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鸡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18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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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9年1月5日 | 发布单位 | 鸡西市人民政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鸡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市政府质量奖,下同)是鸡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鸡西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鸡西市质量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我市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评比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优中选优。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周期2年。每届颁发市政府质量奖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10个。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市政府质量奖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公告、组织协调日常评审和对外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方法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提供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符合国家质量、环保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四)具有牢固的质量基础、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在质量品牌、技术、创新和效益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记录,无劳动保障失信记录,企业法人和主要股东、高管人员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未因失信被实行联合惩戒;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方法。根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在自愿申请基础上,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鸡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由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当地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直企业或组织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三章 评审人员及第三方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市场经济,熟悉鸡西市情,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深入研究和见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及卓越绩效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实践经验;
(五)熟练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第三方评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的营业执照,同时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
第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业知识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家库专家拟定人选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确定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四章 评审依据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前,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审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材料审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组建专家评审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联评。评审组成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联评,根据资料联评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成员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结论、现场评审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获奖企业和组织推荐名单。推荐名额应多于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额。
第十八条 会议联评。召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提出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审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公示和公布。市政府审定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宣传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的宣传,突出宣传鸡西市各领域有竞争优势的重要产品品牌和市场营销推广工作。获奖企业和组织将在鸡西日报、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质量发展目标,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宣传交流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带动全市各行业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奖企业和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撤销所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一)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二)国家、行业或地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质量问题投诉;
(四)出口企业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退运和通报。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广泛接受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和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坚持公正廉明,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参评单位技术机密。对违反纪律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评审专家资格。对第三方评审机构违反评审纪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专业评审资质。涉及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撰写自我评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取消其申报或接受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和被评审双向监督制度。被评审单位可对评审人员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反馈意见。
第七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向年度获奖企业和组织颁发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予以奖励,给予每家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颁发奖金10万元,每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颁发奖金5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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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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