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教发 [2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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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 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的认识 | 发布单位 | 教育部 |
通知内容
教发 [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的认识。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充分认识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坚持清欠工作目标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清欠与防范并重不动摇”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稳步推进清欠工作。已制定还款计划的拖欠工程款项目,要尽快落实还款资金,按预定计划偿还拖欠工程款。少数尚未落实还款计划的,要采取切实措施,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力争在年底前基本解决政府投资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东部地区力争全部完成清理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中西部地区基本完成清理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专项调研“普九”过程中因地方政府承诺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的拖欠。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优先化解因政府承诺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的拖欠,促进“普九”过程中因地方政府承诺资金到位欠不及时造成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切实解决。
四、继续抓好对清欠缓慢地区和典型案例的重点督办工作。对拖欠数额高、时间长、影响大的拖欠工程款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督促尽快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同时,要对清欠工作不力和进展缓慢的地区,重点加强督查。
五、加大对正面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进一步加大对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成果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成绩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进一步督促清欠较缓慢地区加快清欠步伐。
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积极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教发〔2005〕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2100433B
法律途径也是应该考虑的一手。 解决讨债,必须软硬结合,诉讼非诉讼结合。
1,工程若没有结算,你们要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不结算,你们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对方。若工程没有完工,可以申...
1、要研究案情律师通过事务所受理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后,首要工作就是研究案情。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律师必须认真研究自己手中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知己知彼,争取百战百胜。律师主要从以下几...
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0日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4年,各地、各企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了散装水泥统计工作任务,为我省“发散”行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仍存在个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不重视散装水泥统计工作,没有指定专职人员,迟报统计数据或报送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逻辑不清晰,以及报送省内相关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等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我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影响了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工作,根据《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日趋明显。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对散装水泥供应、使用和主要设施装备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管理,对于我省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统计队伍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二、落实职责,认真做好报表填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统计局负责监管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统计表和统计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其所属地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的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应对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填报的报表为:QB201、QB202、QB203、QB204(省统计局青统函(2014)71号),商流通2表、商流通3表、商流通4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4)13号)共10张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及时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报表。
各水泥企业承担本企业水泥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应对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填报的报表为:QB205、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并按要求直接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报表。
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承担本企业水泥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应对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向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报表。预拌混凝土企业具体填报的报表为:QB201、商流通4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预拌砂浆企业具体填报的报表为商流通3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具体填报的报表为商流通2表、商流通5表、商流通6表、商流通7表。
三、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要建立完善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认真做好本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的反映所统计企业的发展情况。统计人员要明确责任,加强学习,增强业务水平,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各单位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统计人员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水泥企业统计人员应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统计人员应向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时应填写《散装水泥统计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四、及时上报,提高报表的时效
散装水泥统计报表执行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按照规定时间,月报于次月5日前、半年报于7月15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务必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和电子稿报送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企业应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认真如实报送报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统计局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法律职责,不断加大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种统计行为。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散装水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今后,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各地、各企业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考核范围,并作为表彰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个月、累计三个月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0971-8214065(传真)
报表邮箱:416675470@qq.com
全省统计工作群:378449928
附件:1、统计报表
2、散装水泥统计人员信息备案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统计局
2015年5月14日
抄送:本厅有关领导,有关处室,省统计局有关领导,有关处室。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统计局 2015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