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 | 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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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4年7月31日 | 印发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印发号 | 建质〔2014〕111号 | 相关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31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
1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A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A.3 B.1 C.5 D.21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是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 [2014]1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 发 [2010]23 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 见》(国发 [2011]40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 贯 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 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和建筑施工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 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 7月 31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项目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以及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在本省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做好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运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建筑施工项目考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健全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自评材料。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性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签署意见。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改阶段性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
项目自评机构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项目考评主体报送1次自评报告(含自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与项目考评工作同步开展,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并进行日常考评抽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的建筑施工项目月自评材料和阶段性自评材料;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项目隐患整改情况;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以项目自评情况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2)。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优良:
(一)按规定开展了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材料的;
(二)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月自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
(五)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且提出的问题已经进行整改的。
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本年度监督的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80分以上的项目超过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时,按考评综合得分排序,取最多不超过15%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二)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一年内被责令停工整改2次以上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月自评有一个月自评分在70分以下的;
(五)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有一次评分在70分以下,或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优良之外情形的,考评为合格。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均为同一考评结果。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考评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结果。企业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每三年考评一次。考评主体应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3)及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的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考评主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考评主体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无竣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主体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为优良(JGJ/T77合格以上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二条 考评主体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排名。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或未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四)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考评结果为优良、不合格之外情形的,考评为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是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的“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必备条件。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核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考评主体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的工程项目,项目的考评结果应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2100433B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涪建安监发〔2017〕4号
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区安监站将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考评。施工企业应当成立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形成每年的自评结果,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监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对企业实施考评,并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知书》。
二、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考评。项目应成立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分项评分表》和《建筑施工项目标准化月自评表》(此表由施工单位存档备查),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完工后竣工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实施综合考评,并核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知书》。
三、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将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安全生产许可、投资融资风险评估等重要参考依据。
各企业及项目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落实责任,切实开展好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
2017年2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今后,该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的申报、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均遵守此《办法》。
《办法》明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成立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的考评。福建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考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当年度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福建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考评重在施工企业三年内所完工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企业申报与设区市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将全省通报表彰,并记入信用档案。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申报福建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的条件,要求企业是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或在福建省备案并设立二级法人分公司的省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同时,企业被列入当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对象,且考评主体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近三年内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企业近三年内已完工项目被评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累计6项及以上,符合以上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考评条件的企业,由施工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至31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