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4.12.05 实施时间 1995.01.01

一、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三)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主管财政机关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事务所不得任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四)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事务所自行规定。

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按季或年报送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按时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

事务所会计报表的编报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六天内编制(如遇星期日和节假日顺延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出;

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

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估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事务所须向地方协会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事务所的月报只编不报,只向地方协会报送季报和年报,其中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月报免编,第四季度的季报免编。会计报表必须由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事务所名称、地址、开业时间、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及送出日期等。

地方协会须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汇总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表补充资料。会计报表应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协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及送出日期等。

事务所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的累计数,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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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名 称 |编 号| 名 称

---|-----------|---|----------

|一、资产类 |131|待摊费用

101|现金 |141|长期投资

102|银行存款 |151|固定资产

111|短期投资 |152|累计折旧

112|应收票据 |153|固定资产清理

121|应收帐款 |161|在建工程

122|坏帐准备 |181|递延资产

123|其他应收款 | |

125|存货 | |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三、所有者权益类

|二、负债类 |301|实收资本

201|短期借款 |311|资本公积

211|应付帐款 |313|事业发展基金

212|应交税金 |321|本年利润

215|应付工资 |322|利润分配

221|应付福利费 | |四、损益类

223|其他应付款 |501|业务收入

224|预提费用 |502|业务支出

231|长期借款 |503|附营业务

232|职业风险基金 |511|其他收入

235|职工住房基金 |512|其他支出

| |518|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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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成员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部分会计科目,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2.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款项往来时,可以相应增设“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库存现金。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 银 行 存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外汇制度改革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允许拥有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事务所,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1 短 期 投 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2.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

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12 应 收 票 据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业务结算等而收到的各种票据。

2.事务所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3.事务所在应收票据尚未到期即向银行贴现时,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事务所按贴现所得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事务所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事务所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4.事务所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121 应 收 帐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122 坏 帐 准 备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23 其 他 应 收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等。

2.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25 存 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各种物料用品和经销的会计帐证、表册等的实际成本。本科目下设“物料用品”和“库存商品”两个明细科目。

2.“物料用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库存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的经营性存货,主要是指以自购自销方式销售的会计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不按自购自销方式处理的代销商品,另设帐外备查簿记录,不在“库存商品”明细科目内反映。但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记入“附营业务”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进价成本包括买价和外地运杂费,结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时,可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中选择一种,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库存商品的销售收入、成本、税金、费用等核算,详见“附营业务”科目。

库存商品应按商品品种或类别设置明细帐并定期盘点。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131 待 摊 费 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41 长 期 投 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长期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本科目设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应计利息。

3.股票投资: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债券投资:事务所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事务所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51 固 定 资 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收到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152 累 计 折 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53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61 在 建 工 程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一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有关科目。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81 递 延 资 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等。

2.事务所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存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 短 期 借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11 应 付 帐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 应 交 税 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代交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15 应 付 工 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21 应 付 福 利 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223 其 他 应 付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统筹退休养老基金、应付统筹待业保险基金、应付利润等。事务所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24 预 提 费 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1 长 期 借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事务所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2 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结余。

235 职工住房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的基金。

2.提取职工住房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置职工住房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结余。

301 实 收 资 本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

2.事务所实收资本包括:

(1)事务所发起单位投入事务所的资本;

(2)从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入的资本;

(3)其他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3.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入固定资产时,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将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311 资 本 公 积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2.事务所接受的现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

对于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交付资本时,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务所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从税后结余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

321 本 年 利 润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其他支出”、“附营业务”、“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附营业务”、“所得税”科目。

3.年度终了,事务所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 润 分 配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补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事务所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3)应付投资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年度终了,事务所将全年实现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年终结帐后发现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01 业 务 收 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包括:

(1)审计收入,指事务所从事查帐验证获得的收入。

(2)验资收入,指事务所从事验资获得的收入。

(3)咨询服务收入,指事务所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获得的收入,包括担任会计顾问,设计会计核算软件,参与调解经济纠纷或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代理记帐,代办纳税申报,参与可行性研究等获得的收入。

(4)资产评估收入,指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获得的收入。

(5)培训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各种培训服务获得的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其他智力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事务所律师、工程师等其他专业人员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智力性服务的收入等。

2.各项业务收入,应在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3.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2 业 务 支 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从事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工住房基金计提、存货盘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3 附 营 业 务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各项附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销售会计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的收支。

2.本科目贷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收入。对于实现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支出。在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于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对于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或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附营业务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4.月终结帐后,本科目余额为附营业务的净损益。在期末结帐时,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按附营业务的种类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对于事务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机构,如会计用品商店,经批准自行研制并对外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事务所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除编报事务所本身的会计报表外,还应编报包括拥有控制权的下属独立核算机构在内的合并会计报表。

511 其 他 收 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投资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2 其 他 支 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罚款支出和捐赠支出等。

2.各项其他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发生时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8 所 得 税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事务所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 报 期

-------|---------|-------------

会所01表 | 资产负债表 |月报、季报、年报

-------|---------|-------------

会所01表附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 年报

-------|---------|-------------

会所02表 | 利润表 |月报、季报、年报

-------|---------|-------------

会所02表附表| 利润表补充资料 | 年报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月末、季末或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事务所总所和地方协会在编报汇总会计报表时也适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事务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事务所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会计帐证、表册等库存商品。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事务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事务所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事务所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事务所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事务所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1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

