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文    号 国环规环评 [2017] 4号
发文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 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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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文献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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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评分: 4.4

<正>环保部于今年11月20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简称《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保部在公告中指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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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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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8KB

页数: 1页

评分: 4.3

2017年11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需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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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概论

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基本概念

1.2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2 验收管理办法和程序

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编制背景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依据和原则

2.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释义和编制说明

2.4 验收程序

3 验收技术规范体系

3.1 验收技术规范体系

3.2 污染影响类验收技术指南制订的主要考虑

3.3 现有验收技术规范与技术指南的关系

4 验收自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1 验收自查

4.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 验收中的环境标准

5.1 概论

5.2 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

5.3 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5.4 常用标准应用实例

6 废气监测

6.1 概论

6.2 废气监测目的和内容

6.3 废气监测布点及采样

6.4 废气监测因子及监测方法

6.5 废气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6.6 监测数据的处理及评价

6.7 废气监测应注意的问题

6.8 标准解释

6.9 实例简介

7 污水监测

7.1 概述

7.2 污水监测的目的和对象

7.3 污水来源和种类

7.4 污水的处理方法

7.5 污水处理流程基本分析

7.6 污水监测的布点原则

7.7 污水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7.8 采样技术与监测方法

7.9 数据处理与监测结果的评价

7.10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7.11 污水监测应注意的问题

7.12 实例分析

8 噪声和振动监测

8.1 概论

8.2 噪声验收监测的目的和内容

8.3 噪声验收监测方法

8.4 建设项目噪声验收监测质量保证

8.5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噪声验收监测评价

8.6 实例分析

8.7 建设项目振动验收监测

9 固体废物监测

9.1 概述

9.2 固体废物检查与监测

9.3 固体废物的二次污染监测

9.4 固体废物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5 固体废物验收检查与监测结论

9.6 实例剖析

9.7 固体废物监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0 验收监测方案、报告和验收意见编制

10.1 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的作用

10.2 验收监测方案

10.3 验收监测报告

10.4 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内容

10.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10.6 验收意见编写

参考文献2100433B

第一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

第二章 验收调查工作技术方法与要求

第一节 验收调查工作程序

第二节 验收标准与生态调查指标

第三节 调查时段和范围

第四节 验收调查方法

第五节  资料整理与图件编制

第三章 验收调查文件编制

第一节 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二节 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

第三节 验收调查表的编制

第四章 工程概况调查

第一节 调查方法

第二节 调查内容

第三节 图件要求

第五章 生态影响调查

第一节 调查方法与主要调查内容

第二节 调查结论

第三节 图件要求.

第六章 污染影响调查

第一节 施工期污染影响调查

第二节 试运行期污染影响调查

第七章 社会环境影响调查

第一节 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调查

第二节 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调查

第三节 文物古迹及公共设施影响调查

第四节 其他环境影响调查

第八章 公众意见调查

第九章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调查

第十章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调查

第十一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结论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重点与案例

第一节 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类

第二节 港口、航道类

第三节 水利水电类

第四节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管道输送类

第五节 煤矿开采类

第六节 输变电工程类

参考文献

附录 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2100433B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技术指南》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设置了章节和内容,共分为10章。第1章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概论,介绍了每位环保验收从业人员都需要了解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第2章为验收管理办法和程序,重点对《暂行办法》逐条进行了释义,对验收程序进行了说明;第3章为验收技术规范体系,重点解读了紧密配套《条例》和《暂行办法》的《技术指南》,说明了现行验收技术规范与《技术指南》的关系;第4章为验收自查和说明事项,按照《条例》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要求,重点说明了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自查内容,对验收对象和说明事项进行了分割;第5章为验收中的环境标准,结合近年来新标准的特点,重点说明了验收执行标准选用原则和常用标准使用注意事项;第6章、第7章分别为废气监测、污水监测,系统梳理了废气、污水监测技术要求,总结了废气、污水监测常见问题和实例;第8章为噪声和振动监测,详细介绍了噪声监测方法,重点解决了噪声数据处理和评价的难题;第9章为固体废物监测,重点说明了固废检查与监测方法,以及检查与监测结论表达,总结了固废监测应注意的问题;第10章为验收监测方案、报告和验收意见编制,按照验收新要求提出了方案和报告编制格式和内容,以及验收意见编写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技术指南》可作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人员的工作技术指南工具书使用,也是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评估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常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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