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印发机关 六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六政〔2007〕11号 印发时间 2007年3月12日

到2010年初步形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框架,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完成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景观带、景观节点、主干道两侧和城市特有的河流水体沿岸风光带的绿地建设等一系列工程建设,基本建成以中心城区的公园、绿地、河岸、路网、庭院等绿化为“内圈”,以城乡结合部、环城风景林、森林公园、城市进出口绿色长廊、生态绿地等公益林为“中圈”,以郊区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和农田防护林为“外圈”的“三圈”城市绿化体系,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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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城区公园绿地建设。结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产业结构调整,置换一定地块进行绿化建设。对现有闲置用地、依法收回土地近期不能安排使用的,优先安排绿化建设。要围绕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绿地、街旁绿地建设,充实以速生乡土树种为主的乔木数量,提升乔灌木质量;对已规划尚未建设的综合公园,按森林公园风格设计建设;结合滨河改造工程,重点抓好淠河总干渠和淠河两岸的绿化建设,打造城市 “绿脉”,形成绿色网络。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增加公共绿地的数量,建成一批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各类公园和绿地,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二)加快城区主干道绿化和防护绿地改造建设。城区内主干道两侧有条件的要有2行以上的乔木作行道树。新建主干道路两侧力争要有3-5行的乔木林带,道路中央设置隔离绿化带的要以乔木为主;城市出入境道路要栽植、补齐行道树,宽阔地带要建设林荫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建设,提高重点区域绿化景观水平,逐步建设规模较大、标准较高的迎宾绿化带;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兴建郊区公园、生态农业园、湿地公园;新建一条环城林带,形成新的环城生态屏障。城市近郊所有岗地、集镇、村庄要结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建设,按标准建设农田林网,逐步形成六安市区外围的大型生态绿地。

(三)推进附属绿地规划建设。围绕创建“花园式机关事业单位”、“园林式小区”活动,不断提高庭院绿化档次和水平。城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应新建和改造绿化,凡绿地率不足30%的,必须承担易地补绿义务。小区绿化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对达不到标准的予以严肃处理。充分利用城市空隙地带,广种树木花草。抓好屋顶、阳台、墙体、护坡等的“立体绿化”,多形式、多视角、多层面为城市增绿、补绿、添绿。

(四)加强生产绿地基地建设。以“着力提高乔木数量,提升绿地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指导,抓好园林绿化基地设计和建设工作,确保苗木供应。林业主管部门要在专家论证基础上制定育苗的树种、结构、数量方案,采取政府招标方式,解决绿化苗木问题。同时,抓好市区林场建设,为城市绿化建设亟需的大树大苗提供保障。

2007年3月1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六政〔2007〕11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六安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绿化协调发展,根据《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皖政〔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常见问题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块实施、注重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迅速增量、全面提质、突出亮点、建管并重的要求,坚持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宜花则花、宜苗则苗,通过规划布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的途径,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并将绿化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绿化委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积极组织开展“花园式机关事业单位”、“园林式小区”创建活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工作;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公路和淠史杭总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绿化建设;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城市绿化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人人享有、人人爱绿、人人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和六安开发区管委要认真落实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义务植树责任区制度。市区建立城市义务植树基地,结合城市道路、街巷、区域地块的绿化,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和六安开发区管委尽快制定具体细则,进一步明确绿化指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牌式、台账式管理,对绿化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工作的要追究责任。各机关、学校、驻军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城区居民每年参加义务植树总人数10万人次以上,义务植树总株数30万株以上。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循技术规范,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抓紧制定出台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要将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河岸、主干道沿线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规划区绿线内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特殊需要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易地补绿制度。对违反绿线管理办法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多渠道增加城市绿化建设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绿化投资。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在城市建设维护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土地出让资金中安排绿化专项经费。各类建设项目要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用于配套绿化工程投入并纳入基建计划。对政策规定收取的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和毁坏绿化的罚没收入等要按规定收缴并全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

(五)加大城市绿化工作执法力度。城市绿化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等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规划区内确需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必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林业部门备案。严肃查处未经批准侵占绿地、乱伐树木等破坏绿化的行为。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文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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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决定 六政〔 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运行体系,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市政府常务会议对 我市当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消除区域封锁,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 1、消除区域封锁,全方位开放市场。 鼓励资质等级高、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没有不良记录的 市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市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进入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市场。严禁招标文件设置不利于市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条款。 不得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坚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在市内外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2、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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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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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公租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重大民心工程,对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确保居民群众安居乐业,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具有重要意义。为把公租房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充满活力、和谐幸福的新型社区,现就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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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5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现就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强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村庄整治,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抓住省政府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等相关政策机遇,趁势而上,全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扎实推进。结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清洁工程、村庄整治及新农村建设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突出重点,示范引路。从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农村清洁工程,与此相结合一并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思路,有针对性地选择沿淮平原、山区、丘岗不同地理环境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县区抓好示点、示范建设,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尊重民意,量力而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主体作用,尤其要发挥老基层、老党员、老教师、老战士、老村民等在群众中威望较高的五老人士作用,引导农民群众自愿组织成立村容村貌整治理事会,结合村两委换届选举,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和民主建设,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分类指导,彰显特色。根据沿淮、山区、丘岗地区的实际,结合农村自然环境和地域文化,加强分类指导,彰显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地方特色。将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与发展农村产业、乡村旅游等相结合,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

