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审查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类    型 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的审查 预审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预审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有关设计规范和省政府54号文件);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六)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100433B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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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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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绝用地 系列:水绝用;品种:水性地坪漆;厚度:水泥本色;材料用量(kg/m):3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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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常见问题

  • 高手指教!建设项目用地如何办理预审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行为。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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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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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一、办事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号,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7号, 2009年 12 月 19日施行) 二、办事程序:(局内组卷上报 3个工作日完成) 1、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预审申请。 2、对预审项目进行审查。 3、需调整规划的,报省政府调整规划。 4、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向市局申请年度计划指标。 5、各科室提出会审意见。 6、报局领导审批。 7、出具预审意见。 三、需提交的资料: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 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 拟 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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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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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拟建设地点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的机关 项目拟投资规模 (万元) 项目依据的国家 规划、行业规划、 区域规划、省级 有关规划等 项目拟用的总规 模(公顷) 用地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基本农田) 项目各组成部分 (功能分区)用 地情况 补充耕地资金标 准和总额、补充 耕地拟采取方式 及措施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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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文件全文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2017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或扩权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直接报国土资源部。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和保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四)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组织踏勘论证的,提交踏勘论证申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组织踏勘论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其他项目由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跨县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

第十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坐标材料;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十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工作。

第十二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按规定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是否已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四)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进行实地踏勘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并通过踏勘论证。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和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把关,严格审批和实施监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要及时通过网络在线备案系统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超出预审批复文件有效期未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的,以及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100433B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二)子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六)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数据库表,PDF

数据库表统一申请表格式;PDF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3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4

项目建设依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6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7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8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纸质、电子

数据库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提交材料;也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在项目办理结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会同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申请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

(二)延期申请

用地预审复函到期后,申请人需延期的,持申请材料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延期审查意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延期。拟用地情况如无变化的,省略会审司局研提意见阶段。

十三、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必要时延长10个工作日。

自补正、补充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补正、补充材料的,直接退件。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

(二)邮箱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详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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