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地    区 昆明市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目    的 加强清水海水资源的保护

(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六件地方性法规:

五、《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1.将第十条中的“25.05平方公里”修改为“24.10平方公里”。

2.将第十一条中的“289.76平方公里”修改为“290.71平方公里”。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设置排污口;”

5.将第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露营、野炊、洗浴、放牧、旅游、游泳;”

6.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清水海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监测网络,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将第三项中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

删去第四项。

将第五项中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六项中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

7.将第三十条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十)项规定的”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8.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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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5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2年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清水海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实施“引清济昆”工程后,每年可向城区供水1.07亿立方米,能有效缓解昆明城市供水的不足。为加强对清水海水资源的保护,防止水资源保护区破坏森林植被、水土流失和农业污染等问题发生,维护输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清水海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切实保障昆明市的饮用水安全。昆明市设立了清水海保护机构,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列入2012年年度立法计划,在经过充分调研,并征求省级相关单位、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县区以及部分专家学者、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通过向社会公示、组织听证、人大论证等程序,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后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借鉴了我省有关湖泊、水库、输水工程保护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明确了清水海保护范围、管理措施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机构的管理职责,建立了保护管理、补偿安置等机制,符合昆明市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符合相关上位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一审、二审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邀提前介入,参与了相关论证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请予审查。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三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水海水资源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水海包括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和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

第三条 在清水海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清水海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设立清水海保护机构,统一负责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其辖区内清水海保护的管理部门,接受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水海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做好水源替代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清水海水源和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在清水海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14.81平方公里,划分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包括清水海水库、石桥河水库、板桥河水库、新田河水库、金钟山水库和塌鼻子龙潭径流区。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面积24.10平方公里。包括:

(一)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2180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起沿清水海主要入库河流黄鱼沟至大沟毛箐源头、黑龙箐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二)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2244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至石桥河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三)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2214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分别至板桥河南支干流源头、北支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四)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2272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至新田河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五)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2035米以下全部水域,及金钟山水库汇水区内的老坝水库、下达水库、窑湾水库、太平台水库、杨家山水库、九里冲及周边坝塘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以及金钟山水库汇水区内的老坝水库、下达水库、窑湾水库、太平台水库、杨家山水库、九里冲及周边坝塘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分别至老坝水库入库干流火石坡西北侧、太平台水库入库干流、窑湾水库入库干流、下达水库入库干流及横山沟、九里冲河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六)以塌鼻子龙潭泉眼为中心,半径618米范围内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二级保护区面积290.71平方公里。包括:

(一)清水海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相关水域及陆域,即北起清水海坝址东侧顺时针沿东北侧山脊线至三岔口、水涧老山、三台山、龙街子、大马厩、大坪垴、坦甸、大冲冲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

(二)石桥河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汇水区范围内陆域及水域,即东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上拖期西侧山脊线、白尼克南侧山脊线、鱼味后山、上洋洒拉、向阳村、东川营南侧山脊线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回至坝址以内区域;

(三)板桥河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汇水区范围内陆域及水域,即北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立秋海子、花石头梁子、王家棚子、马厂梁子、白鲁山、鱼味后山、白尼克南侧山脊线、磨石箐北侧山脊线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

(四)新田河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汇水区范围内陆域及水域,即北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坦甸坡、杨梅垴、指路碑、立碑梁子、支锅山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

(五)金钟山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相关水域及陆域,即自金钟山水库坝址南侧山脊线起,顺时针沿大五山、白泥塘、移发村、白标棵山脊线回至起点所围区域;

(六)以塌鼻子龙潭泉眼为中心,半径6180米范围内南侧至玄武岩内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的工程征地区域。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清水海保护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勘定,并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设置界桩、界碑等标志。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施管理单位在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设置界桩、界碑等标志。

第十四条 清水海水库最低蓄水位为2161米;金钟山水库最低蓄水位为2018.77米。低于最低蓄水位取用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四)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五)向河道、沟渠倾倒废弃物;

(六)新建陵园、公墓;

(七)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的;

(八)盗伐、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十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十二)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十三)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

(十四)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水生生物;

(三)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水禽;

(四)围填水库造田、造地;

(五)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

(六)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七)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八)露营、野炊、洗浴、放牧、旅游、游泳;

(九)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

(二)倾倒垃圾、废渣、弃土;

(三)其他损害输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

(三)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凿洞;

(四)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超宽、超重的车辆。

第十九条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在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清水海区域内有输水管道桥涵的路面设置限高、限宽、限重标志。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建设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投入。

