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 险种类别 | 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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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一次性缴清 | 适用领域 | 建筑施工企业 |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对于每人诉讼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2100433B
适用人群: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
投保范围: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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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 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 别注意 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 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 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 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名称 电 话 被保险人名称 电 话 被保险人通讯地址 邮 编 被保险人施工资质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许 可证号 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址 工程合 同造价 投保区域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主险 累计责任限额: (小写)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小写)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 (小写) 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小写)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 (小写) 主险保险费率: 主险预付保险费: (小写) 附加第三
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正式开办的险种,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然而,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具体特点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如果一味地沿用同样的承保方法,就会在无形中增加展业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赔等业务上的混乱,有时会产生违背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情况。一、我国...
详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施工业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责任限额
第三条累计责任限额按主险的10%确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以及每人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同主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施工现场潜在的可能对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每人仲裁或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合同正本、索赔申请、事故证明书、雇佣合同、损失清单、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原始单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与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要求另外投保。本条款与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办理。2100433B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 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 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 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 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 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 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 死亡赔偿金;
二、 伤残赔偿金;
三、 误工费用;
四、 医疗费用。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