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218号 发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82305)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218号

【发布日期】1986-10-30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986年10月30日昆政发〔1986〕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云发(1986)54号文件《关于发展城乡集体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九八四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发了云政发(1984)103号(1984)218号、(1984)219号、(1984)220号文件和云发(1985)36号文件、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发了昆政发(1984)93号、(1985)50号、(1985)190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明确地规定了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是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文件中有违反的,必须立即纠正;没有兑现的,要认真兑现、落实。

二、关于税收问题。

1、对技术改造任务重、人均留利在三百元以下的集体企业,经县区政府批准(由市税务局直接征管的集体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免征一至三年所得税的照顾,免征税款应全部用于技术改造。

2、城乡集体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兴办第三产业的建设投资,“七五”期间免征建筑税。

3、联户办企业和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原则上按城乡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的规定执行,但对有的承包企业,个人收入得了大头的,不享受城乡企业减免税收的照顾。

4、各级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供销公司的各种专业公司、只要经营方向端正,主要是为城乡集体企业供应原材燃料,推销当地集体企业自产产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也可享受集体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应按规定征税。

5、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免征所得税。

6、对一些需要大力发展的行业和产品,要积极给予扶持。其中对由于价格原因造成微利或亏损的产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企业按税收程序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不同税目的照顾。

7、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84)220号《云南省贫困地区有关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凡经县区政府批准为贫困乡的集体企业,可按规定在一九八八年底前免征工商所得税。

8、城乡集体企业国家减免税收的收入部分,不得用于增发工资和奖金,也不得用于分红,要作为企业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严使用制度、建立专帐管理,联办企业享受减免税收的所得部分,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办理。

三、关于分配问题。

1、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企业,其计税标准工资可按职工人均月工资八十元计算,全年按标准工资扣除四个月奖金和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加班工资以后计征奖金税;对参加横向联合的企业可再提取一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可再扣除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资金以后,再计征奖金税。

2、产品比较单一的城镇集体企业,也可实行产品成本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以上年工资含量为基数。在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的原则下,随利税增长幅度增加职工工资(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免征收奖金税。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经县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乡镇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原则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公积金不低于50%;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可占10%-15%;上交给区、乡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兴办集体企业的资金不超过20%;用于企业股金分红的约占15%左右。

4、城乡集体企业,不论采取什么经营承包方式,都必须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其分类折旧或综合折旧的比例,可略高于国营同类企业的提取标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在“七五”期间可逐年提高到8%。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问题。

1、对各级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供销公司和各类专业公司,其主要任务是为所属集体企业供、产、销服务的,对他们的自有资金,人员和场地等条件的审核,要实事求是,应适当放宽。在工商登记工作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登记注册;在经营中有些问题,但不属于投机倒把的,核查后要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属于经营服务方向不端正的,应帮助其改正。

联户办的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时,也应放宽审查条件。对个别钻政策空子,明合暗分、分光吃光的,要进行教育;经营管理不善的,主管部门应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对集体企业经营范转应继续适当放宽,鼓励他们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举办延伸性项目,应给予登记。

城乡集体商业,经批准可以经营零售和批发业务,也可批零兼营。

直接为所属企业供、产、销服务的城乡集体供销公司和各种专业公司,工商部门在审核经营范围时,应允许对本系统企业所需原料、燃料和自产的生产资料(包括生铁、钢材、水泥、矿产品、农副业产品等)的经销和协作、串换。

3、城乡集体企业的名称,可视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销售区域及经营的需要,经工商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批准,可用“昆明市××企业”或其它称谓挂牌。

五、关于物资供应问题。

1、属于省、市计划内产品的,其所需原材料应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物资供应渠道不变;省、市下达给各县区补助城乡集体企业的物资,各县区应及时分配和供应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2、未纳入省分配范围的主要产品、优质名牌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补助物资,由市物资局在向省申报的同时优先组织供应。

