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单    位 82305
文    号 昆政发[1992]128号 发现日期 1992-06-22

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2日昆政发〔1992〕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个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单位负责人,应按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2、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对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对各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

3、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第四条各企业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任制。不得违章指导和作业。

企业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人员对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企业作业班、组长和工人对所负责的区域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应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本办法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属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安全技术人员的职权是:

1、检查本办法及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加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制订并督促执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4、参加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

5、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领导人报告;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及时向上级反映违反一办法和有并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领导应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并由劳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车间主任,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工作,须经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九条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厂(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把安全生产、防火、防爆及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初步方案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书》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对危及人员安全和健康的因素加以说明,对其作出评价,并附有关法定单位的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部门和工会参加,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设计计制造和引进国外新设备,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四章 生产场所

第十五条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整齐清洁、作业方便、为生产所设的坑、沟、应有盖板和围栏,机器设备和工作台布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不得妨碍安全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的光线要充足,局部工作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人行道和车行道应保证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与轨道交叉处必须安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厂区内车辆行驶的路段必须有按规定设置的限速、鸣号等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各种桥梁建筑结构件必须牢固结实,有堕落危险处要设拦杆或扶手。

第十九条金属冶炼、铸造、轧制和水泥、化工生产等厂房的屋面积灰、应定期清除,容易踏破的屋面,必须设清灰便道。

第二十条高温和低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和防冻伤措施。

第二十一条因大风、大雪、大雨、大雾直接影响时应停止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要有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五章 机械、电气、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单位,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卫生合格证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有安全卫生检测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方准投入使用。

各种机械对人体发生伤害危险的部分,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转。

第二十三条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出厂说明书,图纸资料齐全。运转检修和使用情况应在设备技术档案中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各种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使用范围、性能不得任意改变。控制仪表、安全防护装置须经常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五条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须符合有关规定。移动式的机械设备、起重机、吊车应与架空输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供电系统和设备动力、照明的供电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过负荷和短路保护、接地(接零)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在有爆炸、燃烧气体的场所,电气必须采用防爆电气。

有可能造成触电危险的供电线路和电动工具、照明、应按规定使用隔电源的安全电压。

架空输电线、裸露带电体、电气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章 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贯彻消防法规,结合实际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防火制度,认真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煤气发生站、氧气站、乙炔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在安全距离内严禁烟火。检修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在林区或其它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内用火时,火未彻底熄来前,用火人不准离开现场。

第二十九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设有醒目并能区分类别的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凡使用煤气作燃料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煤气防护站或设有防护人员。在不准动火区域内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签发动火证后,在采取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气体的管理。这些物体在空气中的允许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在可燃构件、可燃物质同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之间,易燃物品工厂、车间、仓库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应保持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

过去的建筑设施,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积极采取其它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危险药物、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包装,必须严密封实。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防爆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混存。雷管和炸药贮存、运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保持设备、容器、管道完好。并采取防静电和电火花措施,严防燃烧、爆炸、中毒以及跑、冒、滴、漏事故发生。

第七章 金属冶炼

第三十四条各种冶金熔炉,必须建立严格的进料、排渣、出水和检修制度。冶炼厂地和液体金属容器保持干燥,炉坑不得有积水。

第三十五条高炉的斜桥下面应有防护设施,用人工推料的栈桥两边,必须设置牢固的安全栏杆,下脚设不低于300毫米的档板。

第三十六条冶金炉的检修,炸瘤、钢渣、残铁的爆破和其它故障处理,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盛装金属溶液的容器,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吊运铁水,钢水和高温溶液,要有专人指挥,并确认吊挂正确牢固后,方能指挥起吊,禁止用钢丝直接吊运红钢或赤热金属,禁止对液体熔渣洒水和在未冷却前吊运。

第三十八条轧制钢材或其它金属的作业线,应设置安全档板或其它防护设施。轧机开动时,禁止任何人到平衡锤及其附近区域。停机时,各操纵台控制器必须放回零位,并切断电源。清理地沟应锁住平衡锤,有两人以上作业,并有良好的照明。

