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六政办〔2014〕26号 | 类 别 |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 2014年6月17日 | 施行时间 | 2014年6月17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等。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
第五条 市本级预算实行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类支出。
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探索编制滚动预算,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第六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年度的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
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和非税收入预算。税收收入预算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国民经济主要指标预期、收入政策变化,认真测算,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由各执收部门、各单位根据上年收入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非税收入项目变化、政策调整等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经济建设支出,转移性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预算由部门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
第七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八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和市级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市财政部门逐步完善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随着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定额标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根据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分项目编制,滚动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符合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市本级财力,确定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各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细化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六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你查询到以下位置信息: A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佛子岭路 B &...
六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在光明大道406号。 它是负责 ⑴ 履行国务院《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⑵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
A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佛子岭路B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舒城管理部地址:桃溪路中段城关镇政府对面电话:(0564)8622144C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山管理部地址:南岳西路12D六安市...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4〕26号
市直各单位: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自觉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不得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对国家或省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超过限额的,报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追加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直接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纪要,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中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市财政部门据此直接办理预算安排或追加。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或追加安排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影响年度预算平衡,或需动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追加事项,上半年原则上不予受理,下半年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确因特殊情形,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追加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追加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单项追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单项追加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中,对中央、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各类专项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有明确分配依据的除外),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商市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专项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与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会商后审批;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与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会商后,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涉及民生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或论证,听证或论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决算包括市本级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后,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市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部门、单位决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要求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市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各部门、单位收到市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应在15日内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部门、单位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可以按当年预算草案的预算支出数额预执行。对确属急需开支的专项支出,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先下达部门、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对市本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具体部门的项目支出,在预算执行中,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按规定细化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已明确到部门、单位有待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各部门、单位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细化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审查后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市本级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本支出严格按均衡进度申报使用,项目支出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申报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不同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理。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要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各类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范围,从严控制会议、接待、出访、招商引资、考察、学习培训、奖励等经费支出。
对各类会议,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对公务接待,严格接待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接待经费。严格执行省、市出台的有关公务接待的各项规定。
对出访活动,以市名义组团的,年初应编制出访活动计划,市财政承担副厅级以上领导的有关开支和翻译人员费用以及公共活动开支;随团出访的,市财政承担副厅级以上领导的开支。
对国内招商、学习考察等活动,市财政承担范围为副厅级以上领导外出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学习培训费以及公共活动开支费用;其他随从人员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表彰奖励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预、决算批复后,应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部门、单位重大支出项目等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收入的征收、上缴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预算收入或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财预[2007]37号2007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2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日
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在调控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有利于促进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本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上解上级预算收入,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本级地方国库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省里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体制,征收上级预算收入,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及其本级预算外资金情况等有关财政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本级预算执行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在预算执行期间,分阶段对本年度本级各部门实施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也可在预算执行终结后,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调整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本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年报及分析,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等收支情况资料。
(三)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本级其他各部门制发的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单位在组织执行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发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制度和办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本级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违反《审计法》规定,阻碍或者拒绝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