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开封市审计局 | 隶 属 | 开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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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审计法》宣传提纲
(一)为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
1.为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以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三条增加一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为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以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预算审查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的职责,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四条增加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同时,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报告的作用,将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结合起来,增强审计权威性,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四条增加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为适应审计派出机构形式的变化,保障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4.为完善《宪法》和《审计法》确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障审计独立性,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并保证其具备一定专业胜任能力,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二)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改
1.为适应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为适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带来的变化,维护国家资本的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但考虑到其复杂性,将具体如何进行审计监督,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即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3.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有必要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精神,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即增加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状态下,加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内部审计,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为适应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审计机关职能调整的实际,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三)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改
1.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减少“假账真审”问题的发生,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相应增加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2.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和财会电算化的发展,充分保证在信息化条件下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检查权,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原《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的内容中,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3.为全面掌握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并解决公款私存查询难问题,更好地揭露公款私存掩盖的违法犯罪行为,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为有效地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转移、隐匿违规资产的行为,防止其阻碍、逃避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在原《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规定:“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为克服审计执法手段和范围的局限性,促进全面履行审计职责,加强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决定执行的要求,解决审计执行难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四)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所作的修改
1.为保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顺利完成,并避免专案审计中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可能带来的销毁证据、串供、伪造账目、转移资产等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为适应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需要,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审计报告制度,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修订后的《审计法》取消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变为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3.为体现《宪法》确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持审计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内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纠正地方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一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审计处理权的基础上,明确了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等具体措施。
5.为充分保证被审计单位获得公平有效的救济途径,纠正审计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复议诉讼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考虑到财政收支的特殊性,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6.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修订后的《审计法》保留原《审计法》关于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并增加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此外,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原《审计法》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一些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四、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审计法》
《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加强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以《审计法》修订为契机,掀起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大力宣传、全面贯彻《审计法》的新高潮。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
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学习理解《审计法》列为审计机关“五五”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狠抓落实,带头并精心组织广大审计人员,深入学习、正确领会《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审计法》修订和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二)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审计法》
各级审计机关要抓住《审计法》修订和颁布施行的契机,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采取撰文、宣讲、座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审计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并注意同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指示和近年来审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结合起来,从而促使有关部门和人员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审计法》修订出台后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研究提出相关的配套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审计法》出台后的顺利施行。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时研究提出相关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要求,尽快组织修订和起草《审计法实施条例》、《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提出修订和完善相关审计准则的设想及安排意见。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的统一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和调研工作,积极提供建议和意见,并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及时清理和修订地方审计法规。
(四)进一步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在深入学习领会《审计法》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各项审计法规和准则规定,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或者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等。审计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谨慎原则,注意掌握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等,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开封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中共开封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
1.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额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委、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开封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全市审计机关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组织人事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审计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法规科(审理科)
工作职责: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四、计划管理督察科
工作职责: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及审计组织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办理授权审计事项及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及统计汇总等综合工作;承担市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政策跟踪审计科
工作职责:负责对中央、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市审计机关政策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动态督导、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财政审计科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开展。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
工作职责:负责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市委部门、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的审计工作;负责市直政法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对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管高校的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八、农业农村审计科
工作职责:负责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
工作职责:负责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有关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
工作职责: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
十一、企业金融审计科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科
工作职责:负责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管医院的审计工作。
十三、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工作职责:负责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审计工作。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工作职责:研究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有关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开封市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工作职责:组织实施有关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开封市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六、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工作职责:研究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中共开封市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有关事项;负责处理中共开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七、机关党委
工作职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机关纪委
工作职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内审要看内审合同怎么签订的啊,上面应该会有要求,这个是没有固定标准的啊,要看咨询合同
http://www.xzqh.org/quhua/41hn/0211jm.htm城西街道 代码:410211001 2006年,辖7个社区:汉兴社区、汉中社区、祥和社区、翠园社区、黄汴河社区...
限制专业大类为会计、计算机、工程。会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招考,可以通过考试进去,会限制专业,大类为会计、计算机、工程,多数情况下会计需要的比较多,计算机为万能专业可能会需要。如果是财会,审计专业人士(...
地址:梁晋路2号
开封市审计局2100433B
2020年11月20日,荣获“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5月,开封市审计局农业农村审计科被河南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河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党组成员、局长:管坚勇
党组书记、副局长:翟放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同安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泽宣
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守红
副局长:王珂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伟
一、开封市审计科研所
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审计理论、审计技术方法研究;承担本系统科研课题计划制定和任务分解,科研课题、论文的申报、评选等工作。
二、开封市审计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承办开封市审计局交办的各项审计事务性工作。
近年来,开封市审计局在政府采购审计中,着力关注招标投标这一重要环节,注意把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关口,查看是否存在围标、抬标、串标等行为,以有效控制并节省财政资金,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图为审计人员在中标单位现场询价.
开封市经济适用房 1#住宅楼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 一、 1#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 1 、工程特点 (1)工程建设概况 本工程为开封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1#住宅楼, 由河南省某建筑总公司开封分公司承包。基础、 主 体及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工期为 6个月左右,从 2012 年 4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完成。 (2) 建筑设计特点 本工程外形为“一”字形,尺寸为 60.02m×15.50m, 建筑面积为 5680 平方米,为六层砌体结构,其中一层为车库, 二层及以上为住宅,无地下室,层高均为 3.0m,建筑物总高度 为 18.30m,室内外高差为 +0.30m,+0.00 相当于绝对标高 83.65m。 (3)结构设计特点 地基处理: 地基基槽开挖深度为 -1.8m ,开挖宽度超出四周 建筑物外墙基础边缘 2 .0m,放坡边坡系数为 1.5
开封市鼓楼区审计局党组书记:李保安
开封市鼓楼区审计局局长:张玉兰
开封市鼓楼区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艳绮
开封市鼓楼区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敏
开封市鼓楼区审计局副局长:赵兵
开封市禹王台区审计局,为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府部门。
现任领导
开封市禹王台区审计局局长:张静
开封市龙亭区审计局是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