第三十九条对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冶炼中的电磁波幅射,必须采用隔离或屏蔽防护措施。

第八章 建筑施工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多个单位在一现场施工,由总承包单位或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装置、排水系统、材料堆放,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各种需拆除的器材和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施工现场临时架设的电气线路,应按电力部门的规定办理。

施工现场除符合专项规定外,不准随意架设高压输电线。如在高压输电线附近施工,必须按规定留出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内严禁搭建工棚或堆放器材。

第四十二条施工区域内的悬岩、陡坡、深坑和现场升降口、楼梯口、预留口、道路口,必须有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的安全网、要随墙体逐层上升,每四层应设置一道固定的安全网。高空作业和攀登悬陡坡,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或捡安全带、戴安全帽。

各类脚手架必须按规定架设和使用。未经施工负责人检查许可,不准使和和拆迁。

在交通道旁施工,必须设置安全网,安全板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在石棉瓦屋面施工,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四十五条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的工作人员,应备有独立电源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

第四十六条挖掘深坑、深槽等应根据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采取降水,排水措施,设置安全边坡或支护,防止塌方。严禁采用掏掘的作业方法。

第四十七条凡进入井坑、地道、管道、洞室等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应采取预防中毒、窒息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一切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工程不准选择在危岩、滑坡、塌坡、山洪、泥石流等危险的地带建筑。

第四十九条拆除工程前,必须根据现场建(构)筑物形状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禁止使用数层间时折除和掏底推倒的拆除方法。

采用爆破拆除时必须按设计、由专门人员进行打眼、装药、起爆,并设置警戒线、警戒人员,撤离周围人员居民,车辆等。起爆20分钟后才能进入现场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现场。

第九章 厂内运输和内河航运

第五十条各企业的厂内机动运输车辆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检验,取得牌照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第五十一条厂内机动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和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取和驾驶证,方准驾驶。

第五十二条厂内机动运输车辆 、行驶 、装载以及道路的要求,按国标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经取得合格证书方准航行,禁止无证航行和带病航行。

第五十四条机动船舶的技术船员和非机动船的驾长,应按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证书和驾驶证,方准驾船航行。

第五十五条船舶必须标明重量水位线,严禁超载航行。

第十章 林业集运

第五十六条山场采集运作业时,应划了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

第五十七条山场采、集运工种之间,工组之间,不准重迭作业或斜挂作业。

第五十八条人力串坡集材,应自上而下横山一字形分段分批进行。

第五十九条集运人员必须在传清信号后方准作业。集运材时,交通要口应设置岗哨、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未经允许,不准穿越木材运输道。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个人防护

第六十条作业场所中的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溶许量,按照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放射性防护规定》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生产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允许标准的必须进行治理。

生产作业场所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必须按《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标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要求,进行危害程度分级管理,定期检测分级。有危害的,根据其程度限期治理。

第六十二条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用具、设立相应的救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职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否则不准作业,生产现场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酒后不准操作机械、仪器设备和进入危险场所。在有可能发生伤害的传动机械岗位作业,不准戴手套。女工必须戴防护帽,不准将长发露在帽外。

第六十四条进入有中毒、窒息危险的场所作业时,必须对有毒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并配有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用具。

第六十五条企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是定点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职工领用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

第十二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报告。

第六十七条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劳动部门可视情况参加。

发生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公安、工会、检察院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时,有关人员、单位应如实说明事故情况,不得拒绝。

第六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责任,似定改进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劳动部门批复后视为结案。

第七十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以及隐患整改,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调查报告书办理,并在职工中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十一条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结束。特殊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180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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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2]128号

