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市招投标中心具体承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指定地点为市招投标中心。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一)参与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二)参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标底、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
(四)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实施监督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三)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职责:作为土地有形市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事务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招投标监管等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指定媒体和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发布。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指定媒体和市招投标中心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申请用地的条件和途径,接受有竞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用地预申请。市土地利用协调小组根据用地意向申请情况确定出让方式。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招投标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依法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承办。
第十一条 确定拍卖、挂牌的底价、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实行集体决策,由市土地利用协调小组确定,重大事项须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其中编制底价应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封闭进行,参与最终底价确定的人员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封闭现场。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其标底编制过程应当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封闭进行。标底应当保密,在招标出让活动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 市招投标中心依据出让方案、出让方式按规定要求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投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竞投、竞买申请,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提交市土地利用协调小组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竞买人,由市招投标中心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申请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主持人主持。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出让人应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办法和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市招投标中心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过程进行记录,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按约定期限退还,不计利息。出让人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市招投标中心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地块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违约用地行为参与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履约的,经告知仍未履约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商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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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宗地出让 ] 出让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 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____,面积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与四至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3〕48号文)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六安开发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政府性投融资和各类专业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随同年度综合预算按法定程序审批下达。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三)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和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配合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宏观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依法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管理;
(五)编制、审核、汇总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制定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六)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确定政府采购执行形式;
(七)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八)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九)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与确认;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本级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所属政府采购中心,下同)集中办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市财政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采购人申请的采购项目核准具体的采购方式。
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管。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市财政局的批准,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行招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如下:
(一)采购人依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向市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采购人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活动。
(三)市招投标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对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四)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七)采购人凭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认同的“政府采购移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款项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市招投标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市招投标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市招投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市招投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消进入供应商库的资格。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拒绝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