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 颁布单位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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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06.04.09 | 实施时间 | 2006.04.09 |
当前,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3·29”森林火灾对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坚决遏制住森林火灾的高发势态,切实保障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确保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工作组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进行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检查,排查火险隐患,对火灾多发区蹲点督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挂钩单位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公园、林区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防范和扑救工作,确保管区森林安全。
三、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尤其是林区群众防火责任的意识。
四、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部队和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驻昆部队、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响应要求,随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
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戒严期严禁林区、林缘地带一切野外用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对因防范和扑救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责任;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对在野外违规用火和吸烟而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对抢险救灾中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予以查处。
六、林业、财政、气象、通讯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扑火工作职责。公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经费不到位、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6年4月9日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市长:费高云常务副市长:韩九云副市长:张耀钢、王成斌、尚建荣、张云云、方国强、史志军 费高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2年12月加入中国,1993年8月参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r\n2011年2月下旬以来,由于降雨偏少,气温快速回升,森林防火监管乏力,沙坪坝、石柱、巫溪、开县、万盛、双桥、大足、梁平等区县(自治县)连续发生了多起山林火灾火情,全市森林火灾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仅2011年3月8日.全市就发生森林火灾火情6起,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 2011〕27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 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 难的自然灾害。近几年,我省森林资源和林内可燃物载量不 断增加,加之气候的异常变化和野外用火的增多,发生重大 以上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增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加 快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依法治火、科学防 火、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基础保障等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有效预防和积极扑救发生的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 营造全 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深入开展并 切实落实森林防火教育进学校、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州林业局解读《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州林业局在深入贯彻学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总结提炼各地森林防火做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2017年3月6日第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28日正式印发实施。
一、《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总书记的“甘溪指示”和对贵州工作要守住发展和生态底线的要求,对林业生态建设好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目标,省委、省政府把“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作为全省工作总纲,州委州政府把”生态之州.幸福黔南”作为黔南的发展战略进行定位,从中央、省到州,对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严格,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今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再次对生态保护提出严格要求。因此,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对保障森林安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是贯彻州党代会、人代会精神的需要。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要“抢占生态文明建设制高点”、“成为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先锋队”的目标要求。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要用好森林保护“六个严禁”和环境保护“六个一律”两把利剑,严守生态红线。加强森林防火,减少森林损失,既是擦亮林业生态品牌、守住生态红线的需要,也是“抢占生态文明建设制高点”、“成为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先锋队”的需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州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体现。
三是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的需要。我州的森林防火防火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已经取得很大成效,初步遏制了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的势头。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够重视、对野外用火放任不管、防扑火基础设施落后、森林防火力量薄弱、专职机构不健全、经费投入和警力不足、森林火灾查处不力和责任追究不严等问题,抓森林防火工作思路不系统、措施不持续、作风不深入的现象较为突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我州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修复困难的实际,迫切需要在全州层面制定出一个管全面、管长远、管根本的一个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文件,用以指导全州的森林防火工作,继而把全州的森林防火工作推上常态化、长效化轨道,构建起我州森林防火的严密网络和严实网底,开创我州森林防火新局面。
二、《意见》对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六大体系”工程提供了工作蓝本
《意见》主要围绕森林防火工作要达到“管全面、管长远、管根本”的目的和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发展导向,以“建立六大体系,健全森林防火网络”、“实施村为主管理模式,筑牢森林防火网底”为主要内容,对森林防火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对全州的森林防火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提供了工作蓝本:
(一)《意见》进一步加强了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贵州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要求,在《意见》中提出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是直接责任人,村级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主体,森林、林木的所有者是森林防火的责任主体。在林权承包、流转、合作、入股等经济活动中,实行森林防火责随权走、责权统一。全州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重要指标。
(二)《意见》强调了工作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办发[2004]33号文件要求,在《意见》中提出了: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森林防火中心),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监督、管理,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
(三)《意见》强化了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在《意见》中提出了:各级宣传部门是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组织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实施者,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通过媒体宣传,深入机关、单位、农村、农户、学校学生,层层传递森林防火的正能量,发出森林防火的最强音。
(四)《意见》明确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规模。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2013]4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组建不同规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中:林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下,或国家三级火险地区,组建25人以上的专业队;林地面积在100--200万亩,或国家二级火险地区,组建50人以上的专业队;林地面积在200万亩以上,或国家一级火险地区,组建100人以上的专业队。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应根据需要建立2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意见》中提出了:县(市、区)必须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3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等必须建立2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村级必须建立20人以上的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五)《意见》突出了依法治林治火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深化森林公安改革的指导意见》(林安发[2016]149号)“全面落实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和治安处罚权”,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同时,参照黔西南、黔东南州的做法,在《意见》中提出了: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森林公安的领导,积极深化森林公安改革,建立森林公安与地方公安双向交流体制机制,切实解决森林公安队伍警力不足、人员老化等问题,将森林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纳入地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范围,落实森林公安同步享受政法经费保障各项政策,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申报独立行使涉林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和林区治安行政案件处罚的法定资格的改革试点,健全完善县(市)森林公安机构,提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能力。
(六)《意见》重申了森林防火经费投入。按《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精神,在《意见》中提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预防扑救经费,按照现有有林地面积每年每亩0.4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整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封山育林等各类林业工程项目管护资金,提高管护资金使用效果。
三、深入贯彻《意见》全面提升森林防火综合防控能力
根据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印发的《州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明确的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分解方案》(黔南党办发〔2017〕22号),已明确将“加快建立森林防火“六大体系”、推行“村为主”管理模式”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分解。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执行,全面提升森林防火的管理水平,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7-04-10
一、为维护市容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巷道、河堤、广场、城市空地搭盖各种临时建筑和半永久性、永久性建筑。
二、不准在市区街道上堆放废土(料),建筑材料、拴系牲畜,或堆放其他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市区主要道路和新建小区竣工后的道路,原则上不准随意开挖,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规划、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四、市区主要道路的车行及人行道不准随意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置的各种临时货棚,摊点,应按规定输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置,并注意保持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五、张贴或设置广告牌(栏)(含霓红灯、灯箱广告)、报栏、标语(宣传)牌、路标、指示牌等,均应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设置。
六、车辆、行人要各行其道。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运送建筑材料、煤灰、垃圾的车辆,不得沿街泼撒、遗漏。
七、临街住户不准在阳台上堆放各种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人行道或行道树上凉晒衣物。
八、临街施工应遵守市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施工,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观瞻,并做到人走场地清。
九、临街两侧的单位和住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各自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及社会秩序。
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违者予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区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容、市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