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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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属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的申请和办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符合上款的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二)子项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1
前审后批。
一、项目审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批手续,可行性方案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是否充分可靠,有关测算是否准确;论证深度是否到位,所载内容是否完整;从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那东西 在省厅有,你光有软件是没用的,因为你没有底图。做压矿是需要你自己 捉一个报盘系统 ,就是你要调查的建筑的范围坐标。然后去国土厅的 某个特定科室去查的。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国土资源部
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经办人须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申请属于部职权范围;(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2.申请人和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第二十九条);
3.属于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4.申请材料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发〔2012〕77号相关规定要求;
5.与压覆登记相关的其它条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必需报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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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及经办人委托代理书 |
原件 |
1 |
纸质 |
1.完整、清晰,签章齐全、有效。 要求 2.内容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发〔2012〕77号相关规定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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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5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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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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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全套)及评审备案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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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压覆相关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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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还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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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解决压覆相关事宜的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1.完整、清晰,签章齐全、有效。 2.内容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发〔2012〕77号相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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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压覆矿业权人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清晰,有效 |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我部受理范围、申请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报送材料要件齐全的或当场可进行补正的,应予以接收并当场出具接收单,当日送相关司局。
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进行申请受理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再进行一次补充修改,经一次补正、一次补充修改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充修改期间受理审查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自接到通知起,补正、补充修改各10日)内提交补正或补充修改材料的,受理程序自行终止,报件由政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对申请材料各要件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复,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批复文件;需补充修改有关申请材料或说明有关问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补充说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复,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说明期间审批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自接到通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材料的,压覆审批程序自行终止,报件由政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部领导签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审批流程图附后。
一般程序。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收费。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部领导签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并发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一)电话
(二)邮箱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技术讲座 吴敬杰 前言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工作是按照 ?中华人民矿 产资源法 ?及其?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 项目的进行。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 一步深入,开工建设的各种项目日益增多。特别是能源、交 通、水利、市政配套设施和矿山工业广场建设项目比较多, 像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郑西和石武客运专线等国家和省重 点项目的建设,将对我省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和加 快中原崛起的步伐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建设项目压矿的评估核查和评审工作都是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地勘单位和评估机构来完成的,审批程序必须在这些 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我们今天来共同探讨一下建 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技术方 法,对于以后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有所裨益的。 一、审批依据
附件 1: 国土资发〔 2010〕12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 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审 批管理 工作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 2000 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 行。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 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 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
(一)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申请函
(二)压覆矿床(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
(三)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初审意见 2100433B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十三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
(二) 本省优势矿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五)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四)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五)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设置规划区的意向书。
第十七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矿业权人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