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19年5月17日
实施时间 2019年6月16日 发布单位 鸡西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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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基金会;

(六)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第(一)—(六)项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下同)决策、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简称公积金中心,下同)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公积金管委会成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八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市公积金中心申报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下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1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应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1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低于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公积金管委会可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宜为1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单位缓缴期限宜为1年。期满后,单位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以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集中封存期间,市公积金中心应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二)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三)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原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 取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且封存满半年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证明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贷 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3.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4.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

5.贷款担保资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属证明;贷款采取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6.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7.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8.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二)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应按国家公布的各年限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条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一)贷款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

(二)贷款的偿还资金应按下列顺序回收:

1.正常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2.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多期逾期贷款的偿还资金,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回收;同一笔还款包含逾期还款和正常还款资金的,所偿还资金按照逾期还款部分、正常还款部分的顺序回收;

3.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局参加。

第三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应予以配合。

缴存职工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上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服务渠道注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6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7〕41号)同时废止。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哪位知道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您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 渭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哪个晓得?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且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自最后一次开具有效交房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2、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

  • 哪位知道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献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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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籍和港、澳、台以及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 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市公积金管委会 ”)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 理的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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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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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 <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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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鸡西市建设志

版权页

《鸡西市建设志》编审委员会

《鸡西市建设志》总编辑室

特约审稿

图片

鸡西市街区图

滴道区

恒山区

城子河区

梨树区

麻山区

鸡东县

鸡冠山和微波站,因鸡西位于鸡冠山西而得名

鸡西市建市纪念塔

市区红旗路西段

市区兴国路中段

鸡西火车站

市文化娱乐中心

小四平山古石城遗址

小城山古土城遗址

鸡西市政府大楼

市建委原办公楼

鸡西市建委大楼

公共汽车行驶在红旗路

南山路居民小区

红星乡农民住宅

鸡西饭店

鸡西百货大楼

鸡西市图书馆

我国自行设计施工的第一对现代化竖井——小恒山竖井

鸡西矿务局煤气厂

鸡西大桥

中心大街人行天桥

中兴立交桥

滴道大桥

河滨公园

河滨公园湖中亭

团山子水库

凡例

目录

煤城史话

大事记

第一篇城市沿革与分布

第一章城镇兴起

第一节招垦屯民

第二节开矿建镇

第二章城镇分布

第一节鸡冠区

第二节恒山区

第三节滴道区

第四节城子河区

第五节梨树区

第六节麻山区

第七节鸡东县

第三章公署

第一节鸡宁县公署

第二节鸡宁县政府

第三节鸡西县人民政府

第四节鸡西市人民政府

第二篇城市规划与管理

第一章城市规划

第一节早期规划

第二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节城市详细规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三节勘察测量管理

第三篇城市基础设施

第一章城镇街道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街道

第二节外区(镇)街道

第三节矿区(镇)街道

第四节城镇街道管理

第二章城镇桥梁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桥梁

第二节外区(镇)桥梁

第三节矿区(镇)桥梁

第三章交通设施

第一节交通警亭

第二节交通安全护栏

第三节交通标志

第四章城镇排水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排水

第二节外区(镇)排水

第三节矿区(镇)排水

第四节市政公用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城镇路灯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路灯

第二节外区(镇)路灯

第三节矿区(镇)路灯

第四节城镇路灯管理

第六章消 防

第一节民众消防

第二节企(事)业专业消防

第三节公安消防

第四节消防监督

第七章城镇堤防

第一节堤防建设

第二节堤防管理

第八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街道清扫

第二节垃圾粪便清运

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节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章集贸市场

第一节农副产品市场

第二节专业市场

第四篇公用事业

第一章交 通

第一节驿站与驿道

第二节公 路

第三节铁 路

第四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五节水 路

第六节索 道

附录:军用机场

第二章供 水

第一节水资源

第二节水井供水

第三节自来水供水

第四节供水管理

第三章供 热

第一节供热工程建设

第二节热 源

第三节热 网

第四节供热效益

第五节供热管理

第四章煤 气

第一节煤气工程建设

第二节供气管理

第五章邮电通讯

第一节邮 政

第二节 电  信

第六章园林绿化

第一节街道绿化

第二节庭院绿化

第三节绿 地

第四节公 园

第五节苗 圃

第六节绿化管理

第五篇城镇房地产

第一章居民住宅

第一节房管部门住宅

第二节企事业住宅

第三节私有住宅

第二章公私房管理

第一节公房管理

第二节私房管理

第三章房产交易

第一节公房交易

第二节私房交易

第三节公私间房产交易

第四章集资统建与商品房

第一节集资统建

第二节商品房

第五章城镇土地与动迁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二节动迁管理

第六篇环境保护

第一章污染源

第一节废 水

第二节废 气

第三节固体废弃物

第四节噪声及其它

第二章污染状况

第一节水污染

第二节大气污染

第三节农田污染

第四节噪声及其它污染

第三章环境监测

第一节污染源监测

第二节水例行监测

第三节大气例行监测

第四节噪声监测

附录: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表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第二节水污染的防治

第三节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五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污染收费

第三节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第七篇建 筑

第一章建筑施工队伍

第一节私营施工企业

第二节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

第三节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

第二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设计队伍

第二节设计任务

第三节设计单位资格审查

第四节设计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五节设计单位企业化经营

第三章建筑工程

第一节重点工程建筑

第二节地方工业建筑

第三节教育建筑

第四节医疗卫生建筑

第五节文娱场所建筑

第六节商业服务建筑

第七节住宅建筑

第八节其它建筑

第四章建筑施工技术

第一节基础工程

第二节墙体工程

第三节屋面工程

第四节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五节装饰工程

第六节冬季施工技术

第五章机械化施工

第一节 吊装垂直运输工程

第二节混凝土工程

第三节土石方工程

第四节桩基与抹灰工程

第五节场内装卸与运输

第六节施工企业装备

第七节建筑机械生产

第六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二节工程承发包

第三节工程造价管理

第四节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节技术管理

第六节劳动工资与安全管理

第七节质量管理

第八节财务管理

第九节材料与设备管理

第八篇村镇建设

第一章村镇分布与规划

第一节村镇分布

第二节村镇规划

第二章村镇设施建设

第一节村镇住宅

第二节公共设施

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才培训

第九篇古迹风景

第一章古 迹

第二章风 景

第十篇机构队伍

第一章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主管城乡建设领导人

第二章企业机构与职工队伍

第一节市政建设与公用企事业

第二节市属建安企业

第三节市属建材工业企业

第三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一节资金来源

第二节资金使用

附录: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名录

编后记 2100433B

本志记述了鸡西市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村镇建设等。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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