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章关于集装箱检验规定。
(1)集装箱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2)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1)们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2)《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中有关罐式危险品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规定;
(3)《1972年国际集装箱运输关务公约》;
(4)我国船检局和船级社的《集装箱检验规范》;
(5)有关集装箱的国际标准。
中国船检局于1991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集装箱检验规范》,它满足《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际船运货物集装箱和国内水陆联运的货物集装箱,以及其他集装箱。
1996年中国船级社在1991年的《集装箱检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编写新的检验规范,其中纳入了现行ISO 1496-1系列集装箱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第1类通用集装箱的内容修正案和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有关要求的内容,也参考了1991年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等。
中国船级社的《集装箱检验规范》主要包括:一般规定、检验、技术要求、检查和试验、标志等。
在海上货物运输高度发达的今天,集装箱的使用已经司空见惯,相应的集装箱的检验工作也十分普遍。集装箱检验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集装箱的安全使用,避免和防止货损的发生。
1.韩进(HANJIN)是韩国的船公司,公司自己的集装箱一般为蓝色,租用其他租箱公司的箱子颜色就各异了。 2.地中海(MSC)是全球船公司老二,仅此于MAERSK,公司总部在瑞士,应该他们的箱子外表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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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规定。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集装箱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否则,因集装箱管理不善造成货物损坏或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还须经过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集装箱制造厂在投人生产前,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样箱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样箱证书”,制造厂按样箱质量标准和批准的资料进行批量生产,然后对集装箱进行制造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发给相应的集装箱证书并打上规定的标记。
使用中的集装箱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100433B
集装箱是一种具有足够强度,便于周转使用的标准化运输设备流动小货仓。集装箱船是指把大小不一,包装多样,换装不便的货物装入标准化的大型集装箱,并将集装箱作为货运单元实现从一地的门,货运站或堆场到另一地的门,是货运站或堆场的一种现代化运输工具。本文从各自的类别加以重点介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 序(试行 )》等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 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试 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 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 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 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 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 装载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 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
(1984年6月6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的《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废止) 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装箱所装进出口货物的质量,便利交接和结算,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
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应施集装箱法定验箱的范围:散装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莱,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包括罐装啤酒)等。
第三条 实施决定检验的集装箱,其装运技术条件,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的规定外,并需符合下例要求:
一、箱号清晰,箱体完整;
二、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状况良好;
三、箱内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无残留有毒有害物品;
四、冷藏集装箱的冷藏效能良好;
五、罐式集装箱前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装箱部门应根据要求整理后由商检机构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仍不合格,装箱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技术条件要求,并重新申请检验。
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如不能立即装货时,应由申请人自行加封,妥善保管。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检验项目:
一、集装箱货物装箱检验,包括检验集装箱适载条件,审核货物配载计划,监视装箱,鉴定装运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和积载等,签封集装箱;
二、集装箱货物拆箱检验,包括检验集装箱的封识和外观状况,启封集装箱,鉴定卸货前货物的积载情况,监视卸货,鉴定所卸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判明货损、货差原因等。如需验残,可一并办理,按有关检验内容和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拆箱检验/验残”证书;
三、集装箱的承租和退租鉴定,承租鉴定,包括集装箱的类别、号码、规格、数量和内外观状况及适载条件鉴定。退租鉴定,按照承租合同内容,鉴定退租时的集装箱现状、残损情况及残损程度,如须整修,可证明整修所需费用;
四、集装箱单项鉴定,包括清洁、冷藏效能、风雨密及其他单项鉴定。
第六条 集装箱检验的申请,由申请人在实施检验两天前,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办理申请,并根据需要提供货物装箱清单、发票、提单、信用证、合同、承租契约等有关单证,以及检验所需的工具及辅助劳动力。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发给验箱合格证书。凡属法定验箱范围的集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验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箱作业。
第八条 进口集装箱接运部门和出口集装箱装箱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提供有关出口集装箱货物清单及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流向单,以利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商检机构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书号: | 26006 | ISBN: | 978-7-301-26006-7 |
作者: | 林赞明 王学锋 | 版次: | 1 |
开本: | 16开 | 装订: | 平 |
字数: | 375 千字 页数:256 | 定价: |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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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5-09-16 | 丛书名: | 21世纪高职高专能力本位型系列规划教材·物流管理系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