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 | 颁布单位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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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2.06.17 | 实施时间 | 1992.06.17 |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土地,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发(1990)4号文件和云南省政府(199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条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依法确定给农村居民用于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包括住房、畜圈、仓库、庭院、厕所等的用地。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回乡定居的离休、退休、离职干部、职工,归国华侨,因征地农转非后仍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均应按照本规定交纳宅基地使用费,领取使用证后,方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农村居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的要求进行,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六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城市近郊区人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坝区人均25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半山区人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人均4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标准面积以内的,每平方米每年按0.10-0.30元计收。
2、超出标准面积的部份,原则应退归集体。凡未按规定退出的,按累进制方法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确认超标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擅自出租或用于经营时,除责令其恢复原使用性质外,属标准面积以内的部份,每平方米每年再加收0.5-1元的费用。属标准面积以外的部份,以前款计费方式为基础,每平方米每年再加收1-5元的费用。
4、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非农业人口,其收费标准与当地村民相同。
5、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从次年起收取使用费。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村内空闲地的,应交纳土地使用费,但不予确定使用权。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退还集体。临时用地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第九条 烈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困难户等,确无能力缴纳宅基地使用费且宅基地面积不超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减交,缓交或免交。对减、缓、免要严格控制,不得乱开口子。
第十条 独生子女户、烈属户在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增加一个人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服役期间的战士,可按标准享受宅基地面积。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末收取一次,具体收费时间由各县区政府自定。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拒不交费的,按应交使用费10%-30%的比例加收滞纳金。超过规定时间半年的,注销其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费实行取之于户,用之于村;适度收费,使用得当;村有乡管,专户存储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费主要用于村镇规划中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开支项目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各户收费数额、村社收费总额和年度费用支付情况必须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乡镇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为他用。贪污、挪用宅基地使用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您好,农村的土地不能买卖所以没有市场价格,所以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有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
赢了网 s.yingle.com 法律咨询 s.yingle.com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 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 免费解惑!访 问>>http://s.yingle.com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 很多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重建, 但是涉及到到补偿 事情时却有些麻烦, 2017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的内容是什么 ?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这些事关大家利益的问题小编将会 作出详细解答,请仔细阅读。 一、2016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 ?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 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 09-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 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 宅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各级规划、国土、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严格实行计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87年7月17日昆政发〔1987〕258号)
为加强我市市政排水设施及河道的养护和管理,促进各单位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国发(1987)4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在昆明市规划市区内(见附图)直接或间接向市政下水道、河道排放废水的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联户办企业、盈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向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二条各机关,中、小学(不包括盈利的校办工厂和其他经营性质的企业)、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福利性单位及城市居民,暂时免收。对缴纳使用费有困难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微利企业、福利性企业等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城建局报市建委批准,可以减收、缓收或免收。
第三条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每排放一吨废水,暂定收费0.08元。废水排放量,按各单位自来水用量或自采水用量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以水为产品原料的单位,扣除产品中水的含量及一定比例的蒸发量外,按实际排放量计算。
第四条缴纳的使用费,工商企业从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条对逾期不缴纳使用费的单位和个人,成建部门有权制止其向市政设施或河道排水,并参照自来水收费管理办法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各单位用水量和排水量的测定与使用费收费的具体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会同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商定。
第七条收取的使用费,由市建委统一管理,并与市水利部门协商后,专项用于市政排水设施和有关河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污水处理厂的维护和改造等。市财政部门监督其专款专用,做到谁收费、谁管理,分片包干、管修结合。每年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昆明市水利局协商后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建委统一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评估显化住房财产权;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第二十五条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外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之间流转:
(一)农村村民已进城购买商品房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退出原承包土地并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户口已迁出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四)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域内根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可以流转的。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流转的办理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拆旧建新进入农村住宅小区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在农村住宅小区内无偿提供宅基地,并视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房地产高级经济师、土地估价师 章林晓
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二是对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宅基地制度的试点改革,其最大的风险和难点是“有偿”。
从所谓“释放土地价值,显化土地价值”的角度看,宅基地市场化的交易对象限定范围自然是越大越好。不过,这种宅基地市场化的做法,相对于现行宅基地基于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安排,是否更能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值得推敲。
针对宅基地的市场化,有人担心农民会成为流民,农村最终会沦为国际资本逐利的场所,这并非无稽之谈。中国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这些年来之所以能够避免出现如印度、巴西、墨西哥那样大规模的城市贫民窟,同中国农民进城失败后可以退守农村不无关系。
至于对耕地红线的保护,通过宅基地退出复垦的方式,恐怕至少也是事倍功半的。农村宅基地完全不同于城市建设用地。在农村,农民在门前屋后种蔬菜瓜果是极其常见的,其种植蔬菜瓜果的宅基地面积,有的甚至会超过建筑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因此,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这种复垦面积其实是含有很大水分的。而通过“增减挂钩”,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却是实打实的。这种增减挂钩的占补平衡,名义上耕地红线得到了坚守,实际上耕地面积却在减少。
更何况,宅基地“有偿化”后,交通便利的宅基地很有可能不是复垦为耕地而是成为有钱人下乡度假的别墅用地。这种做法突破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红线很有可能守不住。
宅基地,不光事关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还关系到耕地红线的坚守,对宅基地“有偿”改革有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各地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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