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颁布时间 2005年12月01日
实施时间 2005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环保赣江行活动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就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作出决议。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实施了一批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全省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林业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我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生态功能下降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林业生态形势日益严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六个必须”,以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认真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的要求,针对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屏障,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江西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之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中,林业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消费水平的提,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没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对生态环境盲目乐观,危机意识不强,片面追求一时的经济增长忽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干预林业执法,致使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应有的查处;有的不顾当地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上马木竹加工项目,导致加工企业过多过滥,给森林资源带来严重破坏,使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有的过量采伐天然阔叶林,导致森林的生态功能下降,涵养水源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损害,使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的问题更加突出;有的非法侵占林地,致使林地面积逐年减少,等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林业发展要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上来,按照省委提出的“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的发展思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为促进全省富民兴赣大业、建设和谐平安江西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实施天然阔叶林禁伐政策,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天然阔叶林是森林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其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最完备。为使我省濒临枯竭的天然阔叶林得以休养生息,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按国家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阔叶林实行全面禁伐,并逐步扩大全省其他区域天然阔叶林禁伐和天然阔叶次生林封育面积。对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要积极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大力发展沼气,改善农村燃料结构。要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重要温地区域以及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等重点生态地区设立自然保护区,使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并力争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要切实搞好森林资源保护,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搞旅游开发。在保护和封育天然阔叶林的同时,积极鼓励各地大力营造人工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逐步改变我省人工造林针叶纯林化的状况,不断增加全省阔叶林的比重,提高森林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涉林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上,向营造阔叶林倾斜。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一项根本措施。特别是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尤为迫切。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有关规定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保护和建设是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方面,要加大生态效益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使我省生态公益林补偿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同步到位。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水电、旅游、矿山、水利等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赔偿制度,提高生态补偿能力。

三、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用材料的消耗量不能大于其生长量,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林产工业布局必须合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用材林资源状况,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定,编制森林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新上林产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森林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现有林产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关闭一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消耗大的小型企业,在全省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林产工业发展格局。现有企业要限期完成原料林基地建设任务,大力发展平原林业,尽快实现原料基本自给。木材加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加快实现“林—纸”、“林—浆”、“林—板”、一体化经营的步伐;今后新上林产工业项目必须先建原料林基地后办厂。企业采伐林木后,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对采伐迹地进行及时更新,凡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审批该企业的采伐,直至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要切实加强松树采脂管理,严禁全林采割松脂。

四、严格林业执法,切实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

保护森林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对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要坚持并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木竹,对无证采伐、非法运输、无证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竹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要加强对大树移植的管理,严格控制大树运输出省。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严格防范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我省,防止省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强化森林火灾预防预警机制建设,积极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要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林地利用总量控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等,应当尽可能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批无效,并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林业队伍建设,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不断提高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5)42号《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政府在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当考虑森林公安。为遏制高速公路非法运输木材,防止我省大量木材非法外流,省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高速公路木材运输检查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全省木材检查站的布局,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体系,对无证运输木材的,除依法对货主实施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不断增加基层站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执法手段,确保队伍稳定。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切实解决林业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六、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提升林业生态建设的整体水平

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生态忧患意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根本之举。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监管体系,尽快完善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人大要加大林业执法检查的力度,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进行视察和调研,对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政府发改、经贸、财政、林业、环保、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科技、旅游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整体水平。

七、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新风尚

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公民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大森林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意识。要依法坚持和完善义务植树制度,积极引导全社会植树造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生态知识教育和文明素质培养。宣传、旅游、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珍惜环境就是珍惜生命”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为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确保我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尽职尽责,作出应有的贡献。

八、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议,制定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林业生态建设的实施办法,使本决议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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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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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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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2011 年 1 月 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杜德印 各位代表: 我受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 年的主要工作 2010 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全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 7 次,审议了 59 项议题。其中,审议法规 7 项,通过 5 项,一审 2 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9 个、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3 个;听取和审议了本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及 2009 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了 2009 年决算,对 2 个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相关报告;围绕制定 本市国民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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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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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公告闽常[2002]27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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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地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以下简称城区湿地)保护,严禁非法侵占、破坏城区湿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城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更好地发挥湿地蓄水防洪、净化水质、维持碳循环、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湿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把城区湿地作为荒地开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并结合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城区湿地保护。

二、加快推进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资源的全面调查,建立城区湿地档案和地图数据库,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变化。为了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全省城区湿地资源调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适时发布城区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要更加严格依法保护城区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的城区湿地应当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没有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城区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编制城区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对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区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规划得以实施。

三、坚决防止非法侵占、填埋城区湿地现象发生

城区湿地是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定期对征收、占用、埋填城区湿地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区湿地用途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城区湿地遭到非法侵占、填埋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当地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确需占用城区湿地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城区的重要湿地,应当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依法占用城区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专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

四、着力修复和提升城区湿地生态功能

保护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要针对城区湿地周边的工业生产、畜禽养殖、生活污水等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生态环境已经遭到破坏的城区湿地,本着尊重自然、爱护自然、顺应自然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提倡自然和近自然护岸,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对现有硬质护岸进行生态改造,开展滨岸湿生植物带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发挥湿地的水体净化功能,维护城区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凡是符合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都应当申请设立,已经建立的湿地公园应当加强管理,撤销或者变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公布;对面积较小、暂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加以保护。

五、切实加强对城区湿地保护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城区湿地保护的主要问题,保障湿地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提升城区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权,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好城区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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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1995年11月18日)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国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挥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近几年来,我省发生了1991年的大水和1994年的大旱,水利工程在抗灾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水利建设有了新的进展。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水利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经济富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水利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我省水资源不足,旱涝灾害频繁,加强水利建设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群众生活用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水利列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的首位,要求取得明显进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建议》精神,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水优患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全面发动,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抓紧抓好水利建设,抓出更大的成效。

二、制定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制定“九五”水利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一项一项落实。从全省来说,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长江、淮河和大湖的治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2)加快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扩大排灌面积,充分发挥效益;(3)大力开展省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4)大力加强江淮丘陵区缺水易旱地方的水利建设,首先要尽快解决好人畜吃水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奔小康创造条件。

三、深化改革,增加投入,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水利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管理新体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要重点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和综合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水管部门的经济活力,促进水利事业良性发展。

加强水利建设,关键是要增加投入。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和省级水利事业费要在1995年的基础上,从1996年开始,按照《农业法》规定的增长比例,逐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地、市、县、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水利建设专项经费,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省切块包干到各县(市)的农水经费必须如数兑现,各县(市)的配套资金也必须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进度。要进一步划分事权,明确投入主体,积极走分级负责、社会办水利的路子,提倡国家、地方、个人一齐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依靠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尽快建立和充实水利建设基金,加大地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做到依法统一足额征收,切实管好用好。要积极利用外资、贷款和以工代赈等资金,大力发展水利事业。

四、推进水法制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各地要大力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水法》,坚持依法管水,依法治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水利经费的,必须严肃查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监督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列入人大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对水利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作出决议和决定,促使水利建设走向法制轨道,推动水利建设顺利发展。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9月26日制定的《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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