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时间 | 2006年9月4日 |
---|---|---|---|
实施时间 | 2006年9月4日 | 发布单位 | 财政部、建设部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4日 财建〔2006〕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人示范...
水是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资源也称可更新资源,它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的含义是:“其更新、或者说是再...
不可再生能源有: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 。再生能源有: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 提高建筑能效, 保护生态环境, 节约化石类能 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 浅层地能、 污水余热、 风能、 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 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政府公共财政引导, 企业投资为主体; 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 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 有利于促进建筑 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003〕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