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印发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类    别 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建质〔2014〕124号
印发时间 2014年8月25日 施行时间 2014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五方通话线 RVVP 4×0.7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永行

m 13% 广州康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五方通话线 RVSP6×1.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宇豪

m 13% 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五方对讲中心系统 DBT-D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来邦

13% 深圳市来邦电子有限公司西南办事处
五方对讲分机 HBW-A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来邦

13% 深圳来邦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代理
五方对讲分机 HBW-A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来邦

13% 深圳市来邦电子有限公司西南办事处
建筑工程涂料 25KG每桶/外墙原浆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kg 13% 天津迪奥美世纪涂料有限公司
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品种: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佳兆业佳科

13% 深圳市佳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空气质量监控 RXXF C600/200壁挂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工程钻机主 GJD15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5年9月信息价
工程钻机主 GJD15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工程钻机主 GJD15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1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4季度信息价
工程驳船 100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3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花岗岩五方责任主体标志牌 罗源红花岗岩800×600mm,刻字约150个|1个 1 查看价格 阳西县塘口富源花岗岩石材厂    2016-01-29
终身责任 按图|1件 1 查看价格 广东众悦标识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  阳江市 2021-06-22
工程责任 详附件|1座 2 查看价格 深圳市迪斯迈标识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7-27
质量责任标志牌 800×600×25mm黑色大理石,机刻宋字,|1块 3 查看价格 广西岑溪恒通石业有限公司 广西  贵港市 2021-10-22
终身责任牌平面图 1.2×0.8m|1个 2 查看价格 广州市提莫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  阳江市 2021-10-15
惠州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惠州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0惠州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清远市 2010-01-28
责任 详见附件|1个 1 查看价格 广州芬奇广告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3-11
责任 480×320×5mm,详附件图纸|5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广璟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   2020-09-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如何理解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

    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

  •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以哪一方为主

    应该理解为五方责任整体都是平等的。 工程出问题的时候,没有为主的这个说法,都会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具体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献

简析《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简析《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2.5MB

页数: 1页

评分: 4.6

近年来,工程质量事故频发不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忽略了个人责任问题.《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颁布首次明确建筑工程领域质量问题的具体责任人,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明确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将\"负责到底\".

立即下载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

格式:pdf

大小:2.5MB

页数: 3页

评分: 4.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 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 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

立即下载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4〕1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开工条件,切实落实质量责任承诺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连同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质量终身责任的协调管理工作,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且未明确总包协调责任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协调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对依法不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并在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和职责。

二、加强过程动态核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和其他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的动态核查。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到岗履职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质量责任人未按规定到岗、随意变更或未认真履职到位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时,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加强责任信息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关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核查,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等质量责任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相关媒体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设置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以往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对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各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各地报送的月报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通报了2015年1月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中,88.06%签署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中,93.76%设立了永久性标牌。

根据通报,2015年1月,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共15474项,其中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有13627项,覆盖率达88.06%,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等13个省市覆盖率达100%。此外,全国共有30424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全国1月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16013项,其中有15014项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达93.76%,天津、山西、吉林、安徽等14个省市覆盖率达到100%,有12454项工程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7.78%,安徽、江西、湖南、重庆、青海5个省市覆盖率达100%。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不断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市县一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工程质量。据统计,2015年1月,各地共检查工程56528项,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工程4287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工程52241项。

各地共下发监督执法检查整改单24779份、行政处罚书1198份,处罚相关单位1025个,处罚相关人员593名,实施信用惩戒696起,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420起。从行政处罚起数看,山东、湖南、安徽3个省份处罚力度较大;从曝光典型案例起数看,安徽、天津、重庆3个省市曝光力度较大。

通报说,从各地上报情况看,仍有部分地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效果差,新建工程“两书一牌”制度覆盖率不高,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不够,不少地区存在重检查、轻处罚现象。此外,在报表上报过程中,存在上报不及时、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