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于2000年2月2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2000〕38号印发。《技术要求》分总则、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格式4部分。根据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40号)文件,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年 2 月 23 日,环发〔2000〕38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颁布时间 2000年2月22日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概述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编制规范

2.1 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不能有个人增减。

2.2 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 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 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 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 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 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 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 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 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简述。

3.3.4 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4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3.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 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 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 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 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 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 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的要求;

b. 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 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 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 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 《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与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 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 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 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 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 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 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 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 监测时间安排

3.9.1 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 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整理时间)

3.9.3 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 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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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概述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编制规范

2.1 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 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 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 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 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 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 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 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 验收各个方面

d. 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e.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 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 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 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 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 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 As、 Cd、 Hg、Pb、CN-、 Cr、COD、石油类、 SO2、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口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年产生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前后排放量的对比。

3.2 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 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 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 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 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 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 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 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 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4 附录

3.4.1 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 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 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常见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概述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标准明细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 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 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 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工作程序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要求

5.监测方案编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 监测期间工况;

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

a.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 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 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 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 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 厂界噪声;

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本部分提出编制验收监测表格式(见附录八),参照第三部分要求填写,供验收监测中参考使用。验收监测表后应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录三)。

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的工作内容。

附录一:各种类型废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二:部分类型废气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略)

附录四:验收监测方案封面式样(略)

附录五:验收监测方案封二式样(略)

附录六: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式样(略)

附录七:验收监测报告封二式样(略)

附录八:验收监测表格式(略)2100433B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文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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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 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表 ),并对 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 (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 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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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环发 [2000]38 号 【发布时间】 :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 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以下简称 “验收监测”) 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 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 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 收监测报告 (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 (表) 结论负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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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不能完工,但具备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特殊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凡环保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四条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决定强行投产者的责任。

第五条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该工程项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六条 环保设施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应在化工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之前进行或一并进行,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产。

当地尚未实施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各条款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规定。

第七条 化工系统各级基建、环保部门都应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纳入计划。各级化工环保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设备、材料及施工力量是否落实,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组织、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第八条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现行管理体制,根据化工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原则,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权限作以下分工。

1.受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委托,由化工部组织验收或组织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的大型建设项目(包括特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

2.合资建设(包括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建设)的一般大中型项目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小型项目,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3.地方安排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结合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化工建设项目,在组织环保设施验收时,必须有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参加。

4.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环保设施。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应请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指化工系统一、二、三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评价、环保设计等单位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负责检查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使用效果,把好“三同时”的同时投产这一关。

第十条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环保设施分为化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预验收、验收三个步骤进行考核。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时,对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和经过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可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步骤的工作合并,简化为一次验收。

二、试车、试生产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生产准备工作时,应做好以下环保设施的运行准备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要求,设立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配齐管理和监测人员以及监测仪器、设备。

2.配齐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制订环保设施工艺操作规程。

3.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台帐。

4.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联动、投料试车前,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凡是环保设施没有同时建成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环保措施虽同时建成但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好,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期限的,不得继续进行投料试车。

第十三条 在化工建设项目试车、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监测、设计、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测定污染物经过处理后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承担试车、试生产阶段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和《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测定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并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三、预验收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试车、试生产考核,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施有关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整理装订成册,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封面设计见附件一,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提要编写。报告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主管机关和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及负责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组织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并确定预验收日期。

第十七条 预验收的程序是:

1.建设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分别向验收小组汇报环保设施竣工投用和监测情况;

2.检查原始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现场检查和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验收小组提出预验收整改意见。

四、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式验收程序是:

1.建设单位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预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复查和核对原始记录、整改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

3.现场抽查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环保设施验收小组集中讨论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各成员单位(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地方各级主管环保部门等单位)签字同意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代表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说明,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检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基建司备案。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附件二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提要

1.化工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

(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产品方案及主要工艺路线、原料路线;

(5)工程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

2.环保设施情况

(1)环保设施名称;

(2)环保设施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保设施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和环保设施固定资产总额及环保设施投资效益分析;

(3)工艺流程图;

(4)试运行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成分、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等;

(5)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 经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7)环保设施竣工图;

(8)试车、试生产中,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

(9)设备情况。

3.环保设施及全厂环保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5.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设备、仪器配备情况

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附件三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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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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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规模  ┃ ┃

┣━━━━━━━╋━━━━━━━━━━━╋━━━━━━━╋━━━━━━┫

┃ 项目负责人 ┃ ┃ 总投资 ┃ ┃

┣━━━━━━━╋━━━━━━━━━━━╋━━━━━━━╋━━━━━━┫

┃ 主管部门名称 ┃ ┃  环保投资  ┃ ┃

┣━━━━━━━┻━━━━━━━━━━━┻━━━━━━━┻━━━━━━┫

┃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效果简要说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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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小组鉴定意见 (本栏不够, 可另附)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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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验收签字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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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职 称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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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各类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等,结合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设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在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随其主体工程建成,都应及时验收交接。竣工验收工作依照本规定办理,验收后的交接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采用的规范、规定、环境标准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时尚未制定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可暂按设计文件要求验收。

维修规则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具有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单位办理。

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报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对竣工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条件:

1、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

2、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复;

3、环境保护设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符合铁路工程验收规范、 规程和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4、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已建立健全;

5、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合格,能正常运行使用,符合交付使用要求,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包括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岗位操作人员到位,管理制度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6、环境保护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于主体工程需要,外排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可单独进行也可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污染防治与环境恢复效果验收。

第八条 初步验收:

1、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建设项目初步验收计划,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种类、分布、实施情况、初验安排等,于初验前20天送达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依照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条件进行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写也初验意见。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报报告》)于竣工验收前30天送达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局。

2、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经批准的《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整体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于需要进行处理效果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对主体工程的排污情况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对于长大线路等工程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承担验收监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站可组织国家网的铁路监测站参加验收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委托方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一条 在工程初验时尚不具备条件进行效果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可先依据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其处理效果验收由接管单位在投产使用前按第十条规定安排监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对分期建设、分段开通的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随其主体工程建成,可由建设单位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第八条初验内容,分希办理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手续,作为分段开通使用的依据,待项目全部竣工后,随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时发现因执行新的环境标准、规定,需变更原设计或确需增加环境保护设施的,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防风固沙林、降噪林、绿化、植被恢复等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形成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可将设计、投资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完成后另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负责限期达标排放,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可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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