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要求,做好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教育部组织编制了《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6月4日
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建设效果,规范指导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到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组织的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
(四)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163号)
第四条 验收条件:
(一)完成示范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验;
(二)对按监测50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能耗及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1000个(不包括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对按监测50栋以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平均每栋建筑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不得低于20个;
(三)完成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安装,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水耗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四)符合《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9〕163号)要求;
(五)能耗水耗监测设备连续运行2个月以上,数据采集传输真实、可靠、稳定;
(六)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资料齐全。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校园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情况;
(二)数据中心建设情况;
(三)平台软件功能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情况;
(五)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六)节能节水效果。
第六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地方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高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地方高校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各级计量监测的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和监测点数等;
(三)节约型校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效果自评估情况。
第八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成应包含:不少于2名信息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名从事建筑节能或高校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建设、运行情况及节能节水效果汇报;
(三)查阅制度建设、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和节能节水监测设备安装现场情况;
(五)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地方高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填写《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连同验收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对已验收通过的地方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全部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功能测试报告(略)
2.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略) 2100433B
预验收的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5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发你邮箱,请注意查收。
隐蔽工程是指将被其后工程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它是对一些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检查,由于检查对象就要被其他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障碍,故显得尤为重要,...
日前,山东理工大学国家\"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成为国家第三批\"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中山东省首家通过验收的大学。山东理工大学于2010年获得第三批\"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节能专项补助资金475万元。经过2010年秋至今两三年的建设,学校补充、完善建筑用水、用电、
日前.山东理工大学国家“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成为国家第三批“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中山东省首家通过验收的大学。
近日,江苏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综合监管体系研究与信息化建设项目顺利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和部信息中心联合组成的项目验收组的验收。
自2010年起,江苏省开展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创建工作,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已设立54个省级示范区,实现了省辖市全覆盖。示范区具有分布范围广和数量多、示范技术类别多、项目实施支撑单位多、示范领域涵盖范围广等特点,因此,科学的监管制度和高效的监管方法,对示范区最终取得示范效益意义重大。
在江苏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下,该省开展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监管体系和示范区管理信息平台的研究。该项目被列为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组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省财政厅、省建设信息中心的多个部门以及软件开发单位共同参与,形成以“建财协同、分级管理、资源集中、并联监管”为核心的示范区监管体系和管理信息平台。
此次验收,专家组经过系统测试、听取汇报、资料审阅等环节,对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和深入探讨,并一致认为,项目完成了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实现了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一体化监管,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标定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工程工业化示范数据和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国家核准的,以新型煤化工技术和装备为手段,以煤为原料生产多种清洁燃料、提质煤以及联产热能、电力等产品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二、标定目的
第三条 标定示范工程的物耗、能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掌握示范工程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
第四条 掌握示范工程的生产负荷、各机组及转动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品种及质量指标、安全环保措施、投资强度及经济效益,判断以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值。
第五条 总结示范工程的运行经验,查找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操作和技术改造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三、标定内容
第六条 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四、标定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下达标定任务,管理和协调标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标定任务,并将标定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协助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工程标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家组织和标定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定现场准备工作及标定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标定原始材料和标定报告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按有关档案和保密规定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参与标定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标定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未经国家能源局允许,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标定技术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标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标定前示范工程需投产运行一年以上,且应至少连续稳定运行30天以上,标定期间装置需保持稳定运行状态,负荷至少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编制标定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业内熟悉示范工程工艺及装备、经验丰富的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完成标定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成立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组成的现场标定服务小组,配合专家组完成标定任务。
六、现场标定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前一天进入示范工程现场,召开标定启动会,听取示范工程业主单位有关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标定准备工作汇报,实地考察生产装置,确定边界条件和计算依据,完善标定方案,分配标定任务。
第十七条 对示范工程进行连续72小时现场标定,查阅原始记录,跟踪考察控制室、分析室、现场取样等关键岗位,记录关键运行数据。现场标定服务小组,密切配合专家组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72小时原始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做好物料平衡表和能量平衡表。确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计算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召开标定总结会,专家组形成标定报告和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并与示范工程业主单位交换意见。
七、标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对专家组完成的标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正式的标定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正式标定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名称
附件1:示范工程标定方案(示范文本)(略)
附件2:XXX示范工程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略)
附件3:XXX示范工程标定报告(示范文本)(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