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要求 | 外文名 | Fir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residential rental hous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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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T/LJH 016—2019 | 实施日期 | 2019年07月15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6月15日 |
大连标科科技发展中心、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
标准规定了居住出租房的总则、总体布局、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防火措施和安全管理等要求。 2100433B
王晓非、宋怀亮。
一、房屋租赁时出租方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核实承租人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对租房人的身份加以核实,主要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核查,同时要了解租房者的工作、租房后居住人数等情况,最好到公安机关查询租房...
依北京市为例: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高层外墙工程包括:高层外墙清洁、高层玻璃幕清洁、高层外墙粉刷,高空外墙广告安装,因为高层外墙工程存在着危险性和复杂性,所以这项工作以是有着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专业的保洁服务公司的施工人员是...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结合整治工作花名册 序号 地 址 房屋 结构 产权 性质 楼房 层数 面积(平 方米) 联系电话 承租人姓名 居住人 数 责任书 签订情况 存在的 安全隐患 整改通知 书发放情 况 完成整治 情况 1 出租房 27 砖木 违章 2 60 3 隐患 2 出租房 2号 砖木 违章 1 15 1 隐患 3 出租房 3号 砖木 违章 1 15 2 隐患 4 出租房 4号 砖木 违章 1 15 2 隐患 5 出租房 5号 砖木 违章 1 15 2 隐患 6 出租房 6号 砖木 违章 1 15 2 隐患 7 出租房 7号 砖木 违章 1 15 2 隐患 8 出租房 8号 砖木 违章 1 20 4 隐患 隐患 9 出租房 9号 砖木 违章 1 10 1 隐患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结合整治工作花名册 序号 地 址 房屋 结构 产权 性质 楼房 层数 面积(平 方米) 联系电话 承租人姓名
1 附件 1 浙江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出租房屋的 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 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出租房屋 (以下简称 “出租 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 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 出租房不得与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 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并设置独立 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 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 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是浙江省首个有关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地方标准规定,于2015年8月6日正式出台。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是浙江省首个有关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地方标准规定,《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于2015年8月6日正式出台,《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规定,出租房的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厨房、卫生间、地下室也不能住人。 2100433B
出租房由于人口相对密集,消防安全隐患较为严重。进入冬季,为取暖去湿,用电量剧增导致火灾发生几率变大,给大家介绍出租房常备消防“四宝”,学会面对火灾,意外发生时镇定处置。租客们,你家准备了吗?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县公安局(分局),流管办,规划分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23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住房的,应当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居住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当事人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载明居住面积,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居住面积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对于出租成套住房,可以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的0.5倍折算居住面积;对于出租非成套住房,可以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的0.75倍折算居住面积。
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等情况,并且明确约定居住人数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我管理。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修订和完善管理规约,增加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相关租赁限制条款,明确违反管理规约出租、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出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租赁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物业服务企业和公房管理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基层管理服务站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出租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对发现的违规租赁行为要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基层管理服务站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租赁信息登记、房屋租赁行为日常巡查等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出租房屋应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租赁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执法检查。房屋承租人应对其使用行为负责。出租人应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违反约定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七、市、区县两级房屋、公安、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八、单位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不适用本通知。
九、本通知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