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时间 2008年6月1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2008〕75号

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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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文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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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 [2008]7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 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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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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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8 年 4 月 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 [2008]75 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 从事可能对 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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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使用虚假操作证导致建筑市场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现状,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重申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监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该厅要求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要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作为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信息记录在案,对不具备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安装(拆除)告知手续时,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和特种人员资格证原件,并将证书信息进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拆除)工作。

该厅重申,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应的作业操作类别资格证,随时接受检查。初次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3个月实习作业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各级安监站在对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持资格证或证书过期失效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此外,严禁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市、自治区)办理资格证。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技能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种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P)普通脚手架,

F)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T)塔式起重机司机,

S)施工升降机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T)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S)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参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大纲(试行)》,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大纲(试行)》具体详见附件。

(二)考核方式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或口试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三、考核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缴费时间: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0日;

考核时间: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9日。

报名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海河大厦主楼三楼服务大厅“从业人员考试报名窗口”。

(为方便报名单位组织考生报名考试,本次考试按照报名缴费先后顺序和考场承载能力进行安排,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2、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程序

此次报名采用集体方式进行,有关单位报名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1、本单位人员的《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均需附照片);

2、本单位人员的《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体检表》;

3、报名单位按工种填写《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电子版标注姓名);

以上报名时请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后标注姓名)。 

五、考试缴费

收费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统考费标准的通知》;

考试费用:每人每科20元,共计40元。

缴纳方式:目前暂接受银行卡现场刷卡方式收取考试报名费。请于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到“从业人员考试报名窗口”缴纳考试费(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海河大厦主楼三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3368493),方可完成报名程序。

六、考点设置

考点设置由我中心统一安排,考场、座位均随机编排。每个考生考试的具体场次、考点、考场、座号等信息以《准考证》为准。

七、准考证管理

准考证统一以电子版形式发放到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印发本单位人员。

八、有关要求

1、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二者缺一不得入场;

2、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不得附加其他报考前置条件;不得以参与培训为报考条件;

3、报考人员需诚信报考,所填报和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信;杜绝作弊、替考现象;要认真阅读考试有关文件,熟悉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技能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种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P)普通脚手架,

F)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T)塔式起重机司机,

S)施工升降机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T)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S)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参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大纲(试行)》,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大纲(试行)》具体详见附件。

(二)考核方式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或口试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三、考核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缴费时间: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0日;

考核时间: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9日。

报名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海河大厦主楼三楼服务大厅“从业人员考试报名窗口”。

(为方便报名单位组织考生报名考试,本次考试按照报名缴费先后顺序和考场承载能力进行安排,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2、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程序

此次报名采用集体方式进行,有关单位报名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1、本单位人员的《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均需附照片);

2、本单位人员的《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体检表》;

3、报名单位按工种填写《天津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电子版标注姓名);

以上报名时请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后标注姓名)。

五、考试缴费

收费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统考费标准的通知》;

考试费用:每人每科20元,共计40元。

缴纳方式:目前暂接受银行卡现场刷卡方式收取考试报名费。请于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到“从业人员考试报名窗口”缴纳考试费(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海河大厦主楼三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3368493),方可完成报名程序。

六、考点设置

考点设置由我中心统一安排,考场、座位均随机编排。每个考生考试的具体场次、考点、考场、座号等信息以《准考证》为准。

七、准考证管理

准考证统一以电子版形式发放到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印发本单位人员。

八、有关要求

1、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二者缺一不得入场;

2、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不得附加其他报考前置条件;不得以参与培训为报考条件;

3、报考人员需诚信报考,所填报和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信;杜绝作弊、替考现象;要认真阅读考试有关文件,熟悉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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