第二十一条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种植水源涵养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推广使用有机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二条 对从一级保护区内迁出的居民,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清水海保护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清水海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清水海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清水海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清水海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

(五)参与清水海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并提出意见;

(六)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清水海;

(七)对清水海的保护根据授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 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水海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水海保护的方案和措施,同时报清水海保护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水源保护工作,参与水源保护规划的制订;

(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清水海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监测网络;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卫生质量;

(五)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六)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范围内殡葬改革、散坟迁移等工作;

(七)移民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人口迁出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清水海输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负责制定清水海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制止影响或者损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清水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清水海保护机构和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清水海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水海保护机构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输水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水海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六)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二)、(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输水管道桥涵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界碑和限高、限宽、限重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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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一级保护区面积24.10平方公里。……”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二级保护区面积290.71平方公里。……”

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设置排污口;”

将第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露营、野炊、洗浴、放牧、旅游、游泳;”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二)、(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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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 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 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昆明市城镇供水管理,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 责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城镇供水的行政管理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的行业的管 理。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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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云南省政府委托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外流域引水济昆水源选点工作,通过对14组水源方案较为全面地比选和论证,掌鸠河和清水海两组水源成为了优先开发的方案。2004年7月—11月, 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了《昆明市清水海引水工程规划报告》。12月3日,昆明市政府批复了《昆明市清水海引水工程规划报告》,并将该项目列入了“十一五计划”。2006年12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复〔2006〕69号文件,确定清水海引水工程项目的项目业主为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月15日,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向市发改委上报《昆明市清水海引水工程项目建议书》。3月26日,云南省发改委主持召开了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会。《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4月6日,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正式批准立项。4月11日,昆明市政府颁发清水海项目封库令。5月11日,云南省水利厅组织召开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会议。5月18日,《昆明市清水海供水暨水源环境管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召开。6月15日,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持召开《昆明市清水海供水与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经过专家的认真讨论和评议,《可研报告》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7月16日,云南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对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7月18日—19日,省市有关部门对清水海引水工程进行实地调研,强调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把引水济昆工程作为一项惠及子孙后代的战略性工程来抓,尽快实施清水海引水工程,争取早日供水,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7月23日,云南省环保局对业主上报的《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下发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月25日,《土地预审意见书》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8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复了《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工程嵩明县寻甸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8月6日,省发改委以云发改投资[2007]1064号文批复了《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复了《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测算》 。8月20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召开《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引水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会。 9月19日—20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联合主持,专家组对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评审。《初设报告》通过了专家审查。9月21日,市政府与寻甸、嵩明两县签订《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农村移民安置责任书》,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与两县签订《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协议》。9月28日,寻甸海尾村31户移民安置点开工建设。10月8日,云南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联合批复了清水海项目《初步设计报告》。10月11日,省政府对清水海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给予批复。10月12日,先期开工项目涉及的用林申请获得省林业厅的批复。10月23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国家发改委批复。10月2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引水工程建设控制工期的部分单体工程先行用地的批复》。10月29日,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开工建设。11月12日,受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的委托,云南省移民开发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引水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查会。12月12日,亚行董事会批准了清水海供水项目8000万美元的贷款。2008年3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与亚行签署了《贷款协议书》,省、市政府与亚行签署了《项目协议书》。4月24日,昆明市审计局跟踪审计组正式对项目开展进点审计工作。5月16日,嵩明移民安置工程正式开工。6月25日,亚行贷款正式生效。9月9日,昆明市发改委批复了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正式立项。12月17日,市政府召开清水海项目2009年动员推进会。2009年2月20日,省发改委组织召开净配水项目建议书专家评审会。7月13日,净配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省发改委批复。8月18日,召开清水海工程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专家论证会。9月20日,净配水工程获得规划“一书两证”及市建设局“控制性工程初步设计批复”。10月15日,省政协视察清水海水库大坝及海当隧洞,并召开引水济昆近期重点工程座谈会。10月16日,市项目办邀请专家和寻甸县政府、嵩明县政府、盘龙区政府、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环保局、云南大学(规划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召开《清水海引水工程(一期)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会。该规划顺利通过专家评审。10月26日,土建工程13标大湖山隧洞顺利贯通并举行了贯通仪式,这是清水海一期项目土建工程第一条贯通的隧洞。10月27日,云南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联合主持召开净配水工程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初设报告顺利通过专家评审。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批复了一期工程建设用地。11月5日,清水海水库大坝封顶。11月20日,受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的委托,云南省移民开发技术服务中心再次组织召开《昆明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引水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查会。《规划》获得省移民开发局批准。12月1日,净配水工程初步设计获得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的联合批复。12月11日,净配水工程举行开工仪式。12月15日,清水海项目一期水源工程土建2标板桥河水库截流阶段通过验收。2010年5月6日,省、市领导深入调研昆明清水海引水工程,并召开了省政府清水海暨城市供水调研现场会。要求加快补水工程,全力实施治水工程,加大蓄水工程,全面实施节水工程。6月25日,云南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联合组织召开清水海项目设计方案变更评审会。10月18日,云南省发改委组织召开新麦冲隧洞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11月10日,塌鼻子龙潭引水箱涵完工通水,标志项目第一个完工水源向清水海补水。11月12日,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组织召开新麦冲隧洞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2011年6月6日,金钟山水库大坝填筑封顶。8月1日,净配水工程花菁隧洞全线贯通,取得净配水工程控制性工程中的一个关键性胜利。8月12日,石桥河水库大坝封顶。8月24日,土建15标主体工程全部完工,是输水工程全线第一家主体工程全部完工的标段。8月27日,市政府分管领导调研清水海项目。9月11日,金钟山水库大坝下闸蓄水。10月9日,清水海水库大坝完成单位工程验收。10月23日—27日,省政协开展当前全省水资源情况暨抗旱保民生工作专题调研,对清水海调水及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视察。10月24日,视察板桥河隧洞和大平地隧洞工程。要求加强领导、攻克难关,按期完成清水海工程及牛栏江工程。11月4日,板桥河大坝封顶。12月8日,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联合批复了项目初设概算调整申请。12月15日,新田河水库大坝封顶。12月20日,北水厂主体工程完工。12月25日,净配水工程原水1、2、3标完工。2012年1月18日,昆明市空港抗旱保供水灵源村备用水源应急工程建成,具备供水条件。1月18日,《清水海项目弃渣场、进场公路和新建水库周边植被恢复生态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2月5日,省、市领导调研检查抗旱蓄水工作,实地查看了灵源村应急供水工程,要求切实把抗旱保供水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紧抓好。3月7日—8日,市移民开发局牵头组织进行清水海引水工程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初验工作。 3月31日,净配水工程主配水工程完工。4月1日,清水海向昆明主城供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8月21日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30日呈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长期以来,昆明市对地下水的管理工作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管理界限不清楚,管理方式不够规范,导致地下水开采不合理,部分地区无序开采和过度开发现象屡禁不止,使地下水水位以平均每年1.25米以上的速度下降,部分地区已出现地基下沉甚至地面塌陷的情况,地下水污染也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如不及时进行严格管理和彻底治理,将严重威胁昆明市的生态环境和安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昆明地下水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地下水的管理与保护纳入地方立法,在2008年作出《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管理决议》的基础上,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作为2009年的重点立法项目,在广泛进行立法考察调研,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一审和二审阶段,提前介入,参与了对《条例》的论证修改工作,对《条例》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条例》修改完善过程中得到了吸收和采纳。法制委员会收到呈报报告后,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该《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昆明市的实际,与上位法不抵触。为使法规条文表述更为准确,逻辑关系更加严谨,与有关法律、法规更好衔接,也便于《条例》颁布后能得到有效地实施,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1、为与《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中对地下水的定义相一致,《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和矿泉水)”的表述,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等特殊水体”。

