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2009年7月6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财建〔2009〕305号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该《方案》分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中央财政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城市示范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4部分。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印发机关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 财建〔2009〕305号 印发时间 2009年7月6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应用,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城市示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应用面积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应用势头。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1.已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详细说明在今后2年可以实施的项目情况,做到项目落实,并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并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4.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或应用比例不低于30%;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具体将根据不同技术类型应用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 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 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指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与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标准、规程或图集基本健全,具备一定的技术及产业基础。

6.优先支持已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的城市。

(二)示范城市申请程序。

1.申请示范的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写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择优选择备选城市,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示范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审核确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落实程度、今后2年内推广应用面积、技术先进适用性、城市能力具备条件、机制创新实现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纳入示范的城市。对于逾期上报的城市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中央财政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综合考量,切块下达。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二)创新机制,放大效应。各地应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三)分批拨付,追踪问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根据城市申报应用面积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总额,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后两年根据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四)加强考核,严格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城市示范开展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四、城市示范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实施城市示范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应用规模,提高应用水平。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应用。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要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各地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应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完善技术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有关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提高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各浅层地能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研发高效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泵设备。

(三)加强产品设备质量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太阳能光热及浅层地能产品、设备建筑应用市场,强化市场准入,研究建立相关应用产品、设备的认证标识体系,加大对产品、设备性能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北方采暖区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同步推进分户供热计量。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抽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形成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要积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应用技术的推广。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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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为指导开展示范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 怎样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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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文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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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目录 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 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二、示范城市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三、中央财政 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 四、城市示范 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 关于 印发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 [2009]305 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建设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 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 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 新能源与节能 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 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 , 财政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 为指导开展示 范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 案》。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 方案 财政部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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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深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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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6年被列为建设部再生能源(太阳能)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城市以来,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成国内首座兆瓦级太阳能并网发电项目;先后建设54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政府建设项目带头采用可再生能源,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全市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面积超过800万平方米;2009年成为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计划2012年前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71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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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国家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以来,山东省依托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前列,有力推进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但也存在部分示范市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相关示范)建设进度缓慢、应用技术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对此,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实施进度。各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的重要意义,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要加快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所有相关示范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截至目前,未按时完成、未经省级验收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对所有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梳理,10月30日前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上报书面说明。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

《通知》强调,要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部分实施完毕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全部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依据测评结果,可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能效水平进行验收评估。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示范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方案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二是提升示范技术水平。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三是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示范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要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示范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与安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能效水平。四是及时报请省级验收。示范市(县)、集中连片区、省级推广市(县、镇)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科研及产业化项目单位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首先,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次,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示范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分批复核拨付补助资金,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进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的必需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山东省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逾期不能完成示范任务、不能做出正当说明的取消示范资格,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在全省通报。

自2006年国家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以来,山东省依托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前列,有力推进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但也存在部分示范市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相关示范)建设进度缓慢、应用技术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对此,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实施进度。各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的重要意义,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要加快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所有相关示范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截至目前,未按时完成、未经省级验收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对所有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梳理,10月30日前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上报书面说明。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

《通知》强调,要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部分实施完毕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全部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依据测评结果,可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能效水平进行验收评估。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示范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方案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二是提升示范技术水平。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三是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示范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要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示范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与安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能效水平。四是及时报请省级验收。示范市(县)、集中连片区、省级推广市(县、镇)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科研及产业化项目单位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首先,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次,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示范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分批复核拨付补助资金,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进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的必需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山东省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逾期不能完成示范任务、不能做出正当说明的取消示范资格,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在全省通报。

 

笔者从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评估会上获悉,自2012年梧州市获批成为国家第四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以来,截至目前,该市共完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15项,实现年节能量4896万千瓦时,达到了低碳、节能示范效益,让市民享受到更多的蓝天绿水。

据了解,在获评成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后,梧州市有75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实施方案通过专项评审,其中的26项通过了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列入了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截至今年七月,已经完工的项目有15个,折合应用面积为200.97万平方米,实现年节能量4896.47万千瓦时,折合标煤1.63万吨,减排二氧化碳4.03万吨,减排二氧化硫326.69万吨。此外,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还有11项将在今年9月完工。届时,梧州市节能减排的实用效益将不断显现。

下一步,梧州将进一步推进现有的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大力推动红岭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尽快形成,继续探索分布式能源站的建设与运营模式,为梧州市走出一条建设节能、低碳、生态的城市道路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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