建设相关用地问题。

市重点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绿道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公路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协调工作及交通接驳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农业用地中绿道建设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山体等范围内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绿道建设涉及河道和水利工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等相关协调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绿道范围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责任。  附件:市绿道规划建设指导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六发〔2012〕1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整治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目标要求,在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数量不减少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全面推进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确保美好乡村建设目标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坚持以县区政府(管委)为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统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

(二)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充分发挥全市《土地整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整体设计,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

(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期待,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合理调整村镇建设、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布局,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始终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推进的要求,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自愿、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五)坚持适度开发,保护生态。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将列入保护范围的自然湿地开垦为耕地。在积极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六)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严格宅基地审批制度,引导农民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土地整治建立制度保障。

三、主要目标

(一)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012-2015年期间,全市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301万亩。

(二)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全市每年补充耕地1万亩以上,确保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68万亩以上,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每年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指标1万亩以上,通过旧村改造集中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腾出“空心村”旧宅基地,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推进村庄整治。

(四)加强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至2016年,全市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0.8万亩,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196处。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区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免交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必须全额用于拆旧区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城乡增减挂钩建新指标交易收益全额用于农村土地整治。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农村土地整治必须确保项目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不降低,质量有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拆旧地块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后,建新地块方可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得先行建设,新村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统筹一定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建新指标用于美好乡村建设所需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建设。引导农民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推进成片、整村实施村庄整治,盘活撤并村庄建设用地资源,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村庄撤并、新居建设、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严禁违背群众意愿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指导组,由国土、发改、财政、住建、农业、水利、林业、规划、环保、审计部门人员组成,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及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竣工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审查,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住建和城乡规划部门配合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负责村庄整治中新建房屋的质量监管和验收;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流转及复垦土地质量的技术指导;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整治项目区内水利设施布局设计;林业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区内林业结构调整及占用林地的管理;环保部门负责衔接农村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组织,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指导和综合协调。

(二)坚持规划引领。市、县(区)两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并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各县(区)要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市级下达的年度新增耕地任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等任务指标,明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工程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以及组织保障措施。

(三)加强项目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资金审计等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验收标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要充分发挥基层的监督作用,严明法纪,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纳入美好乡村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安排市级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评先评优、县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土地整治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年度新增耕地任务等土地整治重点工作的,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件:六安市美好乡村建设土地整治指导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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