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 颁布时间 | 2015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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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5年9月1日 | 发布单位 | 荆州市人民政府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0日
2015年8月20日,经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这是市政府针对我市建设行业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重大举措,对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最近,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住建委对《规定》作出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2007年,我市参照沿海一些城市的经验,出台了《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八年来,对我市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但近些年来,随着我市建设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家出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规范等新情况的出现,原有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为此,市政府对原有规定作出修改后重新予以颁布。
二、《规定》适用哪些范围
对城市与乡村的建设管理,由于建设条件不一样,所适用的办法也会不同。《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在本市城区及县(市)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执行《规定》。反之,在城区以外的乡村从事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活动,则不受该《规定》的限制,例如,农民自建房屋就不要求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等。
三、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履行哪些手续
预拌混凝土生产是在厂房及罐体内进行,其生产设施及设备安装建设与工业厂房建设并无本质区别,因而从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看,要先后经过投资审批或备案、土地使用权获得、环境评估、规划用地与规划工程手续审批、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因而市或县(市)的本级发改、国土、环保、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职能履行其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为什么要办资质证
国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即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具有的人员结构、资本金数额、生产设备与实验室条件等,核发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企业只能在取得该证书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建部门对资质的办理实行“一站一证制”,例如,外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来我市设站,就不能凭原有企业资质直接从事生产,而是应根据新建站的综合生产条件,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发相应资质证书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这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从根本上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和所有权人,在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即在工程设计、编制概算、审核预算时,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且在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时,也应明确将监督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纳入委托监理工程内容。在相关文件中不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工程监理合同中不注明监督预拌混凝土使用条款的,建设单位应自我纠正,质量监督等部门也应对此进行相应监管。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哪些基本义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时应尽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是设置专门实验室,其人员配备、仪器设备、检测能力、技术管理等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三是生产条件要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等标准;四是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执行散装水泥政策;五是要抓好安全生产,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等发生供货与使用关系,因而伴生出两种主要民事责任:一是要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供货合同,按时、按需供货,如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所生产预拌混凝土在现场交货检验后的质量结果,要符合标准要求和合同要求,如因供货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货要注意哪些事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系用运输专用车向使用人供货,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注意事项包括:一是运输专用车因交货所需确实要通过城区禁行线路时,应事先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不能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二是要采取技术措施严防运输车沿途洒漏,不能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三是运输车供完货后,冲洗专用罐后的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不能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九、预拌混凝土现场交货应注意哪些方面
专用运输车将预拌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交货之后,并不能直接用于工程施工,还要经过验货与取样两个过程:一是生产企业按约定交货时,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随车发货单,由需方验货;二是需方验货时应在监理人员监理下,按标准规程取样,而后进入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养护,并以此作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评定依据。这一行为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来完成,如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有代办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十、有关责任主体违反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生产、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国家都制定有相应的行政与技术管理规定,如果建设、设计、生产、检测、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不遵守相关规定,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的内容、情节轻重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取消企业资质等。
十一、为什么干混砂浆的管理要参照《规定》执行
在2010年12月,市政府曾颁布《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3号)。考虑到对干混砂浆的管理,在许多方面都与预拌混凝土管理相同,因而在《规定》中明确规定:干混砂浆的建站、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参照《规定》执行。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县(市)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辖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等),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到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生产站点建成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实行“一站一证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取得专业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编制概算、审核预算时,均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监理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纳入监理内容。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实验室。实验室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检测能力、技术管理、试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328)等行业标准。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使用工业废弃物,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使用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并按规定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提供预拌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工期、出现质量事故或其他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由生产企业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运输专用车需要通过市区禁行线路时,应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预拌混凝土运输专用车应防止沿途洒漏,并在专门的场地内冲洗,严禁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畅通,并有必要的照明、水源、停车场等设施。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随车发货单。
第十九条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有关标准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混凝土试件养护室。
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其它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违规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公示。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管理、公安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等规定的,由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2年,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干混砂浆建站、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荆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12月发布的《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荆州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后,按规定报备。
1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的,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
海西州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预拌 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 据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或其他物料, 经集中自动计量搅拌 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海西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五条、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州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 纳入 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应当 符合海西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搅拌 站布点方案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荆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湖北省招投标监管局副巡视员李习涛、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黄仲坚到会祝贺。荆州市老领导王家富当选为荆州市招标投标协会会长。荆州是全省最早推行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的市州,也是全国最早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的市州。经过近6年努力,创造了全国有影响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荆州模式”。仅2010年,荆州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交项目439个,成交金额近50亿元,增效节资达7.55亿元。
各会员单位:
遵照荆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成立大会一致通过的《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协会各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单位要“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的要求,协会正在进行2014年会费收缴工作,请协助尽快办理。
会员2014年度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理事会单位会费5000元/年,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为简化会费缴纳手续,保证协会会费收入,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故请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于2014年6月份以前将2014年度会费汇至下列协会账号。协会收到会费后将用挂号信寄出收据。
我们十分感谢各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并欢迎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3号)精神,设立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其机构级别相当正县级,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挂荆州市测绘局牌子。
荆州市江津西路267号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