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 |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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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88.01.05 | 实施时间 | 1988.02.01 |
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路现状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现了利用贷款、集资、外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公路、大桥和隧道,建成后,收取合理的通行费用以偿还贷款,对加快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各地自行确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又不尽相同,不利于今后全国的统一管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修桥筑路的积极性,加强宏观控制,统一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交通部于去年(1987年)初拟定了《集资、贷款修建公路和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初稿)下发各省征求意见,并于六月份组织部分省的专家进行了讨论修订。现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发给你们,请本着既要放开搞活、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又要防止没设卡、乱收费的原则,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以下同)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需要偿还贷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归口,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一)桥梁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二百米。
(二)高速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第三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并事先报经批准。工程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增建相应的封闭设施和站卡,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后,方准收取通行费。
第四条 收费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印制全省统一票证。票证上应标有“偿还贷款”字样。
第五条 应按桥梁、隧道、公路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定出合适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上述原则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项目,其收费管理,按批准的协议或合作条款办理。
第七条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外,对其它任何机动车均应一律收取通行费。
第八条 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通行费由公路管理部门在银行按收费公路或公路构造物名称设立专户存储,其收支计划应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须继续收费的,须报交通部、财政部核定。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或公路构造物由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其经费在收费期间由收取的“通行费”列支;收费结束后,由养路费支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这个用语言描述较为繁琐,还是图表更清晰直观。下图是现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6.0.2的规定:下图是现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
这个用语言描述较为繁琐,还是图表更清晰直观。下图是现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6.0.2的规定:下图是现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
省交通厅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 收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 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调整全省高速、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 高速、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 0.38 元/ 吨 公里调整为全省统一 0.5 0 元/吨 公里,二级公路 (封闭式、半封 闭式 )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 0.22 元 /吨 公里调整为 全省统一 0.35 元 /吨 公里。玉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统一调 整后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执行。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实施前审批 的二级收费公路 (开放式 )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 0.15 元 /吨 公里调整为 0.20 元 /吨 公里;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即可在建成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三条 收取的通行费只准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费用以及收费的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通行费的收取工作由省交通厅领导,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公路、桥梁、隧道的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章 征免范围
第六条 通过贷款和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客车、货车、拖挂车、特种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拖拉机)和参加营运的畜力车,应按规定交纳通行费。
第七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
二、军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其企业的车辆、参加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承担非国防费开支的工程建设有收入的车辆以及承包地方工程建设的车辆);
三、医院、救护站设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和采血车;
四、殡仪馆、火化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殡葬车及各种运尸车;
五、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六、需要通过收费地点,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
七、持有省公路管理部门签发免费证的车辆(免费范围由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通行费由省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收费人员收费时要穿着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佩带规定标志,携带有关证件。
第九条 收费站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设专人负责。
第十条 收费及罚款票据由省交通厅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发给各收费站使用。
第十一条 通行费从工程竣工通车之日起收取,到所用集资和贷款还清时停止。
第十二条 通行费必须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其收支计划由各级公路部门编制,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通行费采取按次收费和按月收费两种形式。按次收费只限单向行驶一次有效,定向运行的客货车可购买月票,当月通行有效。
第十四条 各种车辆按下列方法折算吨位收取通行费:
一、有标准载重吨位机动车辆,按标准载重吨位计算;
二、不能载货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计算;
三、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汽车、全挂车,按每只轮胎一吨位计算;
四、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载客车按公安部门核定的乘坐人数座位计算,每坐位按0.1吨位计算;
五、客货两用车辆按其载货部分标准吨位计算;
六、带挂车的车辆按主车吨位加拖挂车吨位之和计算;
七、拖拉机按每二十马力折算一吨位计算;
八、摩托车和简易机动车均按0.1吨位计算;
九、参加营运的畜力车,二畜以下的按0.5吨位计算,三畜以上的按1吨位计算。
第四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一律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国外贷款、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管理,按签定的协议或合作条款办理。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 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