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已以荆政办发〔2019〕24号发文,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市人社局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我市各地基金收支不平衡结构性矛盾,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工伤保险制度,市人社局草拟了《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在征求了各地意见和建议,会同市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讨论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2号)等。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核心内容就是“六个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基金如何统筹管理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基金管理账户,实行统筹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专账”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二)做到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审计后,全额上缴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记账,赤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市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户,不得留存。由基金专户统一支出。

(三)实行收支预算制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地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基金预算审核汇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审后,将预算数据下达到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按《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定程序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批。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税务局执行。

(四)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 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 30%。市本级、县(市、区)未完成工伤保险年度预算收入,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补齐缺口部分资金;市本级、县(市、区)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仍出现基金收支缺口,使用该地历年结余基金后仍不足支付,符合预算调整规定的,由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与该地人民政府按 8:2 比例分担;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使用风险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补足。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哪些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 2100433B

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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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基金统筹、政策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基金预算和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基准费率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施工人员。

第六条 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由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因素,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随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实行一票征缴。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和管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编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地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基金预算审核汇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审后,将预算数据下达到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按《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定程序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批。

第十条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税务局执行。

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无预算不支出”原则,严格预算执行,并定期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率异常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专账”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税务部门负责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留存,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税务、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审计后,全额上缴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记账,赤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季度将基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按季度将支出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30%。

市本级、县(市、区)未完成工伤保险年度预算收入,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补齐缺口部分资金;市本级、县(市、区)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仍出现基金收支缺口,使用该地历年结余基金后仍不足支付,符合预算调整规定的,由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与该地人民政府按8:2比例分担;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使用风险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补足。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市直用人单位、中央和省属在荆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依照国家、省规定和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工伤认定规程,对工伤认定管辖、事故报告、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决定、送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当协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鉴定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挂钩的,均以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和荆州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为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在市本级建立工伤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市、县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市(县)工伤保险数据归集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联网管理和监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技术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与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信息系统配置及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市级统筹后的各项管理办法,建立职责清晰、运行流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市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社、财政、税务、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预算编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试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伤保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政策解读常见问题

  • 工伤保险问题

    你好,按照1.8%执行的,因为这个均按照新的政策执行的,新的费率替代老的费率。

  • 工伤保险取费

    不应该取,都含在取费中了

  • 谁能做一下房产税政策解读?

    2014年1月1日起,对于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

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政策解读文献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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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9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 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对工程建设 项目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使工程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要求,对于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职工 工伤赔付难、维权难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 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武汉市 办法以项目或标段(统称项目)为单位,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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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行政区域来确定工伤保险的管理面.直观点来说,如果工伤保险采用市级统筹,那缴费的最低数不得低于市级社会平均工资,同时,全市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调配使用;如果工伤保险采用省级统筹,那缴费的最低数不得低于省级社会平均工资,同时,全省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调配使用;反之,赔偿的标准也是相对应的.

第二条 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按照“基金统筹、政策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基金预算和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技术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完善与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信息系统配置及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职责清晰、运行流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州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州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医治行为监管、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州级统筹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预算编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第七条 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州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在本州有分支机构的,可在本州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职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煤矿和非煤矿山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短期雇佣职工可选择按产能标准参加工伤保险,也可选择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按建设项目和产能参保的,参保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除按建设项目和产能参保的,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支缴率等测算确定并报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缴费标准。建筑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五类行业的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工程造价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非煤矿山选择按产能参保的,每年分别以8元/吨、2元/吨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浮动费率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调整费率前应报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国家、省出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第九条 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州财政设立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筹管理全州工伤保险基金。各县市应于每月底将当月工伤保险收入上解至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得留存。

第十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除按照2019年该县市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水平,预留2个月的基金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全部上解至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上解基金的50%记入上解该县市的明细账户,用于弥补该县市完成年度征收任务后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缺口,另50%记入州级统筹基金,用于弥补州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缺口。审计部门同步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通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预算期内,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州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由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时调整预算。

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完成预算。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报各类基金报表、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落实分级负责制度。县市当年没有完成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市财政负责补齐;当年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州与县市按8︰2的比例分担,州、县市均可分别先用结余资金弥补,结余资金不够弥补的,分别由州与县市财政补齐。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则上由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生产经营地难以确定的,由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 凡出现工亡事故或一次性因工受伤达到3人以上的事故,县市认定工伤前,须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一般工伤案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州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审核和鉴定结论送达等工作。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支付计划。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核定额度将资金划拨到州级工伤保险支出户,州级工伤保险支出户划拨到县市工伤保险支出户,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除单位垫付的医疗费外,其他工伤待遇费用应支付到待遇享受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储蓄卡账户。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州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职工经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外地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报销标准:火车按不高于硬卧标准报销,动车及高铁按二等座标准报销,公路客运据实报销;待床期(最多不超过3天)的住宿费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未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2100433B

627日,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

2014年起,人社部就开展了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还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会上介绍,2016年以来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工作成效显著,全国新开工建筑项目参保率达到97.1%,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先行、灵活便捷的制度优势。

接下来,还将全面建立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先参保、再开工长效机制,建立以部门协作、督查和通报为核心的工作机制。

游钧表示,新费率政策成效初显,全国工伤保险新费率政策的实施降低企业用人成本130多亿元。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费率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仍超千亿元。根据《201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737 亿元,比上年下降 2.3%,支出 610 亿元,比上年增长 1.9%。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411 亿元(含储备金 239 亿元)。

随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待遇水平提高,特别是先行支付和降低费率政策的实施,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对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出了更高要求。

去年7月,人社部工伤司司长刘梅提出,要研究制定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指导意见,全面实施省级统筹,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这项工作,游钧表示,2016年以来,人社部在制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意见、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指导意见等关键政策方面实现突破,制度体系完善步伐加快。当前,重点要全面启动基金省级统筹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

此外,游钧表示,人社部还将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全面推进待遇调整机制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推进经办工作完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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