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昆明市晋宁区城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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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云南磷化集团研发办公综合区办公大楼六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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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昆明市建设局直属企业,1999年组建以来,主要从事昆明市建筑业各类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和管理岗位的继续教育,是昆明市建筑劳务培训中心。
昆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工程处 编制单位:昆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工程处 编制人员:*** *** *** 审 批:*** 建设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昆明市***建筑工程公司 设计单位:云南****设计院 监理单位: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质监单位:昆明***质量监督站 勘察单位:昆明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编制单位:昆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工程处 编制人员:*** *** **** 审批意见: 技术负责人:*** 2002年7月16日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昆明市**路延长线***号,占地约300亩,由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小区共划为两个标段,总建筑面积约为32万平方米,设计由云南***设计院和昆明**大学设计研究院分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像水一开始就能为人所服务,所以必须对某些资源进行一定的加工、处理、改造才能把它变成能为人服务的东西比如石油和矿物质需要被人进行开采加工再能被使用,这一过程就叫做资源开发利用。按资源的种类不同又划分为不同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如水资源开发利用,电资源开发利用,光资源开发利用,风资源开发利用等。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市)行政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管理职责界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及水利、林业、铁路、公路等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其他县(市)及东川区的城市绿线由县(市)、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城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经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确定各类绿线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修编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和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广场、小游园、滨河绿化、生产绿地、散生林植被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位置。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区(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一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绿线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它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六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手续,并进行环境测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如因绿化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该地块附着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当地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同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向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活 动。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房屋、广告牌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绿地、植被、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林和植被的,应当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市、县区(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昨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原则同意《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简称《总体规划》),要求昆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全面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统筹做好昆明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昆明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批复》从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0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30平方公里以内,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根据昆明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疏解区域过境交通,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特别要加强滇池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体水质,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文明街等历史文化街区,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抗战胜利纪念堂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依托以滇池为核心的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体设计,突出美丽春城和高原湖滨城市的风貌特色。
《批复》明确,《总体规划》是昆明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昆明市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云南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