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简称大科学工程),是哈尔滨工业大学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共建的大科学工程项目。
2017年8月29日项目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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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简要阐述了国外公共空间环境整治理论、实践以及具体的方法与措施,及其对我国城市改造借鉴意义。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势不可挡。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时期以来,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三产服务业逐渐集聚城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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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工程将为提升我国空间科技创新能力奠定数据基础 总投资1.67亿元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东半球空间环境地基综合监测子午链(简称子午工程),今天在北京正式开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致信祝贺。他指出,子午工程的建设,将为提升我国空间科技的创新能力奠定获取数据的基础,也将对提升我国空间活动的能力、保障空间活动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东半球空间环境地基综合监测子午链\"(简称子午工程)是我国空间科学领域开工建设的第一个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子午工程利用沿东半球120°E子午线附近和北纬30°N附近的15个综合性观测台站,运用无线电、地磁、光学和探空火箭等多种探测手段,连续监测地球表面20~30km以上到几百公里的中高层大气、电离层和磁层,以及十几个地球半径以外的行星际的空间环境参数。它将为我国各类用户提供完整、连续、可靠的多学科、多层次的空间环境地基综合监测数据。子午工程总投资1.67亿元,建设期3年,子午工程整体科学寿命预计超过11年。
大数据算法与分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是国家围绕大数据战略重大需求所部署建设的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2月批准建设,承建单位为西安交通大学,共建单位包括清华大学、百度公司、国家电网、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河南中原大数据研究院等。
成立背景
主要针对中国大数据分析与处理算法缺乏、大数据应用产品开发效率低等问题,建设大数据算法与分析技术应用研究平台,支撑开展异构数据预处理、大数据基本计算方法、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核心算法、大数据算法测评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构建大数据分析算法与应用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体系,推动大数据算法与分析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发展 。
实验室定位:针对我国大数据分析与处理基础算法薄弱、大数据核心算法缺乏和大数据应用产品开发效率低等实际需求,开展大数据计算基础算法、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核心算法、大数据算法测评与工程化等技术研发,为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建设目标:努力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大数据发展国家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算法分析技术国家高地/创新中心、大数据产品研发基地/应用示范中心、大数据高层次人才聚集地/培养中心(简称“一部分、三中心”),以丰硕的理论、技术与产品服务于各行各业大数据应用,为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与创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研究方向:大数据分析与处理的数学基础、大数据计算的基础算法、 大数据分析与处理的核心算法、 大数据智能及其应用、大数据产品开发及其行业应用2100433B
本书分为两篇,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社会责任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理论研究篇中系统解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社会责任的理论体系及知识结构,并提出社会责任治理的理论框架;实证研究篇中综合文献分析、问卷调研等多种研究手段,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分析其驱动因素及耦合机理,并探究其溢出效应及治理机制。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资源统筹。既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又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四)适用范围。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二、重点措施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二)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
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探索建立用户引导机制,鼓励共享共用。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五)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改革分阶段实施,在2014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启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
2015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基本建立。遴选状态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开放绩效突出并具有代表性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先行开展向社会开放试点。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统一的评价办法,开展评价考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完善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所有管理单位制定完善的开放制度,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2016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所有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成各自的服务平台,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所有管理单位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
2017年,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