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项目 | 费率幅度 | 厘定条件 | 备注 |
1、住宅大楼 2、综合性大楼 3、饭店、酒店 4、办公大楼 5、医院、学校大楼 6、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 1.5‰ ~ 2.5‰ | 1、无特种巨灾风险地区 2、工期为三年以下(不含保证期) 3、保险金额USD2000万元以下、免赔额USD1500元~ USD2500元 保险金额USD2000万元~ USD5000万元、免赔额USD2500元~ USD4000元 保险金额USD5000万元以上、免赔额USD4000元~ USD8000元 特大工程USD1亿元以上、免赔额USD10000元以上 | |
道路 | 1.5‰ ~ 2.5‰(普通) 4‰ ~ 7‰(高速、高等级) | 1、免赔额:一般风险:USD2000元 ~ USD5000元特种风险:USD50000元 ~ USD80000元2、地震、海啸风险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60% ~ 80% | 注:该部分项目通常保额较高,可根据当地不同的情况自行适当调整,如分标段承保,上述免赔可适当降低20% |
码头、水坝 | 3.5‰ ~ 6‰ | ||
隧道、桥梁、管道 | 4‰ ~ 8‰ | ||
机场(综合项目) | 3‰ ~ 5.5‰ |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3、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所承保的内容】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包含2部分内容:1:物质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
在物质损失承保的责任范围一般是:
1.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很多人会问及意外事故包括哪些呢?意外事故一般指的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物质损失。那很多人又会问:"施工现场的材料被偷盗了,算不算意外事故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非主观行为,意外造成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根椐最新条款,只需要在特别约定内加上盗窃保险就可以了)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上海平安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平安保险公司对每一建筑工程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表项目费率幅度厘定条件备注1、住宅大楼2、综合性大楼3、饭店、酒店4、办公大楼5、医院、学校大楼6、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1.5‰ ~ 2.5‰1、无特种巨灾风险地区2、工期为三年以下(...
一般情况下,价格谈得可以的是千分之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通常有5个分项费率组成:①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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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器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汽车;各种设备如水泥搅拌设备、临时供水及供电设备、传送装置、脚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物资,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损失危险,保险人亦可承保。
4.安装工程项目,即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安装的项目,如电梯及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存在的危险予以承保。
5.损害赔偿责任,即建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并依法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虽是责任保险中的承保对象,亦可作为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之一加以承保。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自然事件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3、人为风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4、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建筑工程保险特征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1、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2、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 工程名称 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部分(工 期费率) 住宅大楼 1.4---1.8 综合性大楼 1.6---2.2 商场办公大楼 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 2.1---2.8 仓库及普通厂房 2.4---2.8 道路 2.6---3.0 码头 3.0---5.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 3.2---4.5 建筑用机器、设备 部分 (年度费率) 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 9.0---14.0 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拖拽设备、铲 车、特种车辆 8.0---10.0 其他各种施工机具 6.0---8.0 加保保证期 (一 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 10%-15%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 10%-25%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把建筑物的地基条件及其复杂程度、结构方案的规则性及其复杂程度等设计方案作为调整建筑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文章从结构可靠度的理论出发,认为这些结构设计方案只是影响建筑安装费,而作为保险费率取值的指标必须是影响结构可靠度的直接因子,如客观因素中的使用年限与安全等级,以及主观因素中的参与工程设计与建设水平的高低等等。最后,以数理统计为基础提出计算保险费的厘定模型,并采用概率分析方法确定各种不确定性与保险费率关系。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投保的险种。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合同提供的直接保障,承保的财产以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为依据。
其内容有:房屋建筑工程及在工地的物料;房屋建筑用机械、工具、设备和临时工房及其屋内存放物件;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原有财产;附带安装工程项目;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和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 2100433B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保险金额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本身的保险金额和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前者以建成该项工程的总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为使被保险人获得足够的补偿,被保险人可以先按预付的合同工程的价格投保,完工后再按工程最后的实际价格调整整个工程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也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重新结算。后者也相应确定,列入保险单中。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期限,起始日从工程动工日起或自被保险项目所列的财产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终止日按以下规定中先发生者为准: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日期终止,若部分使用,则使用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此外,房屋交给业主使用后,还有一个保证期,在此期间,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事故的,承包人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需负赔偿责任的,可以加保保证期间的保险责任。工程延期,保险期限可以扩展,但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