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2011年6月2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以财建〔2011〕374号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5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年6月20日

条例全文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和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特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含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国务院文件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参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完成国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安排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一)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节能减排量的核定采取单位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核、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定的方式。

(二)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项目建筑安装费的2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对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所需的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交通运输部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发布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请项目符合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的支持范围;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量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减排量审核。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第三方机构认定办法并依据办法规定公布机构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中选择审核机构。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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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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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 2010 】19 号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 (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 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 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 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 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 金使用绩效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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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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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 日常运营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及核算、 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 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 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 为了合理安排资金, 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 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 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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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扬府发〔2006〕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区政府设立广陵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扬州市广陵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四)企业通过技改、清洁生产和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或零排放项目;

(五)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

(六)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区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区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和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责任制考核和奖励

第七条 按照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及相关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责任书以及区发经委和环保局与相关重点企业签订的自愿协议书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一)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及相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各奖励1万元;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不予奖励。

(二)对相关企业的考核奖励

1、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3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100-200吨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2万元; 年节能量折标准煤200吨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3万元。

2、对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2万元。

4、淘汰4蒸吨以下燃煤设施,按每蒸吨1万元予以奖励。

5、完成年初下达COD或SO2减排任务的企业,每吨奖励 0.1万元(不包括污水处理厂和火电企业)。

6、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实现零排放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削减60%的奖励5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的预算安排重点及节能减排任务指标,于每年六月份前发布节能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九条 申报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有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重点,做好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自愿协议书;

(三)项目实施前能源消耗量或污染物排放量权威机构的核定意见;

(四)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当年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及汇总清单;

(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测审计报告;

(七)项目验收材料;

(八)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会商审核后上报区发经委、财政局;减排方面的项目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会商审核后上报区环保局、财政局。区直企业和单位直接上报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评审意见,对列入项目资金奖励计划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发经委、环保局共同负责。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2、会同区发经委、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直接支付原则下达项目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

(二)区发经委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节能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2、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3、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4、对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2、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3、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4、对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污控企业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发经委和环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已给予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区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发经委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项目退出和资金收回等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三)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其他使用资金的义务。

第八条 市监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监察或审计。

第九条 受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应当按约履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为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等。包括:

(一)现代物流业领域。

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重点支持市重点物流企业综合实力提升、物流服务国际化拓展、绿色物流推广应用、物流网络体系布局、物流智能化标准化设备研发应用、交通运输与物流领域专业展会等项目,鼓励行业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物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民航业领域。

鼓励航空公司拓展我市客货运航线网络,支持客货运航空和通用航空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提升设施设备,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进一步推广“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促进民航业与区域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提升深圳机场国际枢纽竞争力,推动深圳民航业高质量发展。

(三)港航业领域。

推动深圳港口可持续发展,优化集疏运体系,巩固国际枢纽港地位,打造国际中转港,增强深圳港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缓解港城发展矛盾。

(四)绿色交通建设领域。

1.落实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采用技术改造、安装环保设备等节能减排措施,推动深圳绿色港口建设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2.在深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企业购置和使用液化天然气的新型泥头车,推进深圳泥头车(含搅拌车)更新改造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环保排放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确定资助或奖励名单,并结合我市财力情况,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或管理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地点、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当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不调整,确有调整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书面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便利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在规定信息网站进行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六条 在业务上归口市交通运输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上级部门有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及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现代物流业、港航业、民航业、绿色交通建设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涉及新设、调整政策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003〕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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