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西省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1年8月8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江西省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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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2001-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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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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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1998-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镇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2月4日闽政〔1998〕3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颁布执行以来,各地集资建房的行为得到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与《通知》精神不相符,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集资建房的工作,根据《通知》精神和我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研究,现将集资建房个人出资、产权界定等问题做修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已规定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的市、县,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非住宅用地,零星分散组织集资建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集资统一建房。

四、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提高个人出资比例。深化房改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应逐步过渡到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资,具体过渡时限由各市县制定。

五、集资建房每平方米个人出资超过双职工家庭的平均负担额(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8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六、集资建房应按竣工当年成本价界定产权,闽政〔1996〕23号文件颁布以前已建集资住房尚未界定产权的,也可用现有已经批准的成本价界定产权,但其面积控制标准、优惠折扣等均应按界定产权当年标准执行。产权从登记之日算起。

集资建房原则上不再实行部分产权。产权界定时,对只有部分产权的干部职工应要求其补交集资房款达到全部产权。对已界定为部分产权的也应逐步向全产权过渡。

七、集资所建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应实行准入制度,在各地房改房进入市场实施方案出台之后,方可进入市场。

八、我省原有集资建房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54号

【生效日期】1998-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光缆干线通信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陕政发〔1998〕54号)

西安、宝鸡、铜川、渭南、汉中、延安市人民政府,榆林、安康、商洛地区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陕西邮电“九五”规划,改善我省骨干公用通信网的结构,提高电信传输的灵活性和安全可靠性,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通信事业的需要,省上规划“九五”期间建设三个SDH(同步数字体系)2.5Gb/s传输光环通信网。为确保环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输光环通信网路由走向

关中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铜川-三原-泾阳-咸阳-西安,光缆线路全长353公里,其中新敷设光缆114公里。该工程已建成运行。

陕南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蓝田-商州-山阳-镇安-旬阳-安康-汉阴-石泉-西乡-洋县-汉中-留坝-凤县-太白-宝鸡-眉县-周至-西安,光缆线路全长1333公里,其中新敷设光缆517公里即将动工兴建。本期工程完成后,可开通28350条电路。

陕北环网走向。西安-渭南-蒲城-白水-黄龙-宜川-延安-安塞-靖边-横山-榆林-米脂-绥德-清涧-延川-永坪-延安-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宜君-铜川-三原-西安,待勘察设计。

二、为确保传输光环通信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该工程的建设补偿、环境保障及组织领导工作比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至银川等重点长途光缆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6〕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通信工程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省级收取的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提取3%。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提取3%;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提取3%。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原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已转为省级收入,由省财政直接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提取后,根据各地上交的数额如数直接返还各市财政,专项用于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其中南京市不少于15%,徐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不少于10%,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泰州、南通、盐城、宿迁、淮安市不少于5%。县级市、县城提取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四)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十五”期间,在省级集中征收的预算外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定5年不变。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规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后,原从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公路运输管理费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数额,由省级财政在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四、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门实行统一计划,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13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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