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批复 | 外文名 | Reply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unming Municipality on Revising the standard of Kunming city housing valu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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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83年6月9日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市政府同意你们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修改意见及附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昆明地区凡需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买卖及交换产权等,均统一按此标准计算价格,不得自行浮动。
二、凡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买卖、交换产权者,必须经房管部门会同有关双方,共同丈量,按房屋估价标准进行勘估后方可签定协议或成交,否则无效。严禁违反规定的非法交易。
三、此《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自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七月一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你局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报告
市政府:
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是一九六三年制定的批准的,在试行中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九八一年对这个标准又作了修定,并经市建委批准试行,几年来在试行中发现由于房况复杂,等级内容含混,标准不尽合理,价格偏低,执行中争议较多。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使估价标准公平合理,我们按各种不同结构,
分别选择了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估价模式,并针对修改内容参照《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昆明市地区工程汇总表》,以及云南省工程预算定额中“关于建筑工程计算规划”等规定,以及三材和工资调高的幅度,拟定了新的估价标准。
修订后各类结构、等的增减幅度(详见增减幅度对比表),其中:砖木全新结构平均增加的幅度为百分之二十,土木全新结构平均增加幅度为百分之十五,简易全新结构平均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钢混和砖混结构未作内容分析,估价时按实际选价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应摊销的折旧费后等于现值补偿费。
现将重新修订《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连同“房屋等级评定批准”、“房屋成色评定标准”和“计算建筑面积规划”三个附件一并报请审批。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3]51号
【发布日期】1983-06-09
【生效日期】1983-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批复
(1983年6月9日昆政复〔198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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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工作, 提升主城功能, 完善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配套 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就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 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昆明主城核心区范围和规划管理的主要目标 昆明主城核心区是指主城二环路内的区域,面积 45.1 平方公里。 严格控制主城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继续优化主城核心区作为金融、商业、商务、 信息中心的功能,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 "城中村 "的改造,降低主城人口密度、增加 公共绿地, 改善交通环境, 促进建设项目向主城二环路外和呈贡新城发展, 实现现代新昆明 建设和高原湖滨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昆明主城核心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一)用地功能不符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2006-2020)》(大纲)和《昆明主城 55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
(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六件地方性法规:
五、《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1.将第十条中的“25.05平方公里”修改为“24.10平方公里”。
2.将第十一条中的“289.76平方公里”修改为“290.71平方公里”。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设置排污口;”
5.将第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露营、野炊、洗浴、放牧、旅游、游泳;”
6.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清水海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监测网络,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将第三项中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
删去第四项。
将第五项中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六项中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
7.将第三十条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十)项规定的”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8.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都应事先向所在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呈报经审査同意的绿化用 地建设平面图,方能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
笫三十二条修改为:“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建成 竣工后,应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合 格后,将绿化建设竣工图作为城镇绿化档案保存。”
三、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足 以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库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市、县(市) 区园林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200元罚款。”
四、
凡《条例》中有“县(区)地方,一律修改为“县(市)区”。
本决定待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査批准后施行。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根据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决 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昨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原则同意《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简称《总体规划》),要求昆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全面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统筹做好昆明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昆明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批复》从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0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30平方公里以内,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根据昆明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疏解区域过境交通,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特别要加强滇池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体水质,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文明街等历史文化街区,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抗战胜利纪念堂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依托以滇池为核心的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体设计,突出美丽春城和高原湖滨城市的风貌特色。
《批复》明确,《总体规划》是昆明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昆明市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云南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