3、国家供应的物资价格应同供应国营工业企业的物资一视同仁。

六、关于资金问题。

1、兴办城乡集体企业所需资金,主要靠自筹。可以采取“带资入厂”、“集体集资”、“信贷集资”、“储蓄集资”、“补偿贸易集资”、“股份集资”和“联营投资”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不论是本企业职工入股或企业外部入股,凡共担风险的股金按股分红,企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作为分红基金;不共担风险的股金,可付给比银行略高的股息,并进入成本。对现有企业在开办时,由原来各公社、大队、生产队或农户、居民投资、投劳、投物的,应进行清理折股、按股分红。其中,属各家各户投入的,股金分到户,可继承、也可退股;原属于生产队或村集体投入的,股金分到村,不能退股;属于国家无偿投资和原公社、大队投资以及企业年积累的,作业公股,所分红利,留作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市、县(区)财政、每年要视地方财力情况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扶持城乡集体企业生产周转基金,逐年增加,由县区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掌握、滚动使用、以低息、无息贷款方式,帮助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监督。

3、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每年都应有相当一部分贷款用于扶持城乡集体企业,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其自有资金比例,对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但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只要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就应给予贷款扶持。

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可以组织预算外闲散资金的预算内暂和预算内暂闲置的资金临时融通,用于城乡集体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七、关于全民办集体的问题。

1、全民集体企业,对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服务群众,安置就业,都有很好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予重视、扶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其进一步健康发展。

2、“全民办集体”的企业,要严格划清两种所有制的界限,认真按照集体经济特点办好企业,不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混帐。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已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并照章纳税的,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

3、党政机关为安置待业青年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企业,不属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的范围,要继续办好。但是必须在经济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划清经济关系,对机关扶持开办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要按期归还。结清债务后,企业的收益不向机关缴纳。

八、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从今年(1986年)起,城镇集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统筹社会保险制,以解决退休老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其统筹基金来源:一是按企业工资总额在税前提取15%至20%;二是职工本人按每月工资交纳3%至5%;三是征收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返还给社会保险统筹部门全部用作社会保险部门基金;四是从企业的公益金中拿了一部分。

有条件的乡镇集体企业,也应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制度。

九、关于城镇集体商业、服务网点问题。

1、新辟统建的商业用房,由市经委商业网点办公室从每年新建商业网点用房总面积中划出二分之一的面积,作为城镇集体商业,服务网点使用,具体由两城区政府按全市统一布局,掌握分配。

2、在旧城改造中,要妥善安排集体商业、服务网点回迁。对一时无力承担建筑投资的集体企业,可由地方自筹的贷款基金给予无息贷款,分期偿还。

3、房地产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过去集体企业以各种方式购买私房作经营场地或网点使用的。由房地产部门按市政府昆政发(83)45号和(84)9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办购买手续、原房主不得借故刁难、毁约、不得乘机勒索、无理取闹。私房出租的租金,也要按市政府昆政发(83)156号、(83)19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租金,撕毁租约。

十、关于环境保护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及联户办、户办企业、合作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84)135号文《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规定》,对于有污染的老企业,要积极进行治理,按环保部门要求限期达到标准;新办企业要严格按报批程序,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先建后治。

环境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城乡集体企业搞好环境污染治理,在政策上要与国营类企业一视同仁。

十一、关于不得向城乡集体企业乱摊派的问题。

1、对城乡集体企业的收费,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云发(1985)54号文“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收费的规定”执行。

2、集体企业按省、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只向企业主管部门上交一次、一项管理费,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再次收取管理费。

3、有关部门向集体企业收取的社会性费用,必须严格按省、市政府的规定办。对于巧立名目,未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社会性费用的摊派,企业有权拒付。

4、对于违反省、市政府规定向城乡集体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的,要立即加以纠正;经教育拒不纠正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十二、本补充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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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息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110号

【发布日期】1991-07-03

【生效日期】1991-07-0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1年7月3日甘政发〔1991〕110号)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促进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省政府重申:过去省委、省政府多次制定、颁发的关于扶持、鼓励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一律不变,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凡承担安置待业人员任务的城市集体企业,一律享受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置待业人员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就业的精神,凡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的城市集体企业,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对应纳所得税超过实际负担35%的部分,经批准,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照顾。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若干规定》(省委发〔1991〕27号),同样适用于城市集体企业。

四、建立城市集体企业发展基金。资金从城市集体企业年递增上交定额超交部分解决。递增比例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定。发展基金由城市集体经济主管部门与财政统一管理。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实行有偿使用或做为股份。

