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概念

1.1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术语

1.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任务

1.3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1.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等级划分

1.5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及期限

1.5.1 评价范围

1.5.2 评价期限

1.6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工作程序

1.7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1.7.1 生态影响评价的标准来源

1.7.2 标准的应用

1.8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的筛选

1.9 生态环境质量的判定

思考练习题

2 工程分析与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分析及评价方法

2.1 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

2.1.1 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内容

2.1.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分析技术要点

2.2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2.2.1 自然环境调查

2.2.2 社会经济调查

2.2.3 敏感生态问题的调查

2.2.4 生态数据处理方法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要求与方法

2.3.1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要求

2.3.2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方法

2.3.3 物种评价

2.3.4 群落评价

2.3.5 栖息地(生境)评价

2.3.6 生态系统质量评价

2.3.7 生态完整性评价

2.3.8 现状评价结论

思考练习题

3 近水域建设项目陆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3.1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陆地生态环境污染特征分析

3.1.1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3.1.2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植物的影响

3.2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陆地生态环境影响预测方法

3.2.1 近水域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的预测方法

3.2.2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陆地生态环境影响预测方法

3.3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陆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思考练习题

4 近水域建设项目水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4.1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水生生态环境污染特征分析

4.1.1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水体的污染影响

4.1.2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水体的热污染影响

4.2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4.2.1 近水域建设项目水污染预测与评价

4.2.2 近水域建设项目对水体热污染预测与评价

思考练习题

5 案例分析

5.1 几种典型近水域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5.1.1 城市区域建设项目

5.1.2 交通运输项目

5.1.3 水利水电项目

5.1.4 矿业项目

5.1.5 宜农荒地开发项目

5.1.6 灌溉工程项目

5.1.7 海岸带开发建设项目

5.2 近水域工程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5.2.1 案例1:某燃油发电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要点

5.2.2 案例2:某港口码头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

5.2.3 案例3:湖泊出流改道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思考练习题

参考文献2100433B

近水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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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建设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基础,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近水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方法和评价程序,广泛并有重点地讨论了近水域建设项目对陆地生态环境和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技术,并列举了大量的工程实例。全书力求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既有理论阐述,又有实例分析,同时注重内容的先进性。

本书适于水资源与环境、环境科学与工程、市政工程、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参阅。

近水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目录常见问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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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获取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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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水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目录文献

铁路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探析 铁路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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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铁路的建设和运营,既带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又给生态环境带来较大的压力,为减少或避免因修建铁路引发的生态破坏,研究并提出铁路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是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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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公路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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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近年来随着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问题越来越凸显,其中生态环境影响是人们的重点关注之一。基于此,论文以花山隧道为例,分析公路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对生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以期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分析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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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其他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建设。

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如未实际减少水域面积、容量的,可以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兴建,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等效替代工程建设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包含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内容的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占用其他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报告表,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报告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工程位置、面积、工程量、工程施工设计和组织方案、概预算、功能性补救措施及其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权限与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申请;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申请;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占用水域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三)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通过的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报告表;

(四)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排水(污)口设置文件;

(五)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改变工程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用途或者工程位置、界限、布局、结构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3年内未实施的,该审批自行失效。3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自行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包括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内容。

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水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

六、对《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代为兴建。”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等效替代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并纳入防洪评价报告,一并组织论证。”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占用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三)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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