【发布日期】1992-06-22

【生效日期】1992-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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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文献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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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司的生产秩序,保障 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护的措施有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落实国家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制度、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场所。 第三条 劳动保护管理应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劳动保护人人有责”、“以 人为本”、“全面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公司的劳动保护职责 第四条 公司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劳动保护进行研究和规划,并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公司建立年度劳动保护投入经费预算制度,保证对劳动保护的技术提升 和设施建设投入。 第六条 公司建立劳动保护奖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有贡献的车 间集体和职工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公司建立劳动保护月制度,对制造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有关设 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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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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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 1、 工程项目必须制定明确可行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 工程项目经理为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第一责任者。 3、 工程项目安全部为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综合管理部门。 4、 工程项目各级管理人员为本人业务管理范围内劳动保护直接责任 者。 5、 工程项目应保证足够的劳动保护资金投入和物资投入。 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个人护品) 1、 个人护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2、 个人护品的采购计划与采购。 3、 个人护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提出。 4、 个人护品的采购按各公司(厂、院)物资采购规定执行。 5、 个人护品的管理与监督。 6、 个人护品的管理及发放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 7、 安全部门负责对个人护品的质量、发放标准和管理等工作实施检 查、监督。 三、个人护品发放原则 1、 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应发给不同的护品。 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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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案例一:劳动保护管理经典案例

华源公司根据《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在《员工手册》中对劳动保护发放、使用、管理做了专门规定,要求发放劳动保护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建立了劳动保护用品实物收发账册,劳动保护用品按照规定的工种、岗位配备,每月25日前由单位提出申请,专业领导审查,人力资源部建立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台账,负责审批料单、登记、注明使用时间,按出勤人数审查发放范围后报物质供应部列采购和资金计划。采购部门必须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符合标准规定,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不经检验部门验收,不得采购和使用。并在井口有专人对员工穿戴工作服、胶鞋、灯带、胶壳帽等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律不让下井,杜绝不安全因素。同时对接触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员工,公司除每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外,每年还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查体档案,保证了矿井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管理案例二:应重视图书馆员的劳动保护管理

一、加强对馆员劳动保护管理的必要性

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资源中心,它以优雅安静、清洁的环境而吸引着广大的读者。然而书刊污染、空气污染、公用设施污染等无形污染对图书馆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加强对馆员的劳动保护管理对改善提高工作效率十分必要。

1.书刊污染殃及人体健康图书馆以其丰富的藏书而吸引着众多的读者。然而由于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书刊在加工、存放、流通环节中许多细菌、病毒被附着其上。书刊成为了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的污染源。图书馆工作者与书刊打交道的频率极高,因而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如:馆内人员分编报刊,若带着手套,翻不到几页,就会沾满墨迹;分编加工图书,一本书得摆弄十多遍,几本书下来,手套已变颜色。具体来说:书刊中的铅污染:我们知道以纸张为主要载体的书刊通过铅字印刷会产生铅污染。有人检测过,教科书的彩色封面的含铅量超标13.6倍,报纸中的铅含量为30mg/kg。铅的危害主要作用在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如失眠、记忆力减退等。图书馆工作者如果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注意洗手久而久之将会造成铅中毒,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书刊的纸质污染:印刷型书刊散发出的纸质气味、油墨味、霉汗味及书刊上的灰尘。

书刊中的害虫、细菌污染:由于图书馆中书库的温度、湿度和光线等因素,加上有些书刊常年不动,给害虫、细菌的生长、繁殖提供了条件。这些害虫通过在书刊上停落、啃咬等方式而传染病原体,使书刊受到污染,图书馆工作者频繁接触污染的书刊,会对身体造成危害。因此,采取措施,给馆员提供一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减少污染成为必要。

2.室内空气污染侵害人体健康。

据美国环保局的统计,由于通风不良,新风不足等原因,室内的污染物浓度普遍是室外的2-5倍,有时甚至高达几十倍多。美国已将室内空气污染归为危害公共健康的5大环境因素之一。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表明,世界上有95%的人死亡和空气污染有关。室内空气污染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图书馆作为人群密度大,人员流动性强的场所,其室内空气污染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很多污染。这些污染会直接或潜在地对图书馆工作者的健康产生危害。具体表现在:读者人群的污染:读者从外面带入的灰尘、细菌、病毒和读者人群自身产生的污染。据研究结果显示:人体代谢物中,从呼吸道排出的化学物质有149种,其中有25种以上是有毒物质;通过皮肤表面排出的有171种;每人平均每小时会有60万粒皮屑脱落。这些会对人的呼吸系统产生刺激作用,并传染疾病。

