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补充规定 | 颁布单位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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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89.04.17 | 实施时间 | 1989.04.17 |
根据国家对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政府昆政发(1988)302号文件《关于对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补充如下规定:
一、下列购销合同必须实行强制鉴证管理:
1、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方与本行政区外的需方签订以铝、铝材、铜、铜材,锡矿、铜矿、锌矿、铅矿、锑矿(含原矿和精矿)等重要生产资料为标的物,合同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
2、以白糖(含赤沙糖)为标的物(商业零售除外),合同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
二、上述购销合同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强制鉴证:
1、标的物属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分配或在本系统内调拨,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合同文本或有关供货凭证上加注“计划内分配”或“系统内调拨”印鉴的;
2、标的物属用于生产物资串换、集资分配物资、协作调剂物资、设备加工物资、扶贫救灾物资、战备支前物资,并经供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合同文本或有关供货凭证上签章的;
3、标的物属省、市政府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经营的。
4、国营商业主渠道经营的白糖。
三、本规定明确必须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在昆所有单位的购销合同,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手续。
四、原纳入强制鉴证管理范围的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强制鉴证的其它管理办法仍按市政府昆政发(1988)3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
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是:(1)保定市辖3市,分别是市、安国市、高碑店市。(2)15县,分别是易县、涞源县、定兴县、顺平县、唐县、望都县、涞水县、高阳县、安新县、雄县、容城县、曲阳县、阜平县、博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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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村镇的规划建设;县城关镇、县级镇、工矿区城镇及官渡区、西山区与盘龙区、五华区结合部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镇,不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先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以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准建证》,方可进行现场测量、定位和施工。
第四条 加强村镇房屋管理。
(一)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房屋交易,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和本村镇常住户口居住证明,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办理房屋交易、产权转让、宅基地附属物归属等手续,不得私自倒卖房屋,不得私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已经申请划拨过宅基地的村镇居民,原则上不得再购买他人房屋。确需购买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规划建设管理费。凡属出租、出卖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再批给。
(二)城镇居民、职工、离退休人员(有本村镇居民常住户口的除外)、外地到村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等的人员,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建房、买房。
第五条 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建筑房屋,必须在领取《准建证》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交纳“规划建设管理费”和“村镇设施配套费”。
“规划建设管理费”按不同的建设项目,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主要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补贴、培训等。
“村镇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扩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主要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维修。
“规划建设管理费”和“村镇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定。
第六条 凡处理违反《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得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加强村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各村镇在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图纸、图表及其它有关材料,都应按《档案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和建设,并应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接受县(区)城乡建设局在业务上的领导。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月
合同的鉴证
1.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要内容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合同鉴证的作用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产业基地,需要征收下属村镇的部分土地。李某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土地上的房屋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违建建筑物。期间某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李某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后某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李某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之后在未发出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政府组织人员对李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李某遂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判】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李某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某县政府对李某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李某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某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某县政府对李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杰睿说法】
本案的意义是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