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能简单地判决行为绝对无效,而是需要结合禁止性规范禁止的行为主体、客体与内容进行综合考虑。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①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
“禁止鸣笛”与“禁止呜笛” 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常的交通警示用语。后者是不正确的,含有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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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XXXX电讯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不得到与甲方从事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经营与甲方相类似的业务,这些工作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与甲方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甲方相竞争的单位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相同和类似的工作为下列行业的工作: (一)、
区分纪律规范的类型。可以从规范的功能、规范的内容、规范的组织等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纪律规范的功能类型。根据纪律规范的功能和效力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倡导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惩处性规范三种类型。
倡导性纪律规范。所谓“倡导”,指的是组织成员应当或者必须怎样做,也可以理解为允许或者准许怎样做。倡导性规范是纪律规范中的“准则”。
倡导性是纪律规范最基本的功能。就一定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来说,首先是要明确应当怎样做或者允许怎样做,否则就没有基本遵循。因此,建立组织就要有个章程,开展工作活动就要制定应当怎样做的规章制度,有的还要对组织成员提出义务、权利、道德、作风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涉及的范围和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
倡导性规范是一定社会组织行为规则的根本标准,也是确认那些不应当或者不允许怎样做的行为,产生纪律规范禁止功能和惩处功能的基本依据,在整个社会组织纪律规范中处于基础和根本的地位。在任何社会组织中,倡导性规范都是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纪律规范。
禁止性纪律规范。这是组织成员不应当或者不允许怎样做的的纪律规范,因而是纪律规范的“禁则”。禁止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相对应,它所规范和确认的是组织成员不能逾越的“红线”,各类社会组织一般都要制定禁止性纪律规范。
惩处性纪律规范。惩处性规范就是组织成员违反纪律应当受到什么处罚和怎样予以处罚的纪律规范,因而被称作纪律规范的“罚则”。惩处性规范的主要功能是对组织成员违反纪律应予惩处的行为以及应给予的处分进行规范,并作为惩处工作的基本依据和量纪标准。惩处性规范以倡导性规范为基本依据,与禁止性规范紧密连接,可以说是禁止性规范的延伸和一种表现形式。
由于各类社会组织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一定差异,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的纪律规范都需要具备惩处功能。即使那些具有惩处功能的社会组织,也不是都形成了惩处性纪律规范。因此,惩处性规范也不是具有惩处功能的社会组织都要有的纪律规范。
此外,纪律规范还有一种功能,就是对组织成员遵守纪律应当怎样奖励作出规范。如《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章“奖励”,明确规定了奖励的目的、原则、项目、权限,并对个人或单位遵守纪律应给予奖励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这种规范形式,可以称作纪律规范的“奖则”。
纪律规范的内容类型。一定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和任务,都要进行相应的工作活动,从而形成不同内容的纪律规范。按照内容不同划分的纪律规范只有与特定社会组织联系在一起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同类内容的纪律规范只是所规范的活动或行为相同,它在不同社会组织中有着各不相同的实际内容和具体要求,纪律规范内容的同类并不表明在不同社会组织中其内容和要求的同一。按照内容不同划分的纪律规范,常见的有政治纪律规范、组织纪律规范、群众纪律规范经济纪律规范、保密纪律规范、工作纪律规范、社会生活纪律规范等。
纪律规范的组织类型。根据纪律规范的组织进行分类,就是区别不同目标和任务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的性质划分纪律规范的不同类型。常见的有政党纪律规范、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纪律规范、军队纪律规范、警察纪律规范、学校纪律规范、企业纪律规范等类型。
禁止性规定如《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防洪法》第21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限制性规定如《水法》第38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性规定如《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防洪法》第21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限制性规定如《水法》第38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