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锦州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1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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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日 [1] | 发布机关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1] |
锦州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场所及其设施。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包括:
(一)住宅类建筑物;
(二)公共类建筑物(包括商业类建筑物、办公类建筑物、文体类建筑物、教育类建筑物、医院类建筑物、游览场所类建筑物等)。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人防、城管、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遵循节地、节能、安全、高效、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可以采用地下停车场(库)、地面停车场(库)及立体机械式停车楼(库)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履行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条 各类公共类建筑物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成后,应当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为三类停车区域:
一类区:小凌河以北;
二类区:小凌河以南,南山隧道以北;
三类区:南山隧道以南(含滨海新区)。
第十一条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经共同申请,且具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集中统一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一)新建规模达100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新建住宅类建筑物 ,按照100%的车位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物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确保我市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符合要求: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
(二)大型加油站、加气站、公交枢纽,社会公共停车场;
(三)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公共类建筑物;
(四)一类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筑物;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不低于本规定附表确定的标准。
已有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其改建、扩建部分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规定附表确定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附表确定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车位指数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以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附表确定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八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而无法满足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其配建停车位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表一住宅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类别 |
单位 |
车位数 |
|||
一类区 |
二类区 |
三类区 |
||||
住宅类 |
商品房 |
S≤90m |
车位/户 |
0.7 |
0.8 |
0.9 |
90m
|
车位/户 |
0.8 |
1.0 |
1.2 |
||
S>144m |
车位/户 |
1.2 |
1.5 |
2 |
||
回迁房 |
车位/户 |
0.5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4 |
附表二商业类、办公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类别 |
单位 |
车位数 |
||
一类区 |
二类区 |
三类区 |
|||
商业类 |
公寓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4 |
0.6 |
0.8 |
酒店、宾馆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6 |
0.8 |
1.0 |
|
大型商业设施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7 |
0.8 |
1.0 |
|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4 |
0.5 |
0.6 |
|
健身中心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1.5 |
2.0 |
2.0 |
|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1.5 |
2.0 |
2.0 |
|
配套餐饮、娱乐设施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按独立餐饮、娱乐80%执行 |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9 |
0.9 |
0.9 |
|
办公类 |
商务办公用房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6 |
0.8 |
1.0 |
行政办公用房(执法、服务类)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8 |
1.2 |
1.3 |
|
其他办公用房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5 |
0.8 |
1.0 |
附表三文体类、教育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类 别 |
单 位 |
车位数 |
文体类 |
影剧院、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 |
5.0 |
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100 m建筑面积) |
6.0 |
|
展览馆 |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
1.0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
0.5 |
|
教育类 |
幼儿园 |
车位/100师生 |
3.0 |
职校、中学及小学 |
车位/100师生 |
4 |
|
大专院校 |
车位/100师生 |
6 |
附表四医院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类 别 |
单位 |
车位数 |
医院类 |
三级医院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1.0 |
二级医院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8 |
|
一级医院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6 |
附表五游览场所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类 别 |
标 准 |
车位数 |
游览场所类 |
风景公园 |
车位/公顷 |
2.5 |
城市公园 |
车位/公顷 |
10 |
附表六其他机动车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车型 |
机动车 |
||||
车位换算值 |
微型车 |
小型车 |
中型车 |
大型车 |
铰接车 |
0.7 |
1.0 |
2.0 |
2.5 |
3.5 |
根据《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第十条“多层与多层及多层与低层之间山墙距离最小不宜小于6米。”(如果商业裙房上还有高层居住,裙房还按这个计算),原来如果都同同类型的居住可以挨着的,如同胡同里连排...
一般都是用热熔的,直接刷的少,所以一般套热熔的 自行车图案没太合适的定额子目,直接补充一个定额子目吧,或者借用按个计算的箭头之类的,然后乘个系数吧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 的通知 (1988 年月 10 月 3 日发布 )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改善道路交通再次, 保护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 停放的 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 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
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 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 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 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 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 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 层次。 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 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 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 (试行) 》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 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 色彩、 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
江苏省南京市近日公布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区范围内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住宅、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建筑根据分部区域的不同,按照相应的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设停车位。
对于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针对城市土地资源紧张、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带来的停车难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日表示,将引导各城市加快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从源头加强城市停车设施配置,逐步缓解城市停车矛盾。
住建部城建司副司长刘贺明在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住建部已于本月初正式印发《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立足从规划源头合力配置城市停车设施资源。这也是住建部探索从规划、建设和管理三个环节科学发展城市停车设施的第一步。
“目前部分城市编制了停车设施规划,但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有待加强,内容、深度不统一。”刘贺明说,此次发布的规划导则提出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提供了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等附录。 针对不同规模城市特点,规划导则提出可分层次编制停车规划,并要求各地在规划中要研究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各地应从停车配建标准入手,优先保障基本车位供应。”刘贺明介绍,在停车设施供给策略中,导则特别提出适度满足基本车位,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 根据导则,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至1.3倍之间;停车场应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如附录所列的北京市标准,明确规定居住类建筑应将18%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停车位。 刘贺明说,各地还要结合实际需求规划公共停车场,确保建设落地。同时,要求各城市每5年进行一次全市性停车普查,普查结果纳入统一的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存档管理。 他透露,目前住建部正在研究制定针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环节的相关指南和通知,将抓紧完善,尽早出台,指引城市科学建设和管理停车设施,逐步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难题。
近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全面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手续,鼓励各地利用现有条件依法依规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按照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各地在建设此类停车设施时,必须购置取得许可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鼓励社会资本与土地所有人组成联合体,合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