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 颁布时间 2006年05月11日
实施时间 2006年05月11日 颁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管理,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本通告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盖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通告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农房现状登记,其中呈贡新城管委会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到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到官渡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农房现状登记时,原审批手续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批准的标准登记;没有明确建房标准的,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作为登记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未实行分户的,登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凡超出上述任何一个标准,或者本通告发布前,未经审批、未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房标准任意建盖的楼房、加盖的楼层以及拼建的附属用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农房现状登记将作为今后办理产权手续的要件之一。凡未经现状登记的农房,不得出租、不得作为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并不得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农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进行农房现状登记,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凡属按照本通告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符合规划的统建单元房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用作重大建设项目搬拆安置的农房外,本通告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暂停审批。经鉴定属于危房应当翻修的农房,应当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后方可翻修。翻修的危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4层。

八、农房现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执行,具体执行工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实施。

九、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登记程序、标准和要求如实进行登记。登记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委(社区)的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不得擅自违法加层、乱搭乱建,同时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一、四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城管委会和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农房管理体制,强化事前服务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委(社区)要在上一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农房管理工作。对本通告实施后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由四区政府、呈贡新城管委会和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和指导工作。

十二、本通告范围以外我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农房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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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及一些“城中村”的农村建房中出现了在原房上任意加层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遏制农房建设的无序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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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文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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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工作, 提升主城功能, 完善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配套 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就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 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昆明主城核心区范围和规划管理的主要目标 昆明主城核心区是指主城二环路内的区域,面积 45.1 平方公里。 严格控制主城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继续优化主城核心区作为金融、商业、商务、 信息中心的功能,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 "城中村 "的改造,降低主城人口密度、增加 公共绿地, 改善交通环境, 促进建设项目向主城二环路外和呈贡新城发展, 实现现代新昆明 建设和高原湖滨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昆明主城核心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一)用地功能不符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2006-2020)》(大纲)和《昆明主城 55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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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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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 黄石政规 [2011]2 号 【发布部门】 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04.15 【实施日期】 2011.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黄石政规〔 2011〕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节约社会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商务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 通知 》(商商贸发〔 200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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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为维护市容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巷道、河堤、广场、城市空地搭盖各种临时建筑和半永久性、永久性建筑。

二、不准在市区街道上堆放废土(料),建筑材料、拴系牲畜,或堆放其他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市区主要道路和新建小区竣工后的道路,原则上不准随意开挖,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规划、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四、市区主要道路的车行及人行道不准随意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置的各种临时货棚,摊点,应按规定输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置,并注意保持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五、张贴或设置广告牌(栏)(含霓红灯、灯箱广告)、报栏、标语(宣传)牌、路标、指示牌等,均应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设置。

六、车辆、行人要各行其道。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运送建筑材料、煤灰、垃圾的车辆,不得沿街泼撒、遗漏。

七、临街住户不准在阳台上堆放各种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人行道或行道树上凉晒衣物。

八、临街施工应遵守市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施工,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观瞻,并做到人走场地清。

九、临街两侧的单位和住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各自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及社会秩序。

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违者予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区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容、市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当前,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3·29”森林火灾对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坚决遏制住森林火灾的高发势态,切实保障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确保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工作组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进行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检查,排查火险隐患,对火灾多发区蹲点督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挂钩单位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公园、林区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防范和扑救工作,确保管区森林安全。

三、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尤其是林区群众防火责任的意识。

四、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部队和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驻昆部队、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响应要求,随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

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戒严期严禁林区、林缘地带一切野外用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对因防范和扑救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责任;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对在野外违规用火和吸烟而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对抢险救灾中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予以查处。

六、林业、财政、气象、通讯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扑火工作职责。公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经费不到位、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6年4月9日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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