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18年3月1日 |
---|---|---|---|
文件类别 | 管理办法 | 共 计 | 二十三条 |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制定《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2017年4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并明确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依法有效汇集、整合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立统一平台,实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对于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又没有明确的规范,协调难度很大;也因为各方面缺乏统一认识,有些部门对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工作重视不够,出于保护既得利益等各种原因,不愿意提供所掌握的地理信息数据。同时,还存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与个人隐私和涉密数据保护必须妥当处理等敏感问题。这些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工作难度很大,迫切需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立法。因此,为促进我省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共享行为,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办法》系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中的政府规章项目。《办法》送审稿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起草。省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本办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新干县进行了调研,并赴湖北省、湖南省进行学习考察,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法制办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并于2017年12月21日第9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的原则:一是依据上位法,从立法层面确定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制度。2017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确立了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的地理信息,有的还开发建设了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由于部门和单位未有统一的汇集共享机制,这些地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相互共享利用。因此,根据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的发展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办法》对我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大数据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破解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因地理信息数据重复采集、重复建设,财政资金浪费严重;因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同的数据格式、空间基准,生产的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相互隔离的“数据鸿沟”,不便有效整合;因缺乏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的地理信息无法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另一方面公众获取地理信息的渠道不畅,限制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针对上述问题,《办法》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
《办法》共分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二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汇集方式。四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内容、共享服务安全。五是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工作监督检查、数据安全监管。六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地理信息数据汇集
地理信息数据汇集是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基础,需要通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为此,《办法》规定:一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目录,于每年三月底前,依托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向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汇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二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三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获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四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工作,将集成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将其目录及时更新至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
四、关于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和流程
明确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和流程,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服务。为此,《办法》规定:一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目录、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提供浏览、查询、链接、下载等服务。二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无偿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三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外网,以联机方式实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内网,依据用户权限,针对用户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共享需求,按规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务。
五、关于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
地理信息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在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和共享使用中,必须确保安全。为此,《办法》从制度设计、技术保障、风险评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负的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省长刘奇签发第231号省政府令,正式发布《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于2017年12月21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原则是:一是依据上位法,从立法层面确定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的地理信息,有的还开发建设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由于部门和单位未有统一的汇集共享机制,这些地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相互共享利用。因此,根据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的发展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规定,《办法》对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大数据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因地理信息数据重复采集、重复建设,财政资金浪费严重;因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同的数据格式、空间基准,生产的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相互隔离的“数据鸿沟”,不便有效整合;因缺乏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的地理信息无法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另一方面公众获取地理信息的渠道不畅,限制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针对上述问题,《办法》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了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等在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规范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纵向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横向有关部门专题地理信息系统与平台无缝对接。三是完善了地理信息数据汇集方式。确立了目录管理、质量核查、数据集成等制度,要求有关单位按照汇集共享目录向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汇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四是规定了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和流程。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数据目录、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分别在互联网、政务内网、政务外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五是确立了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统筹管理制度。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处理、提供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自行获取的纳入全省数据库统一管理。六是确立了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从制度设计、技术保障、风险评估等方面,对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工作监督检查、数据安全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建立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机制、规范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提高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更新和汇集行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等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组织获取、处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或者义务时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市、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
第六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应用需求,建设和管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新建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好与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统一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 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并且适时修订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发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目录,于每年三月底前,依托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向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汇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工作的,可以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汇集、更新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以联机等方式获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并负责对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工作,将集成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将其目录及时更新至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更新。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目录、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提供浏览、查询、链接、下载等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无偿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外网上,以联机方式实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内网上,依据用户权限,针对用户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共享需求,按规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务。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并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规定使用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处理、提供等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使用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需求,有适宜遥感影像资料的,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无适宜遥感影像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自行组织获取。自行组织获取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集,纳入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分专项卫星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分发共享、应用推广等工作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审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获取、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管理和档案建设,保障数据资料安全。
第十八条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通过共享获取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应当尊重权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注明地理信息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地理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未经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利用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安全技术体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灾备恢复机制,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未及时集成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并将集成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
(三)未按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服务的;
(四)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者泄密的;
(五)未经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将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者泄密的;
(三)未经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将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数据,包括: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正射影像图等各类基本比例尺地图以及空间基准数据等,涵盖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境界、特殊地物、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为满足农业、林业、交通、水利、规划等特定行业需求,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数据。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产生,着重表示一种或者数种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是指通过光学、雷达、红外、多光谱等各种类型传感器获取的对地观测影像资料。其中,以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飞行器为传感器搭载平台获取的影像资料,称为航空遥感影像资料;以卫星、飞船、航天飞机等航天飞行器为传感器搭载平台获取的影像资料,称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以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为主要管理工具,整合与空间信息有关的非空间信息,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各种信息终端为媒介,面向政府、公众、行业提供地理信息的服务平台。
灾备恢复,是指一个数据中心发生故障或者灾难时,其他数据中心可以正常运行并对关键业务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接管,实现互为备份,将故障或者瘫痪状态的系统恢复到可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造价信息中的材料 价格 正常情况下 是不包含 增值税的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强化卫生信息化建 设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坚持 “统筹规划、国家主导, 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方针,符合国家卫生 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 第三条 我省卫生系统编制卫生信息化工作规划,制定卫生信 息化标准和规范, 建设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 开发和利用卫生信息资 源,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卫生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江西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 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并发布全省卫生系 统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 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是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信息 化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组织卫生信息化建设项
地理信息产业综合效益好、带动系数大、能耗低,是与国家安全紧密关联的新兴产业,具有战略性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特征.分析了江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现状,运用产业集聚理论,对江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018年12月18日,《轨道交通地理信息数据规范》发布。
2018年12月18日,《轨道交通地理信息数据规范》实施。
2018年6月,据自然资源部消息,2017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项目通过验收。这表明2017版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完成,即日起可以向各方面提供使用。
2017版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相比2016版,新的数据库对全国的1亿8千多万个地理要素进行了变化核查,实测了1千多万个地理要素。更新的地理要素中,既有几何位置发生变化而更新的,也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而更新,涉及到交通、居民地、地名、管线、水系、境界、植被等。其中铁路、公路等交通要素更新率达到6.7%、居民地要素更新率达到9.9%、管线要素更新率达到14.8%。
更新后2017版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将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等领域。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