五、对目前亏损,但有发展前途的城市集体企业,要制定措施,限期扭亏。在规定期限内银行不停贷,对其逾期贷款不加息,不罚息。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一、加强领导,科学理顺“城中村”社会管理中各组织间关系,形成地区发展合力

1、成立市、区高规格的“城中村”改制领导小组,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在土地产权、税收优惠、工商登记等需要突破和改革的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制订全市性的政策和法规。

2、明确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作为参与“城中村”社会管理的三个最重要组织各自的责权利。正确处理好几个组织之间关系,形成社区建设合力。一是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间关系,做到“体制上分离、经济上支持、工作上配合”。

二、分步推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其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工商登记注册为主线,分步推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各“城中村”先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各下属经济社成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由各经济社代表全体原村民利益对母公司实现股权占有(经济社内继续严格执行原股权设置、界定、分配的有关规定),各经济社在新公司中的出资(股权)比例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各“城中村”内部协商确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关系全部明晰,土地房产改制工作完成后,由评估公司,会同农业、工商部门依法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全体原村民对股权的直接持有。

2、抓好改制公司的跟进管理工作。对已注册的公司,由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由农业局对原农村集体资产跟进管理,具体措施是: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并发挥其作用;继续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公开与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改制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各公司应定期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布上墙,接受股东的监督;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良性运作,由区农业局和街道办事处对改制公司进行监管。

3、加快“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持续发展的载体。

对改制前用地手续齐备的原村留用地规划报建工作,规划部门要加快办理;国土房管部门推进已有地籍图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地产证》的发放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未有合法手续的历史用地和历史用房,在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结合景观整治规划,按照拆旧建新、改善和美化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的原则,允许建设适量临时商业建筑,以补偿改造前期集体经济的损失。

4、指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后积极开辟经济发展新途径。一是指导各改制企业大力培训和吸纳专业管理投资人才,建立专业的管理机制,改善管理方式方法,提高现有管理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引导改制企业除继续巩固现有物业出租收入外,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产业的拓展、经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在“城中村”地区推进现代物业管理, 以此起步,逐步建立品牌,做大做强。三是结合各街道的重要生产力布局和调整,指导改制企业盘活现有资金资产,抢占先机,开拓第三产业发展路子。四是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积极支持指导改制企业发展经济,依法依规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对由“村中村”转制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实行一定年限的50%税收优惠,全面做大做强。

三、将“城中村”的改制、改造与提高城市化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农转居人员生活质量

1、推进“城中村”改造,彻底改善农转居人员生活环境。

抓紧对街道的“城中村”规划的修编、整合工作,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投入,结合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改造规划全面落实,促进“城中村”环境的绿化、亮化、美化。

2、加快对“城中村”市政设施、社会管理工作的接收步伐。

逐步完成对“城中村”改制后的道路、街巷及其绿化的接管工作;逐步将“城中村”的环卫业务推向社会化、市场化,使“城中村”的环卫水平达到市区要求;做好“城中村”学校的接收工作,将原由村委会管理和承担办学经费的学校转由街道和区教育部门管理和承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理组织承担的一些计生责任,逐步应转由居委会承担。

3、整合管理资源,落实政府责任,建立政府为主、全民参与的治安网络,确保“城中村”地区社会稳定。

构建和完善治安群防群治网络;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由街道为管理主体,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改制后的企业与个人出租屋主参与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责任,加强对出租屋管理。

4、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城中村”农转居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加强对“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的培训和推荐就业的工作,落实“农转居”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如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

依托社区经济发展拓展就业岗位。针对“农转居”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职业技能偏低的特点,依托社区产业发展,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农转居”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岗位;由各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商贸、旅游和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完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建设,为“农转居”失业人员提供到位的服务。

全面实施农转居人员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调整低保标准,落实“城中村”改制居民的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改制居民凡符合申领低保政策的,都依法、依规办理,不留死角;继续落实农转居人员医疗救助措施。

正确处理农转居人员利益问题,保障农转居人员合法权益。对“城中村”改制改造工作要尽快明确方向,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使农转居人员的生活更和谐。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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