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3338/2013-00789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有效期 2014年02月01日生效
文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直角护角(施工) 210×130mm品种:橡胶护墙角;外形尺寸(mm):800×200×5;材质:橡胶;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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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昆明致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告示牌(施工) 800×600×2.0mm品种:交通标志牌、板;工艺:室外立柱标牌采用2.0优质铝板,贴反光膜,含铝槽,含2寸夹码,含螺丝.;类型:其他;规格(mm):800×600×2.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共顺

13% 云南共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附牌(施工) 600×200×2.0mm品种:交通标志牌、板;工艺:室外立柱标牌采用2.0优质铝板,贴反光膜,含铝槽,含2寸夹码,含螺丝.;类型:其他;规格(mm):600×200×2.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共顺

13% 云南共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双行牌(施工) 600×600mm品种:交通标志牌、板;工艺:优质铝板+反光膜字符;施工方案:附着式,镜钉固定;类型:交通指示标志;规格(mm):600×6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大耀

13% 云南大耀科技有限公司
护角器(施工) 100×100×8mm品种:橡胶护墙角;外形尺寸(mm):100×100×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云南大耀科技有限公司
限速牌(施工) 600×600mm品种:交通标志牌、板;工艺:优质铝板+反光膜字符;施工方案:附着式,镜钉或吊架固定;类型:限速牌;规格(mm):600×6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大耀

13% 云南大耀科技有限公司
双行牌(施工) 品种:交通标志牌、板;工艺:优质铝板+反光膜字符;类型:交通指示标志;规格(mm):600×6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大耀

13% 云南大耀科技有限公司
吊架(施工) 品种:反光镜立杆;工艺:优质铝板或角铁;类型:其他;规格(mm):60×4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大耀

13% 云南大耀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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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SC200/200 普通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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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月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施工电梯 SC200/200 变频中速、安装高度为200-250m(含25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月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施工电梯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150m(含15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月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施工电梯 SC200/200 变频中速、安装高度为150-200m(含2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月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施工电梯 SC200/200 普通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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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SC200/200 变频高速、安装高度为200-250m(含250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月 深圳市2022年8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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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请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 请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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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啥?

    你好,办法如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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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共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 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 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 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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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宣贯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与北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京价协)于2014年4月24-25日在北京市联合召开宣贯会议,来自北京以及北方部分省市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相关专业人士近300名参加了本次会议。

京价协唐世海秘书长主持了会议,对参会代表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宣贯会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中价协吴佐民秘书长出席并作开班首日讲课。

吴佐民秘书长介绍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展望,就行业的发展历程、阶段划分、取得成就及存在问题等方面的观点与大家分享。作为《办法》的主要起草人,吴秘书长对《办法》的修订情况和条文条款进行了详细介绍与解读,便于与会代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近27个条文的实质内涵。会后安排了答疑时间,对学员所提的问题,吴秘书长逐一作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会议的第二天,由来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袁华之律师结合工程造价相关案例进行了法律评析及实务操作讲解,对大家从运用的层面理解条文很有意义,袁律师还结合案例就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实务问题进行评析,丰富的授课内容得到了学员的认可与好评。

本次宣贯会取得圆满成功,会议得到了参会代表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4〕23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依据的制定、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等工作。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

二、本市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委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筑工程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价格信息,以及造价指数、造价指标,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倡导并逐步推进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三、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四、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本市现行计价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含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招标人报市住建委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人应当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市住建委负责受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诉。

五、招标标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常规施工组织设计、本市现行计价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六、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本市现行计价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七、建筑工程投标,提倡行业自律,防止不正当竞争。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于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标底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经分析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并否决其投标。

八、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承包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投标人承诺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当在投标报价中明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及费用。

九、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本市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经批准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发承包双方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签字确认。应当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由此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及合同价款。

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其中: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当详细说明与原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当计算并调整措施项目费及合同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发生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由此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及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且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

(五)发生索赔事件的。索赔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和有效证据,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发承包合同中对索赔事项加以明确约定。

(六)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及时核对、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并调整相应合同价款。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应当随当期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

十、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具有最终约束力。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方应当将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住建委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2〕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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