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措施

节约能源措施是技术改造措施的一种。分为直接节能措施和间接节能措施。直接节能措施,指通过对能量利用效率低的用能设备、工艺或操作过程进行更新、改造,以获得直接节能效果; 间接节能措施,则是通过对生产效率低的设备、工艺、产品等进行更新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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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的范围,包括煤、电、油、水、汽等方面。当前我国能源不足,通过节约能源措施,达到低能耗、多产出,对于发展我国经济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100433B

节约能源措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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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措施常见问题

  • 怎样节约能源

    做到节约能源这个范围太广了 地球只有一个,能源不是无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节约能源成新的课题,各方面都在为节能产品的开发苦苦思索,不断的研究探索。当然,这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其实日常生活中...

  • 节约能源的方法

    节约能源的方法主要是进行深加工和充分利用,另外要积极开发清洁的可再生的新能源。一、从加强组织领导上入手,强化责任落实县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办公室副县长任为副组长,各单位、部门、直属机关负责人为成员...

  • 关于节约能源的资料

    节能,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能源消耗量,生产出与原来同样数量、同样质量的产品;或者是以原来同样数量的能源消耗量,生产出比原来数量更多或数量相等质量更好的产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

节约能源措施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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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方案 1.1本项目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15号) 4.《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发改环资 [2004]2505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 6.《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2006年 12月) 7《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国家发改委 2005 第 65号) 8.《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1995 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1997 1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1993 12.《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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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推广项目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监测等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于节能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设备折旧,实施节能设备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采用热电联产和利用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上网配套费,符合有关条件的不参与调峰;对其生产的电量,电网经营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优先购买。

第二十四条 支持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信息、咨询等服务,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项节能活动。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激励政策,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依法监管,推动全民节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各领域节能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工业、建筑、公路水运、铁路、航空、商业和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工作。

2.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并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强化部门节能责任,建立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有关部门落实节能政策情况和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修订完善《四川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实施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考核,强化节能目标进度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节能目标责任,制订工作计划。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建立总量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研究,提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有效措施。加强各地能源消费跟踪监测和调控,并根据能源消费增量指标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探索对能源消费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实施总量调控的手段和政策。

4.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严把高耗能项目审批关。促进项目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中落实节能措施,特别是对高耗能项目严格实行节能验收制度。

5.实施预警调控机制。加强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工作。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完成节能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6.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引导和支持工业、交通、建筑、商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积极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大引导力度,健全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省重点节能项目,加大预算内资金投入,建立节能项目投入长效机制,积极支持重大节能技术研发、装备及重点节能工程。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逐步提高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促进节能降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税收优惠,落实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优惠。

4.加强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节能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应收帐款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项目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节能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或项目的节能成效作为前期审贷和加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5.完善价格调控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能耗限额加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技术节能。

1.加大研发力度。把节能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列为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之一,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创新投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成果转化体系建设,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

2.抓好示范推广。建立面向市场需求的节能技术成果数据库与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全节能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在重点耗能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节能技术示范推广。

3.加强交流合作。广泛开展国内外节能技术的交流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建立节能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和消化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

(四)完善执法体系,推进依法监管。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节约能源法》的各项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相关配套法规,出台《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为依法节能奠定基础。

2.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全社会节能统计体系,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统计体系建设。实施市(州)、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季度核算制度。定期发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公报。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3.强化节能执法管理。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对违反国家节能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深入宣传教育,推动全民节能。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节能专项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岗位创建等多种形式,强化全民能源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主题活动,并加强节能日常性宣传教育。

2.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定期培训制度,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交流,切实提高基层节能管理水平。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涵盖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节能教育体系及社会再教育的节能培训体系,培育和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3.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大节能宣传报道力度,宣传成功经验,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典型案例,鞭挞不良行为,为节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节约能源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4.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在政府机关大力倡导节约能源的良好风气,引导机关干部主动参与节能。健全机关节能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好节能表率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

附件:名词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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