现代化设备的污染:随着现代化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复印机等在图书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现代化设备给人们的工作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对图书馆的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计算机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造成直接危害;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等。尤其在机房、电子阅览室这些地方的电磁辐射情况更为严重。虽然并没有人对这些场所的辐射情况做过检测,但是工作人员都知道辐射的危害,只是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危害的严重性。而且图书馆中女性职工占80%多,有调查显示女性和儿童对电磁辐射的敏感程度最为明显,她们身体受到的伤害更应值得关注。为了方便读者,图书馆中都开展了复印服务。复印机对人体健康带来的损害同样令人忧虑。研究表明:复印机在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臭氧、化学粉尘和苯类化合物。这些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室内空气对眼睛、粘膜和肺组织有刺激作用,破坏肺表面活性质引起水肿、哮喘等疾病,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

设备材料的污染:图书馆室内装修材料和家具散发出的甲醛、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石棉粉尘及石板材料放射性等残留化学物质,都给工作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对人体有致癌性,易引起水肿、哮喘等疾病。现在许多地方新馆刚刚建成后就投入了使用,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身体必然会受到伤害。

二、忽视劳动保护管理的原因分析

1.图书馆管理者的原因。由于现行图书馆管理体制的制约,导致部分管理者在图书馆管理工作中,只求对上级负责,出现了重物轻人、重整体利益、轻个体利益的现象,这极大地伤害了大家的积极性,降低了大家的工作热情。

2.图书馆工作者自身的原因。在长期传统的图书馆工作中,在馆员的观念里,因为大家接触的多为纸质载体,好象没有直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危险因素,至于工作环境是否存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污染,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检测报道,所以也未引起大家的重视。当在工作中出现身体过敏反映甚至较严重的损害时,也认为是个人的体质因素造成的。

有的虽然隐约意识到自身的健康状况下降与职业有关,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证实或不敢表露,无奈后就变得麻木了,同时,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就是这样,馆员自身保护权利意识也就淡漠了。

三、加强图书馆员劳动保护管理的措施

1.做好污染源的检测工作

据笔者了解,目前在全国各级各类图书馆中尚没有对图书馆工作环境污染状况进行检测过。图书馆应加强对工作环境污染源的检测工作,如增设尘、毒物质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定期请环保或卫生部门检测,及时掌握图书馆工作环境污染状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2.做好污染源的消毒工作

图书馆应加强对易污染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并配备各种消毒设备和器械,如对新装修的馆所、回溯建库的场所应配备紫外线消毒设备和通风设备。消毒工作只有长期坚持下去并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才能从源头上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遏制细菌、病毒的传播。做好自然通风和人工通风的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专家提示:室内空气流通是阻断传染源的最佳手段。如果在空气不流通的场所要加强人工通风,如安装换气扇,使用空气清净剂等,以降低空气污染程度,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虽然,图书馆平时的清洁工作都做得非常好,但仅这样还不够,应定期用吸尘器进行全面、彻底的除尘工作。另外应增设防护设施,如在图书馆入口设吸入式鼓风通道,可将泛起的灰尘,衣物附着的尘埃通过管道后排出;在阅览室门口放地垫等防护措施。

3.搞好室内绿化

通常的做法是:正门大厅摆放青翠茂盛的大株植物,营造出一种绿色小环境,阅览桌上放置时令花草,室内适当位置精心摆放一些常绿灌木,组成一个绿色充满生机的阅览环境。馆内读者休息室、走廊、楼梯拐角处,放置一些翠绿灌木与花卉盆景,构成景致各异富有自然气息的生物角,这不仅增强对读者的吸引力和亲和力,而且也是一种绝好的空气净化器。如常青藤能让90%苯消失;龟背竹有很强的吸收CO2的作用,尤其在夜间其吸收能力比其它花卉高6倍以上。因此,搞好室内绿化是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一个好办法。

