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应当以所在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3、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可在本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内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题,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编制人员名单表中签字,承担相应责任。
4、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岗位证书,不得私自涂改、出借和出租岗位证书。
5、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
6、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交流。
7、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已调动单位的,原所在单位不得无故扣留其岗位证书。 2100433B
1 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考试。
2 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发布考试计划,提出考试时间和考试形式。
3 报考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基本情况表一(附一);
(二)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张;
(四)所在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按照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组织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在考试结束后组织评卷,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发布考试成绩,并自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岗位证书。
4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岗位证书变更:
(1)调动单位的;
(2)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的;
(3)所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
(四)所在单位取得或被吊销、注销、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
5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一)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专职受聘证明、调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6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个人基本情况表二(附二)、岗位证书原件、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7 已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材料。
8 岗位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岗位证书遗失的,可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本人申请报告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项规定的材料。
9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
10 参加考试的人员和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提交不实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不予颁发、变更或补办其岗位证书。
11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再次参加考试的,不再颁发岗位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获取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做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A 水利 1.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
敏感: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除生活供水水源地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
— 3 —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提高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以下简 称“岗位证书”)是指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岗位基础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考试合格后取得的由环境 保护部统一颁发的证书。 第三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具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的基本技能,其所在单位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申请环境影 响评价资质的,可作为该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考试,对岗位证书及其持有人员 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公布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情况。 第二章 岗位证书的颁发 第五条 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评价证书》,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 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 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 能独立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某一专项 (如工程分析、环境现状、 自然生态、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水文、气象、地质、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岗位证书变更:
(1)调动单位的;
(2)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的;
(3)所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
所在单位取得或被吊销、注销、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一)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专职受聘证明、调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个人基本情况表二(附二)、岗位证书原件、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已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材料。
岗位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岗位证书遗失的,可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本人申请报告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项规定的材料。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2100433B
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考试,对岗位证书及其持有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公布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表一(附一);
(二)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张;
(四)所在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