2、为增强可操作性,按限时办结制的要求,《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但举行听证和论证的时间除外。”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删除了“但举行听证和论证的时间除外”的内容。

3、为加大对滥采地下水的打击力度,与上位法的有关处罚标准相统一,《条例》第二十六条“……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将处罚的上限额度都分别提高到了2万元。

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请予以审查。

据清水海一期水源工程设计方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介绍,工程定名为清水海引水供水工程,但水库不止清水海一座算上塌鼻子龙潭,总共有6座,其中4座主要收集河流来水后向清水海供水,清水海下游的金钟山水库,则可收储调蓄清水海来水,每座水库都保留了下游河流10%的水量,以延续河流生态 。

清水海工程引水和输水线路总长75公里多,隧洞有59公里,可以说大部分输水线路在山肚子里走,尽量走直线和减少征地。输水管线逢山钻洞,遇沟搭桥,钻山越岭把水送达昆明主城,并且全线封闭,以保证水质安全。

与掌鸠河输水线路的设计相比,清水海输水线路采用无压自流方式,掌鸠河则是承压输水。

工程师们介绍,掌鸠河输水线路中水是满的,而清水海输水线路顶端则留有一定的空间。形象地说吧,如果一个人从清水海的输水线路中走,是可以露头呼吸的,而在掌鸠河输水管中则不可能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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