4.建立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在图书馆界还没有针对图书馆工作者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问题的具体规章、条例。只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中涉及到。因此在图书馆立法中将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问题作为其中一项内容立法,势在必行。可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级各类图书馆的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各级各类图书馆可由工会组织来管理和协调这一工作。同时开展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使职工增强劳动保护意识,加强身体锻炼,增强体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协助并监督图书馆领导切实做好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完善提高劳保福利待遇:我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图书馆应为工作人员配发防尘口罩、手套,此外还应为长期在辐射环境下工作的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的服装。《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六章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对图书馆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但由于目前大多数馆员处于自动化环境中,故应将这项规定扩大到全体,体现图书馆对馆员的关怀。

建立轮岗制度和职工体检制度:在图书馆中可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技术性强的除外)。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职工在单一的岗位上身体长期受到损害。建立定期对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制度,尤其对图书馆易得职业病和特殊岗位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进行重点检查,以免贻误诊治。

制定工作规程,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制定具体岗位劳动保护工作规程,促使馆员在工作中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因此,图书馆工作者在整理书刊时必须戴好口罩和手套,但在工作中好多馆员在整理书刊时都没有戴口罩的习惯;在电脑前长期工作应注意防止电脑综合症,但在电脑前工作的馆员却不大注意坐姿以及与视频的距离。因此,制定岗位劳动保护工作规程,促使馆员在工作中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对提高馆员的劳动热情有着积极的意义。

总之,以馆员为中心,维护馆员的尊严和保护人的健康权,是加强馆员劳动保护管理,倡导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100433B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5号

《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2日昆政发〔1988〕164号)

为搞好我市劳动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一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及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是我市社会劳动力的管理部门。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到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待业证》或者《临时就业许可证》。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劳动;

2、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街道居委会证明;

3、本市离、退休人员凭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离、退休证;

4、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应持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5、外地进入我市的零散劳动力,应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6、外地成建制临时来昆提供劳务的单位,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名册。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三条

《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办理:

1、外地成建制临时来昆的单位(建筑施工单位还须先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申办手续),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2、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地零散劳动力(包括城镇或农村富余劳动力),离、退休人员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其中,从事建筑行业的外地零散劳动力(含城镇及农村劳动力),应先到县(区)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到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

3、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待业证》和《临时就业许可证》,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定期复核和更换。

第四条 需在我市承担建筑任务的外省市、外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到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办理队伍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后,再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并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外地进入我市的零散劳动力,市县(区)公安机关应查验其《临时就业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寄住证》或《暂住证》。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六条

凡未办理《待业证》、《临时就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在本市就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工单位也不得擅自录用。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从事工商业或其他行业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办理了《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八条 开放人才、劳务市场,凡需在本市招聘职工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均应进入人才劳务市场。其中,我市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固定工,应提出书面招工计划,按审批权限,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外来成建制单位招收临时工,报市劳动人事局审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人员,报所在地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九条

全民、集体用工单位新增的劳动力(包括正式工、临时工)的工资,由各级各类银行根据劳动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违者,银行有权拒付。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十条

用工单位招用工人,个体工商户招聘人员和个人聘用家庭劳动服务员时,原则上应到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劳务市场招聘,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劳动力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劳动合同须经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鉴证,认真履行。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社会劳动力供需双方发生的劳动纠纷,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关处理。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凡申请核发《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的人员,应向发证机关交纳工本费。

在本市招聘外地(市辖行政区以外)零散劳动力或成建制外来单位,应向办理登记手续的劳动人事部门照章缴纳管理费。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被正式招干、招工、招聘、征兵和升学的人员,应将《待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批评教育、收回《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或实行经济制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市劳动人事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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