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地    区 克拉玛依市
内    容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隶    属 政府公告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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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和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市辖区内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区政府所在地和区内乡、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区际间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并上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积极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并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计划拨付使用;

(三)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质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各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组建;

(三)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确定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检查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区、乡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业务指导;

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农村公路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按本办法进行养护。

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可列入次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以采取专业化养护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方式,也可采取群众投工投劳、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根据沿线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等级差异,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

沿线人口密集、道路等级高、车流量大的路段必须进行经常性养护;沿线人烟稀少,道路等级低、车流量小的路段可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养护。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区、乡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区的控制范围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起),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村道不小于5米。

第十六条 进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抢通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参与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三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500元,四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000元。

第二十条 公路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的道路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浅谈如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重建轻养的思维,交通部自2016年以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计划,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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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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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 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 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 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 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 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 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 案》执行。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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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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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 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 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 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 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 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 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 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 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 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 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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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手册》分为概述,路基养护,路面养护,桥梁、涵洞、渡口与浮桥养护,隧道养护,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公路沿线设施养护,公路绿化与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等9章和7个附录,基本涵盖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全部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手册》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司组织编写,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主编。可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参考性技术资料,为相关养护人员提供技术参考。

沿滩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法〔2008〕43号)、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养护管理办法,检查考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乡道和村道养护补助资金,并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村道养护资金,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制定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筹集村道养护资金,成立村道养护管理队,由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建立健全村道养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初步安排计划,由区政府纳入预算,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的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城乡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农牧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的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各乡镇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七条 区路政管理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和开通客车村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并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卸载或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管理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区政府年度养护管理计划,县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区财政承担80%,乡镇财政承担20%。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执行(今后可作适当调整):

1.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

2.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3.村道水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中修及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另行申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均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经费按季养护考核情况拨付;村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局对村道的考核结果拨付给各乡镇,村道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的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规定储存到乡镇专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目督办、财政、安监、交警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月检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沿滩区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沿府办发〔2007〕75号)同时废止。

六盘水市农村公路养护协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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