三、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十二五”期间,以“最困难群众、最危险房屋”的农房改造为重点,采取修缮加固、原址重建或根据农民意愿迁建农房至集中规划点等措施,完成全市1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与此同时,结合实施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提升工程建设、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工业园区及集中区建设村庄搬迁安置等工程的实际,适度迁建农民新居。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有序引导农民自行改善住房,促进全省百万农房建设。

(二)大力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和农村清洁工程

“十二”期间,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为抓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示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加快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在全市151个乡镇建立以“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全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

(三)稳步实施村容村貌整治

“十二五”期间,在农村危房改造集中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点建设点、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点、重点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产业特色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心村,依据规划,组织实施农房整修、道路硬化、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植树绿化等工作,促进全市千村居住环境逐步改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镇化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加快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明确镇(乡)、村的功能定位、规模,确定撤并及保留的村庄,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在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划定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科学配置规划区内各类生产要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整体特色风貌设计,促进村庄规划与产业发展、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等规划衔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特色性和实用性,同时,加强镇、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和法律效应,充分发挥规划在镇、乡、村庄建设管理中的引领作用。

(二)积极整合资金

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各项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对涉农政策和资金进行整合,引导民间资本、农民筹资、投工投劳进行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奖补资金。扩大农民建房小额贷款规模,并在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严格质量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涉及的各项建设,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印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的农房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使用,并会同省环保厅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集中迁建新居和村容村貌整治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巡查与竣工验收把关。

(四)开展专业培训

各地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高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开展村镇规划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强化领导

市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办、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市住建委负责按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的统筹、整合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县、区政府(管委)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市住建委、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制定考核、评价标准,抓好督办、考核、通报等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镇(乡)、村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项事关经济社会大局,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严控用地规模

(一)突出规划刚性管控约束。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和道路标准,制定六安市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附件1)和道路标准(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工业项目向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集中,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调节。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各县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工业、民生等用地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严格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明确工业项目供地标准。六安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其他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2%;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和其他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

(五)实行工业项目用地联审。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在规划选址时,县区政府(管委)应召开规委会组织规划、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经信、科技、环保、招商、地税等部门进行联审,拟定选址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用地规模等。

二、强化供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

(六)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的规定,六安城市规划区内宗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亩,其他地区宗地出让面积不超过105亩。

(七)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八)完善土地市场监管。杜绝违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对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拖欠土地出让金、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竞买资格,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和竞买活动。

(九)推行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各县政府应当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未制订划拨价款的县要尽快制订划拨价款标准,已制订划拨价款的县根据相关规定适时更新。对新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党政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推进有偿使用。

(十)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6个月内缴清,最多不超过1年。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

(十一)建立供地双向约束机制。项目用地出让前,有关部门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时交地等内容。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履约情况检查,在项目竣工时组织验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十二)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1天分别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十三)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6个月内实施征收,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及时依法供地,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60%的,暂停上报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十四)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工业和物流仓储等用地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利用程度较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求,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及时处置。

三、强化政策激励,促进科学利用

(十五)实行土地税额差别征收。鼓励各县政府在市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附件3)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并按照企业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确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十六)支持建设多层工业厂房。支持开发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市政府将单列的标准化厂房用地指标与县区实际建设情况相挂钩,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建设进度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工业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十七)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逐步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城镇的,调剂指标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补偿、有偿使用机制。

四、强化考核问责,严格监督检查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国土、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环保、住建、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十九)强化土地执法。各地要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二十)严格检查考核。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督查,有关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先进的,给予奖励;对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的,扣减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六安市开发园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

2.六安市开发园区道路标准

3.六安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2014年9月18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促进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单一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210亿元。到2017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超260亿元;全市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12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2-3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发展旗舰企业。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或重组旗舰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六安市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鼓励、支持低端资质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母公司。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鼓励兴办、发展建筑产业化企业。

(二)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四)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县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依托“阳光工程”、“温暖工程”,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

(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吸引外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及以上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并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计划。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地、外省、境外、国外市场。

(六)加快创先争优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创新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实施优惠政策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10万元。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应不低于拟奖励金额的10倍。

4.对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境外建筑劳务的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备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从2013年起五年内,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市本级财政对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凡当年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50-15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建筑企业;新增150-40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建筑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域外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奖励标准。

(八)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3%的优质工程价款;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1.5%的优质工程价款。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社会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的,由投资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2.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优、省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执行。建筑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获得过市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该项目经理,可给予适当加分。

3.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和国家级“钢结构金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全国装饰金杯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

4.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2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10万元、3万元。

(九)鼓励科技创新。

1.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3.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

5.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6.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加大金融支持。

1.大力拓展外埠建筑市场,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比重逐步提高。建筑业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2.对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鼓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行业教育管理和培训行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培养和引进行业管理人才。

五、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二)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和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三)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其他项目提倡实行综合评分法,确需实行合理低价评标的,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严禁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低于成本价报价和低于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实行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审定价格作为最高限价进行招标,不得再次压缩一定百分比作为招标限价。外来企业在我市承建项目时,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办公人员;鼓励其注册设立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情形出现需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变更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班子成员在资质、资格、业绩等方面,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资格、业绩,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依法追究签订者的责任。

(十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纳税主体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业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的,可免缴或减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在免缴或减缴期间,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消其免缴或减缴资格,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十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卡通”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工作。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选拔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建筑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十八)规范行为,加强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障碍,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十九)推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建筑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培育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二十)本意见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23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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