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是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保证,是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的继续。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就称之为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包括规划的建设用地、正开发的建设用地和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80—9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义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控制各项建设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建设和农业的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建设用地的有关矛盾和相关方面的要求环境的综合效益。
4、不断完善、深化城市规划。
① 建筑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
你好,很简单,如下: xx城乡规划局: 我公司(个人)于 年 &nbs...
1、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控制土地使用强度;
2、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3、调整城市用地布局;
4、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定范围、定数量、定强度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作为建设项目选址的后续管理过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和结果是其管理的依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计划文件也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1、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建设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如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等,如果符合受理申请条件和要求,则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后填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表。
2、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必然要涉及周围不少单位,要发生业务联系、协作关系、生活联系、邻里关系等,还会产生各种矛盾和互相干扰或影响,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性质、规模、发展情况,决定向哪些部门、单位征询意见。如污染较严重的,要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易燃易爆的,要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需要征用土地的,则需要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等。填好建设用地征询意见表。
3、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征询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情况,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的位置和界线进行核定,初步划出该建设项目用地地址和红线范围。
4、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位置和红线范围初步拟定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以便为进行该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5、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建设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一般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提出总平面布置图),然后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主要审查其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筑与工程设施的布置是否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所规定的要求。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确定该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
1、该建设用地的现状地形图,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所处位置提出拟征用土地范围或划拨用地范围,即用地红线。
2、综合向各有关部门征询的意见后提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性意见。
3、该建设用地的外部限制条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及空间环境要求等。
4、提出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位置、路幅及其规划要求等。
5、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净空控制、绿地、排水方向、人防、防洪、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要求。
6、对于综合开发地区,还应当提出公用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7、其他方面的要求,如需要代征一部分市政设施的用地等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批后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复核,用地情况监督检查和违章用地的检查处理等。
(1)用地复核:在征用划拨土地的过程中地进行验证。
(2)用地检查:建设用地单位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应进行监督、检查工作;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违章占地情况。
(3)违章处理: 凡是未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未领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擅自变更核准的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非法买卖租赁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改变使用性质和逾期不交回的临时用地等,都属于违章占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章占地行为,都要发出违章占地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土地,进行违章登记,并负责进行违章占地处理。违章占地处理,包括没收土地、拆除地上地下设置物、罚款和行政处分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城市建设用地这个方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备受人们的关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探讨。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编制、用地管理指南——2.1 一般规定 2.1.1 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二)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外、行政辖区以内,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各县(市)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土地、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选址位置和控制面积;并根据有关规定,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选址区位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要求的附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还应当申请办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非农业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以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建设的,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例》,然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分别为二年、一年、三个月。超出有效期限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位置确定在规划道路一侧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时,必须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本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若道路另一侧规划不安排建设项目时,则必须同时征用道路两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并交由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继续用地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城市规划实施时,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现有的和规划控制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和湖泊的水面、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公共活动场地和学校、医院及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馆用地,均属城市公共用地。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并按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其用途。
军事设施、机场、铁路、公路、河道、泄洪通道等专业用地及控制保护地带,不得进行无关的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压供电走廊或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用地并已作出相应安排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局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规划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 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第五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美化城市景观,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5.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提供拟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尧都区政府、临汾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行使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出初审意见。
2.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就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技术论证,并作出是否同意调整及调整强度的书面意见。若同意调整,按专家意见做出调整方案。
3.市规划局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梳理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市规划局负责将专家论证意见、社会公示(听证)情况等相关意见综合整理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政策规定补收土地出让金。补收办法是:应补收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及补充合同,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市规划局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的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市规划局制定的《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在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文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城市地形图,向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地点;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地形图上标绘出用地位置、界限、道路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总平面规划设计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须改变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的建设用地。在城乡结合部的近期建设地段,以及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边沟外延距离。擅自建设的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