18.“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事务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1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了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未缴税金”项目,反映事务所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多缴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6.“职工住房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住房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28.“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事务所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事务所总所和地方协会在编报汇总会计报表时也适用本表。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经营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事务所因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附营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经营各项附营业务获得的收入净额。本项目应根据“附营业务”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即亏损),本项目应以“-”号反映。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事务所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7.“所得税”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缴纳的所得税。

8.“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上年年未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9.“事业发展基金补亏”项目,反映事务所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的亏损。

1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11.“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应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12.“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留待以后会计年度分配的利润,或留待以后会计年度弥补的亏损。

在编制利润表的月报、季报时,第13行以后的“本期数”栏应空置不填,同时,应将第13行“利润总额”的本期数填入同期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栏内。在编制年报时,利润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本年累计数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保持一致。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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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文献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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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总结 一、个人的学习体会 作为一名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深知审计工作是对具体事 物进行计算、记录、收集有关数据资料,更需要实践才会明白专 业的知识机构,和合格的心理素质。掌握会计工作不仅要学好书 本中的各种会计知识,而且还要认真积极地参加各种会计实习机 会,让理论和实践有机务实的结合在一起,所以我抓住机会到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和学习,下面就是工作鉴定。 从 20XX年 7月 1日到 20XX年 6月 30日再到现在的工作以来, 我接触到了很多的新鲜的事物,不再是实习时候接触国有企业年 审的工作了,我还接触到了国有企业的发债审计,保险公司的离 任审计,财政检查等工作,感触特别深的是保险公司的离任审计, 这次离任审计对与我来说还真是有点特别,在将诶出的过程中发 现不单单是审查公司的账务处理,还要看他们单位的内控是否完 善,还有就是我第一次接触保险行业对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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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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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 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 依据《会计师事 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 我所执业质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其流 程为:项目组复核——部门复核——事务所复核。 一、复核的总体性要求 1、复核的范围 (1)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2)检查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是否正确; (3)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恬当; (4)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 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 (5)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 否存在偏差; (6)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7)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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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2014年5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介绍了《办法》修改和发布的相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改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党建与业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重要载体,是行业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进一步发挥综合评价在推动事务所发展中“指标导引、自动比动”的作用,同时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事务所信息填报负担,我们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现方式作了必要调整和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改内容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减轻填报工作量。二是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通过整合分类、调整权重,突出综合评价导向性,并力求各项指标信息可获取、可验证。三是保持综合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真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本着求真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对一些口径不易清楚界定、获取难度大、考核验证性差的指标进行了简化和合并。同时实现了综合评价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百家信息编制系统联通,综合评价系统集中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取数、百家信息在综合评价系统数据基础上生成,切实减轻事务所填报负担。

二是听取群众意见、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实际需要,重新调整百家信息公布内容。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和行业监管要求,增加惩戒处罚扣分年度(由一年增至两年),细化规定惩戒处罚种类(分为司法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提高扣分分值(如事务所最低分由1分提高至2分,最高分由5分提高至8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不再将人员规模信息作为计分指标,而是更关注人均收入等体现事务所业绩效率的信息。

三是对涉及合并、分立的事务所,明确了其可并入评价指标数据的时间截止期及程序履行要求,提高了各事务所之间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改进后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全部指标分为综合评价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共200项。其中: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评分指标和扣分指标,计10类、173项,评分指标总分值1000分;参考指标27项,不设分值。

综合评价表具体指标的分类和分值是:

——评分指标分为:基本情况11项(400分),内部治理20项(90分),执业质量29项(140分),人力资源28项(120分),国际业务7项(40分),信息技术8项(30分),党群共建26项(80分),社会责任21项(50分),受奖励情况13项(50分)。

——扣分指标10项,即师所受处罚惩戒信息指标。

——参考指标27项,均为事务所业务情况,包括分行业(10项)、分领域(4项)、分专业(13项)的业务收入情况。由事务所自愿填写。参考指标不设分值,只公布,不计分。

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权重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的权重分配始终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此也多次与业内专家讨论,多数意见认为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等因素不好量化评估,而收入指标综合性最强,各方均认可。我们通过减少重复计算收入指标、增加人均收入指标等方式,完善了收入指标的综合导向性。今后我们将结合执业质量检查中掌握的信息,探索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降低收入指标权重。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事务所排名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其中,提出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和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两个概念,明确前百家排名信息建立在综合评价工作基础上,理顺综合评价工作和前百家排名工作的关系。具体来讲:对于前百家排名,是在所有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前百家排名公布指标项进行二次测算。其中,对前一年度前百家收入分布进行统计,确定本年度前百家最佳收入中位数,据以计算业务收入得分。根据二次测算结果编制本年度前百家信息,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后正式发布。

按照新《办法》,2014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排名信息将公布三项内容: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扣减分值。其中: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是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的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的得分之和。所谓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百家排名指标得分的计算方式为:综合评价总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由于取消注册会计师人数这一指标得分,将其10%权重分解给业务收入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各5%,这样,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50%,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权重为50%;业务收入指标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47%,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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