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 | 通过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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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 | 2010年12月31日 | 施行时间 | 2011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0号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1]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对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特殊方式进行缴费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报价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方法一: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 方法二:若招标文件不明确,三项都计取,但是要分别列示,因为社会保障费甲、乙双方不能直接结算,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甲、乙双方可以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费是由于施工单位自已交纳。也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造价里面工伤保险费是属于规费的,您在单项工程里面取就可以了,按照计算基数,是建设单位直接按建筑造价算一笔工伤保险费给施工单...
我们山东是0.15%,取费基数:直接费+管理费+利润
近日,针对建筑企业打工农民工因工负伤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和赔偿这一问题,长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都要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 68 号(1998 年 6 月 13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发布 自 199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 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是工伤保险对象,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积极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 )缴费费率之积。
A、本地区
B、本行业
C、本单位
D、本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参见教材P275。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即: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办法内容
一、煤炭、黄金、建筑和其他矿山企业均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煤炭、黄金、建筑和其他矿山企业的参保人员指为企业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参保人员名单由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三、煤炭、黄金企业的缴费基数按生产能力确定。实际产量低于核定产量的,按核定产量缴费;实际产量高于核定产量的,按实际产量缴费。缴费标准为煤炭企业按每生产1吨,缴费2元;黄金企业按每生产1两,缴费35元。参保企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次年缴费标准按煤炭企业每生产1吨,缴费1.5元;黄金企业每生产1两,缴费25元。参保企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次年缴费标准按煤炭企业每生产1吨,缴费3元;黄金企业每生产1两,缴费50元。
四、除煤炭、黄金企业外,其他矿山企业,缴费标准为产值的1%。
五、煤炭、黄金、及其他矿山企业实际缴费数额低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数额的,则按全州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费率(费率为2.2%)再乘以参保人数收缴。
六、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按实名参保,缴费基数低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全州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高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按实际工资计算;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施工人员按单项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工程总造价的20%的1.8%,缴费时间为鉴定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开工之前,参保期限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工之日止。
七、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