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19年6月17日
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 发布单位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7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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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储备机构的收储范围及职能、土地储备范围和储备流程、储备土地的资产管理等。近日,市司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2006年市政府发布了《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十多年来,有效地规范市城区土地市场,但由于国家政策不断完备、城区土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以及我市机构改革、职责有所调整,《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市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修订《暂行办法》,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代为起草《办法》。经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后,按程序发文。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

三、土地储备的概念、范围和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办法》规定,下列十种类型的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四)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中心城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六)中心城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剩余的土地;

(七)市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八)因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收回的土地;

(九)棚户区改造腾退出来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应当先行纳入土地储备库,再按程序供地。

四、如何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和流程?

《办法》从编制储备计划、明确各储备机构工作职责分工、土地收购储备流程、储备土地补偿方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流程和管理:

一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办法》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明确编制内容。

二是明确各储备机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区、功能区的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委托各区、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三是明确土地收购储备流程。《办法》规定,纳入储备土地的收购流程:申请储备→权属核查→现场踏勘→价格测算→方案报批→签订收储合同→支付土地补偿款→权属登记→交付土地→土地入库。

四是明确储备土地补偿方式。《办法》分类确定了储备不同性质土地的补偿方式,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农用地、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方式。

五、如何规范管理土地储备资产和土地供应

《办法》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资产管理、委托出让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管理。

一是明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办法》明确了几个方面的储备土地开发整理要求:储备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对收储地块的要求;收储土地房屋拆除应采取的方式和储备地块若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二是明确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通过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对已储备土地做好管护工作。其中,自行管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委托管护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负责。因自行管护和委托管护所产生的管护费用纳入储备地块项目成本。

三是确定委托出让方式。《办法》规定: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出让委托价格,报市土资委批准。土地出让委托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六、如何规划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是明确规划资金来源。《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方式。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对储备资金的要求,考虑职能的变化,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核算方式;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相关费用可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七、如何对储备土地机构监管

《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储备土地机构进行监管:一是信息化监管;二是部门分工监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三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内国有土地的储备计划、收购、前期开发、管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住建、文旅、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功能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应当先行纳入土地储备库,再按程序供地。

第九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四)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中心城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六)中心城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剩余的土地;

(七)市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八)因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收回的土地;

(九)棚户区改造腾退出来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选址范围中含有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收购储备土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申请储备。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可以收购储备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土地,由申请单位按程序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现场踏勘。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土地测绘机构,对拟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实地测量和核定权属关系。

(四)价格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测绘成果,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对储备土地补偿费用进行测算评估,测算评估价格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审核后的评估价格征询被收储单位意见,商定收储相关事宜,拟定土地收储方案,报市土资委审定。

(六)签订收储合同。市土地储备机构与被收储单位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储补偿款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七)支付土地补偿款。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向被收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被收储单位依法提供规范性票据。

(八)权属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与被收储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储备土地的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九)交付土地。根据收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收储单位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十)土地入库。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完成前期必要的土地整理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置换条件及范围,测算评估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或者市土资委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并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第十四条 收储土地、房屋及其他资产需评估或审计的,应从市土地储备机构中介服务库或者财政、审计部门中介服务库中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补偿价格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

(三)农用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五)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给予补偿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六)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需采取征收方式的,由房屋征收机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市政府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范围内,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相关程序完成土地储备前期工作,包括:确定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拆除建(构)筑物,完成考古工作、土地征收等,再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完成收储土地前期工作的,应按照市土地储备机构确定的收储流程进行。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并处理妥当后,进行收购储备。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除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自行负责拆除,或者委托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也可委托被收储单位、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拆除。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建设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通过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对已储备土地进行管护。自行管护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委托管护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负责。因自行管护和委托管护所产生的管护费用纳入储备地块项目成本。

第二十二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未供应前,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地块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或者临时使用,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从市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评估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租赁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作为租赁价格底价。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储备地块委托管护、房屋租赁信息等,按规定程序确定委托管护单位或者承租人;其中承租人应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出让委托价格,报市土资委批准。土地出让委托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年度终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息。

(三)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开支。

(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管护费用。包括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考古、土地平整、修建围墙、管护等相关费用。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等支出。

(四)土地储备专项债利息及其他利息。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款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市土地储备机构应编制出让地块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核算清单,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收储成本足额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取得的出租、临时利用、残值变卖等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部门分工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负责监管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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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文献

淄博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源调查评价 淄博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源调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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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淄博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源状况,本文以新城区、旧城区、高新区3个区域的宗地为研究对象,对已储备、批而未供、低效土地进行调查评价,采用Arcgis、Mapgis将储备地块与城镇地籍、城市规划、城市基准地价等数据进行叠加分析,评价地块储备潜力。结果表明,调查区存在一定数量的可储备土地资源,应优先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可储潜力主要在二、三、四级,住宅用地潜力最大,应作为开发利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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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源调查评价 淄博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源调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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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淄博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源状况,本文以新城区、旧城区、高新区3个区域的宗地为研究对象,对已储备、批而未供、低效土地进行调查评价,采用Arcgis、Mapgis将储备地块与城镇地籍、城市规划、城市基准地价等数据进行叠加分析,评价地块储备潜力.结果表明,调查区存在一定数量的可储备土地资源,应优先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可储潜力主要在二、三、四级,住宅用地潜力最大,应作为开发利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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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函〔2019〕7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10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2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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